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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投靠父母迁户口

发布时间:2020-12-07 08:03:23

⑴ 请问上海市残疾证人员外地继子女投靠上海市继父的年龄规定。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父或双重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抚养,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赡养义务,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本条第一款,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法律调整。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本条第二款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析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 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2.析产继承纠纷。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亲生子女之间,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亲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的夫妻与其共同的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这样的家庭中,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十分复杂。一个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会超出在这个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与普通家庭相比,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实务难点】 1.如何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我们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下文专述)。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下面,就这两个标准,分别予以说明。 第一,如何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权。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则有不同认识。 我们认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抚养事实至少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形成抚养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2.为什么成年继子女不能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本来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之为形成抚养关系的关系,或称之为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里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法律如何界定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范围呢?根据《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具备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情形的就是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显然是未成年的继子女。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已经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成为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时存在相互之间的扶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继母或继父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或事业上予以关照或资助。这就是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扶养。因这种关照或资助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这就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因为继子女并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而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又不是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之所以有人主张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的,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理由是,如果不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将来继父母死亡,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便没有法定继承权,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我们认为,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将来继母或继父死亡时,成年继子女虽然对继母或继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仍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继母或继父的遗产。所以,并不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现实生活中,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进行赡养扶助,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生活在一起,在赡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时,客观上也同时对继母或继父给予了赡养扶助。二是在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基于生父或生母的嘱托而赡养扶助继母或继父,或者是基于与继母或继父之间的情感等其他原因,对继母或继父进行赡养扶助。不管哪种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助都不是法定义务。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本来对继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如果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了一定时间的赡养扶助后,就视他们之间建立了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进而使他们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成为法定义务,这恐怕不是成年继子女所希望的,也不利于鼓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自愿进行赡养扶助。所以,从成年继子女的普遍愿望看,成年继子女即便在事实上对继母或继父长期给予了赡养扶助,也不宜视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3.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从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客观存在,不能人为解除。 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因离婚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时,在特定情况下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会因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不同。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姻亲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姻亲关系不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或者当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时,是否会引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变化,又因继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予以说明。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动解除,而必须以诉讼方式,经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该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没有明确指出仅适用于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据继子女可作为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情形看,继子女应为成年继子女。况且,未成年继子女在解除与继父母关系上有其特殊性,故该批复无法适用于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种情况:(1)从继子女角度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则上不影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并主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后,当事人以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院可以调解解除或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继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则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得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样可以确保未成年的继子女能够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亦无权要求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变。