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探望权和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Ⅱ 强制执行探视权拘留
法律分析: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孩子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进行双方协商。如果谈判破裂,或者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最终判决,而最终判决的时间,即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也必须执行。此外,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探视,也就是说,子女在成年后有了见父母或者不见父母的自主选择权。
Ⅲ 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Ⅳ 探视权问题
一、探望权定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目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孩子的父或母。设定探望权的本意,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承担作为父母的相应抚养义务,增进与孩子日常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使得孩子在父母双方的关心照顾下正常、健康成长,以减轻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情感伤害、弥补孩子的感情缺口。如果夫妻双方就探望的形式、时间能够达成约定的话,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具体判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实践中,父或母的探望权一般有两种行使方式。
1、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有两种方式,都以能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一种是短期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处看望子女,不变更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定期与孩子保持短时间相处,如每周日上午探望一次,陪同孩子写作业、出去游玩、一起吃饭、参加亲子活动等。
一种是较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是指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暂时改变孩子的居住状态与生活状态,日常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一般是借寒假或暑假的机会,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节奏为前提。一般情况下,父母也可能同时采用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方式相结合。此外,还存在灵活机动的情感联系方式,比如手机微信、视频联系,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节日礼物等。可以根据父母子女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
2、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不论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是诉讼离婚,即使双方就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或法院具体判决,仍有可能出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与孩子接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探望权应当如何行使?首先,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一方拒绝沟通或协商不成,享有探望权一方可以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有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若对方依然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申请强制对方配合履行探视权。强制执行探视权时,一般是组织双方调解,对方仍拒不协助履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来履行配合探视权义务。但应当注意,探视权本身并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法院并不能对孩子的人身实施强制措施以实现一方探望权,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实施适当惩戒。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探望未成年子女,与其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虽然该父母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但其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赋予其探望权能够保障其与子女保持生活上和情感上的联络和联系,一方面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该父母一方善尽职责,继续关心和爱护子女。
综合《民法典》第108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68条的规定,探望权的协商和行使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当事人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见。当事人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总之,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须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Ⅳ 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探视权的有如下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向义务协助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财产申报、执行调查等,必要时对协助方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4、对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Ⅵ 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
是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回第十八条:家庭答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Ⅶ 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 或母亲交流的渴望。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Ⅷ 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限制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一般没有限制。但如果子女对父母有虐待等行为,不利于父母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行使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 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