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5年山东省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发放规定
2160年11月份退休能一次性领到独生子女费是多少?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区别吗?
⑵ 济南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此规定,可以断定企业为法定兑现主体。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中,部分困难企业无力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致使部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没有领到这一部分补助。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为准确地确认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试点县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群范围,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五)市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内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⑶ 山东满60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山东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从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中获悉,到2015年,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奖励。山东省继续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加快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方面,实行计划生育、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每年可获不低于120元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的扶助金。
山东省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是多少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根据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会解读《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可知:符合领取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山东独生子女补贴怎么领
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如下:
想要领取相关的补贴津贴,首先要领取相关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样才能领取相关的父母奖励金,而对于独生子女的津贴奖励每个省份都会有所不同,一般补贴的方式以及补贴金额各不相同。当然如果有工作单位,一般企业会发放这笔补贴,而如果是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则是由街道办和村集体进行发放。在领取的时候就可以凭着相关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或村集体街道办证明,带着自己的婚姻证明,同时拿着《独生子女证》可以进行申请。
山东独生子女补贴什么时候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独生子女补贴一直没领的还可以领吗
独生子女费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独生子女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补贴父母多大年龄可以领
八九十年代的家庭都只有一个子女,因为当时国家大搞计划生育,管理非常严格,现在这些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已经老了,子女已经成家,赡养老人的经济压力就会显现出来,不过国家推出政策帮助了这些家庭。父亲60岁,母亲55岁,这是领取独生子女补贴的一个硬性条件,父母要达到这个年龄标准。
其次还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说家庭成员有且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是有一个孩子但是现在已经不在世的,家庭在1973到2001年之间完全没有超生记录,老两口还必须都是农村户口,双方还必须都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有符合了以上所有条件,家庭才可以申请这部分补偿。
⑷ 泰安地区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父母六十以后 每月能领多少
你的问题有两个提问!我一个一个回答!!!!
1、先说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以上只说的是独生子女费的发放问题!!不少于10元,发到14周岁为止不在发放!!!至于独生子女的其他奖励政策,例如分红、分地、升学、宅基地等等的奖励,你没有问,我也就不再给你复制粘贴!!!!建议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2、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能领多少钱的问题!!
这项奖励政策大概是在2005年左右国家开始实行的!也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从单一的控制人口到奖励扶助的转变!!!这项政策是针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或者是双女户制定的!!
是每个月不少于50块钱!!一年一共是600块钱的奖励标准!一直奖励到老人去世!这中间的600块钱帮扶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一般是一年发放一次!!!!
⑸ 山东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是什么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
(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⑹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哪些
山东省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1、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1、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2、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3、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6)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5山东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条件: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⑺ 淄博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法律分析: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落实,提高统筹解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工作,其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征缴、发放。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资料。第四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调剂、先缴后支、以支定收、确保支付的原则。第五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第六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每月申报缴纳一次。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法律依据:《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落实,提高统筹解决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其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工作,其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征缴、发放。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资格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资料。
第四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调剂、先缴后支、以支定收、确保支付的原则。
第五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5%的比例,每月申报缴纳一次。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⑻ 山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一) 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