(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消除,而无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未成年子女仍随生父与“新继母”或随生母与“新继父”共同生活,会形成新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另外,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未成年继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间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单纯的姻亲关系仍然存在。 4.为什么要避免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生父或生母有两次或多次再婚经历的,如果先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继父母均保持与该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就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我们先看这样一个实例:赵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198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不满1岁的女儿赵某由吴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赵某抚养费。1990年,吴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女儿赵某与其共同生活。2000年,吴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由吴某某自行抚养。2002年,吴某某又与魏某某再婚,女儿赵某仍与其共同生活。赵某的生父一直按月给付赵某生活费,至2006年赵某成年。现赵某仍与生母吴某某、继父魏某某生活在一起。 实例中,赵某在成年以前,继父魏某某对其抚养4年,双方建立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赵某的第一任继父孙某某对其抚养10年,双方也曾建立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我们假定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孙某某与赵某已经形成的继父女关系仍然存在。这样,就出现了双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假定赵某有双重继父女关系的情况下,赵某所需抚养费的负担和将来赵某所要负担的赡养义务。赵某的抚养费在生父母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生父赵某某应负担1/2,生母吴某某负担另外1/2;吴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继父孙某某与生母吴某某共同负担1/2;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孙某某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4,吴某某负担另外1/4;吴某某与魏某某结婚后,吴某某与魏某某共同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4,实际上每人负担赵某抚养费的1/8。客观地讲,由于父母的再婚,分担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减轻了生父或生母的责任。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之后又再婚,前一个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又不自然消除的话,则进一步减轻了生父或生母的责任,同时“新继母”或“新继父”的责任也会随之减少。虽然多一个抚养义务人,子女的抚养费就多了一份保障,但子女并不因为抚养义务人的增多而获得多份抚养费。可是,每增加一个抚养义务人,就意味着子女将来多一个需要赡养的人。按照我们的假定,赵某将来就要对生父赵某某、生母吴某某、第一任继父孙某某、第二任继父魏某某4人负有赡养义务。 我国现行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立法,普遍认为存在的不足是减轻了父母的责任,加重了子女的义务。如果再出现双重或多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将来生父母、继父母均需要赡养时,子女将不堪重负,而且明显存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所以,要避免出现双重甚至是多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且继父母不再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或者是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母间经法定程序变更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其实,这里的“随之解除”与我们讲的“自行消除”是同一含义。 现实生活中,在特定情况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直接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已经形成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因为这种情况下,即便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又再婚,子女不会与“新继母”或“新继父”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然不会形成双重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只要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便自行消除。此时继父或继母没有给付继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继父或继母自愿给付子女抚养费,法律并不禁止,但不能因此而维持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5.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时,继父母能否要求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 继父母基于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或自行消除时,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或其生父母返还曾经支出的抚养费。比如,下文案例释评案例六于某某诉于某解除继父子关系一案,该案中法院便是基于这一考虑,判决驳回了于某某要求于某返还17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从另一个角度讲,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时,继子女亦无权要求继父母返还实际支出的赡养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是否有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 有观点认为,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我们认为,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双方之间便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讲,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父母无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收养法》第30条规定,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于是有人主张,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继父母可以比照《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要求继子女给付生活费。但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相比,抚养人是不同的。养子女完全由养父母抚养,而继子女主要是由生父和生母共同负担抚养费用,继父母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与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共同负担了子女一半的抚养费用。至于完全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给付生活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收养法》第30条是不可取的。 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案件时,应把继父母在不依靠继子女的情况下能否解决晚年生活费作为是否准予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一个因素去考虑。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在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继父母无法解决晚年生活费用的问题。 需要指出,继父母无权要求以前的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仅指已经过法定程序解除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情况。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且继子女已经成年的,不管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还是生父或生母死亡,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该批复所涉案例是:王淑梅于1951年12月与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结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其成年并参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与李明心离婚。1983年8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针对王淑梅是否有权要求李春景姐弟等人给付赡养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养老不仅仅是家庭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力的逐步增强,国家的社会保障范围会越来越大,保障强度会越来越好。从这个角度看,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解除后,不宜再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条第三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条第四款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条第五款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节录) 经研究,我们认为,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陈珍芳生母与陈云飞协议离婚后,陈珍芳受陈云飞扶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节录) 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⑵ 继子女跟随移民澳洲需要什么条件

