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怎样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样的:养父母对养子女由抚养义务,同时享有被养子女赡养的权利,以及继承养子女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享有被养父母抚养的权利以及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⑵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了与亲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如下: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父母应当从物质生活上对养子女进行抚育和照料,从思想品德和知识上对养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确引导,直到养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如果养父母未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养子女有权要求养父母给付抚养费。该义务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即使双方离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给付抚养费。
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养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对养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约束,又要保护养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养子女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的和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与扶助和照料,直至养父母死亡时为止。对养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养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起诉,强制养子女给付。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是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计阻挠养子女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或随意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这些都是违法的。同样,养父母对养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权。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范围,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养祖孙、养外祖孙的近亲属关系,他们产生了附加条件的抚养、赡养义务。养子女死亡时,养(外)祖父母可作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养父母先于养(外)祖父母去世,当养(外)祖父母逝世时,养(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养(外)祖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养兄弟姐妹的近亲属关系,产生了附直条件的扶养义务。养兄弟姐妹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⑶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⑷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⑸ 父母子女之间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⑹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主要的权利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抚养赡养的义务,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⑺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衍生问题:
养父母可以和养子女断绝关系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是可能解除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就是继承双方关系,如出现虐待被收益人、不尽抚养义务等。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
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主要有: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⑼ 养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