很多人移民出去了,首先就是想要担保自己的妻儿、父母一起移民过来,全家团聚,共享天伦之乐。相对技术移民、商业移民而言,团聚类移民大家觉得很简单,可以DIY,但是最终的结果却不如人意。

澳洲移民律师建议,和配偶的关系材料能够提供的越多越好,材料越充分越是对签证申请有利。我们遇到不少申请人,在准备材料的时候,怕麻烦,不想提供这个,不愿意提供那个,签证递交之后,因为材料不够充分遇到补料,直接影响了签证的下签速度。所以,在遇到为申请人提供关系材料准备建议的时候,希望请申请人能尽量配合。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1.关系声明,我们俗称的爱情信或爱情简历

2.共同经济方面的证明

3.分担家庭责任方面的证明

4.显示你们的关系是其他人所知的

5.你们互相承诺长期关系的证明

具体的细节,需要casebycase,建议大家尽量去咨询有专业澳洲移民律师牌照的专业移民机构,避免踩坑被拒。

⑶ 未成年继子女投靠父母 户口迁移问题急急急

不可能办过来的,因为他不是他生父

⑷ 继子女可以随再婚的父母办理美国移民么

许多美国移民家庭都有关于随迁子女的问题,今天就和大家汇总了7个关于移民和子女签证办理的问题:
1.美国公民的近亲属中的孩子与亲属移民第一优先中的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有何不同?在申请手续上有何差异?
首次入境时,孩子只要未满二十一岁且未婚,就可以随父母同时移居美国。 根据移民法的概念,美国公民的近亲属指美国公民的配偶、孩子、父母。
在目前来说, 美国公民的近亲属在申请移民时,虽然也有配额。但名额宽裕,无需等待签证。一 旦已婚或超过二十一岁的人士就不得作为美国公民的近亲属。申请移民时得按照移民优先类别排队申请。
2.事实婚姻所生子女在移民法上属于哪一类别?
事实婚姻是否得到美国移民法的认可,要看事实婚姻在其本国是否得到承认。如果本国法律承认事实婚姻,从美国移民法的角度来说,由事实婚姻所产生的该子则与合法婚姻所产生的孩子一样,都是合法子女。
如果本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所生的孩子如要依父子关系申请移民,则要根据本国(或父亲居住国)的认领程序,将孩子认领为合法子女后才能申请移民。
3. 什么是继子女?
继子女指随生父母的一方再婚,通过父母一方与新婚偶之间的关系建立继养关系,成为新婚配偶的继子女.如果父亲或母亲与新的配偶之间不存在婚约,继养关系没有通过婚姻而建立,也就不存在法律在上的继子女关系。
如果父亲或母亲的新婚配偶是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只要孩子是二十一岁以下未婚者,就可以随再婚的父新或母亲移民。
4.在申请非移民签证时,如何证明没有移民意图?
各种非移民签证不仅都牵涉到是否有移民意图的问题,而且都要明确证明没有移民意图,才能得到签证。
一般来说,配偶及孩子是否仍留在本国;回国后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在本国是否有相当稳定的经济基础,是否仍有存款;在国内是否有住房;在美国的活动安排是否包括回国的时间等有关资料都能被用来证明是否有移民意图。
5.短期非移民签证是否可以延期?
除个别签证外,非移民签证一般可以延期,但有一个最长的有效期。各种不同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不一样,例如:B类签证入境时,一般只给六个月,然后可再申请延长至一年。F-1学生签证根据1990年以前的法律最多只能延展到八年。
但1990年的新移民法取消了对F-1学生签证的时间限制。J- 1签证的时间最长延长期要看不同的交流项目而定,具体可参考非移民签证有关部分。
6.如何申请签证延期?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在提出签证延期或转换签证的申请时要填写表格(Form I-539,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ngrant Status),在原有签证到期前十五天到六十天之内呈给移民局。
同时应说明申请延期或转换签证的原因。申请签证延期必须向移民局阐明需要延长签证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例如:学校出具的说明延长签证的原因的信件,项目资助的人的信件等有关材料。
7.是否只要有签证就可以合法逗留美国?
各种签证有各自不同的签证目的。入境后,签证持有者遵守美国法律,根据签证的目的、计划,从事活动的,都有权利在签证有效期内合法逗留美国。
但是,如果在签证有效期内进行非签证目的的活动,一旦被移民局发觉或查获,则可能会被逮捕、罚款或驱逐出境。 了解更多移民信息,可详询广州 澳星 移民

⑸ 已婚子女投靠父母可以落户吗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广西为例,未成年子女才可以申请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户口迁移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属于区内非高校毕业生人员办理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审批,免《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⑹ 广州户口迁移继夫母可以迁移到未成年继子女的户口所在地吗

第十二条 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 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 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 参军复退回本市;
2.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 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 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 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 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 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户的,可到本市户籍亲属或朋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
1. 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 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原本市户籍证明、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 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 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 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家庭团聚
(一)投靠配偶
1. 入户条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2.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配偶入户的,除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二)投靠子女
1. 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
2. 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投靠父母
1. 投靠父母入户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迁入本市时隐瞒子女情况,遗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来市入户的,父母户口须迁入本市5年以上。
2. 办理投靠父母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投靠父母入户,除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父母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属随继父母入户的,提供生父母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2)属25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学校在校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学校或街道、劳动部门、社保部门出具)、失业证。
(3)属随军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
(4)属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属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本市计划生育证明;有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双方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第十六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 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 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 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 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
2.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
(一) 迁入学生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2)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3)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2.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及所需证明材料
凡考取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选择办理户口迁移的,在入学当年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学生集体户口手续。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3)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二)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
(1) 驻穗办在编工作人员。
(2) 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指标。
2.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迁入驻穗办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人所在驻穗办申请、市协作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属驻穗办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入户,需提供驻穗单位同意占用该驻穗办集体户口指标的意见及市协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类人员的入户复核和落户手续
凡经省、市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及积分制入户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及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不予通过的,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入户复核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入户复核,除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入户卡及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复;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审核部门签发的批复、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下同)、《户口迁移证》。
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如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的,还需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以及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转业证(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在介绍信上加具入户复核意见后予以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可直接前往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及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复核人员如有家属随迁的,若配偶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若子女随迁,还需提供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子女的出生证。
(二)办理落户手续所需证明材料
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入户卡、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下同)、《户口迁移证》。
2. 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3. 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还需提供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
4. 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需凭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市控人办复核盖章)、入户卡、《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5. 属积分制入户人员,还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以上办理入户人员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家属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
第十九条 关于农业户口问题
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凡自愿申请转为居民户口的,均给予办理。
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市外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时,可直接转为居民户口,属迁入本市农村的,应提交迁入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严格控制居民户口迁入农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转农业户口手续:因考取大中专院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不超过两年且找不到工作的原本市农村户口学生(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口内);养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农业户口的被收养儿童随养父母迁入,且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
原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迁往外地后,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后申请迁回本市的,办理迁回本市户口时,应按其原迁出本市的户口性质(非农业户口)登记入户。

⑺ 父外地户口,继母北京人,孩子投靠继母落户并已拿到北京户口。现孩子已成年,父母离婚,孩子北京户口

1、如果孩子已经获得了北京市户口,则不会受到父母离婚的影响。
2、如果继母要求版迁出,如果能找到其他权北京的户口愿意接收,则可以落户到那里。如果没有北京户口愿意接收,而继母执意要孩子户口迁出,你可以不答应她的迁出要求,让她去法院告你好了。

⑻ 再婚子女投靠继父的北京户口问题

不可以的,因为你的条件不符合北京市户口管理相关政策。

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相关政策,子女投靠继父如符合以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需满3年以上;

2、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需满3年以上;

3、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未成年子女并判对方抚养3年以上;

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供如下证件证明到继父所在地公安局办理: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母亲、继父的户口簿、身份证;

3、母亲的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4、继父与生母的结婚证;

5、住房证明;

6、继父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继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7、其他证件证明。如果您爱人前次婚姻是协议离婚,需经公证,且时间应满三年以上。

(8)继子女投靠父母迁户口扩展阅读:

户口挂靠,就是集体户口(很多人共用一个户口地址)。

比如你考上了某个高校,学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变成了学校的集体户口)。

毕业后,三种选择,1、发回原籍当地人才交流中心;2、如果能在事业单位就业,户口就会直接发到你在的那个事业单位;3、你暂时没能就业,或者就业的单位不要求户口,你可以把户口挂靠在一些人才交流中心,等你就业了,或是买房了,都可以去把户口迁走。

户口挂靠条件: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引进的人才、城镇用工人员,本单位集体户尚未建立,不具备家庭户立户条件,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中挂靠的;

2、常住户口居民因工作辞退、离职或调动等原因,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等机构管理的,允许将其户口由原单位集体户内或派出所代管户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挂靠;

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

(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

(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

(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参考资料:网络-挂靠户口

⑼ 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改嫁,且户口已迁入继父母处,是否可以享受户口所在地的村民福

可以的。父母户口迁移的话。未成年子女是可以随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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