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后子女买房问父母借款时写借款协议还是借条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上看,对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首先推定是赠与行为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笔者认为该款法律条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出资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如父母出资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资助购房,当时写了借条等证据,父母的出资实际就是与子女之间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明确就是赠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资属于赠与的证据。虽然大多数父母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关系,一般是无偿的给予帮助,但也不能说全都是赠与,如果父母确实仅仅是想借款给子女的,这种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父母要求返还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予以返还。律小编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实务中夫妻双方要离婚时,子女一方通过向父母补写借条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其实除非对方认可,否则这份证据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必须依据出资当时的证据进行确定,补写借条属于按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形成的证据,借条是否属于补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所以,一方再通过补写借条的方式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法院根本不会采信该证据的。
二、出资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往往在双方结婚时会许诺包括出资购房在内的一定的财物,以促成双方的婚姻,所以这一推定符合中国国情,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及中国特色的婚姻习俗,在不能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情况应当是赠与行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应当依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赠与行为,等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要离婚时,父母又主张是借贷行为要求返还出资,这样对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从婚姻习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较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⑵ 婚后单方父母为女儿出资购房,是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按照双方是否存在协议约定来分类讨论。
(1)双方无任何协议约定
①婚后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套房产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②婚后父母买房交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贷款每个月都由父母偿还,并且在离婚时已经还完贷款,又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③婚后父母买房交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贷款每个月都由父母偿还,离婚时贷款仍未还完,法院一般会认定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会考虑出资问题,在平分的基础之上照顾出资多的一方。
④婚后父母买房交付首付款,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偿还贷款,原则上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法院处理时会适当考虑父母出资的问题。
(2)双方有协议约定
①当时的出资行为如订立了借据、借款合同的话,实践中需要三方签字(父母、子女及配偶),认定为借款的可能性比较大,若认定为借款的话,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
②实践中还存在一类情形,受限于政策原因,父母无购房资格,买房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父母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父母一直实际经营管理该套房产或者表达借名买房意愿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借名买房的事实可以被法院认定,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不会处理该套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⑶ 父母给不在共同生活的子女借钱买房属于代购房产吗
孩子作为借款人,房产证上必须有孩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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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女方父母给女儿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女儿名下且没有贷款的情况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次购房为:
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解析:新政规定,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也被划为家庭范畴,所以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时,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即需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如果卖掉这套房产再贷款购房的话,可以按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解析:根据银行现行政策“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再贷款购房则属于二套房,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而原来认定二套房主要以贷款记录为依据,成年后申请贷款购房时,不算第二套。
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解析:根据银行现行政策,即使此前没有房贷记录,但银行只要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申请人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将认定为二套房,按照首付50%、利率上调1.1倍的贷款政策执行。而过去的政策是“认贷不认房”,全款买房后再申请贷款买房不会被算作二套房。
曾贷款购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解析: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因此即使将房产出售,家庭名下没有住房,但因为之前有贷款记录,所以之前贷款购买房产出售后,再购买时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首次购房用商贷,再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解析: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贷款记录,不论结清或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也会被算作二套房,因此使用公积金贷款再购房,首付比例为50%。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另一方贷款购房
解析:可能夫妻婚后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肯定有结婚登记记录,而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了婚的夫妻不能提供单身证明,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解析:目前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是“认房又认贷”,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当事人的贷款记录,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另一方,这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因此“假离婚”并不能规避二套房新政。
⑷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价少轻夫妻买房父母都给予定支持比较见:首付款由轻夫妻或双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夫妻自行归房屋产权登记夫妻或双名 几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父母否权要房款呢 根据《高民院关于适用〈华民共婚姻〉若干问题解释(二)》(简称高院解释)第22条第二款:事婚父母双购置房屋资该资应认定夫妻双赠与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除外 海市高级民院发布《关于适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简称海高院解答)该解释作更具体详尽解答: 我认条文应认定父母实际资其具体意思透露表现明情形社理发推定赠与若事证据证明其与资间构借贷关系则能适用该条规定该证据应事离婚诉讼前构离婚诉讼父母作赠与意思透露表现陈述或证明尚足排除赠与推定实践于夫妻婚父母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资者自名社理发认定明确向自赠与该部资应认定所…… 根据我《合同》第185条:赠与合同赠与自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透露表现接受赠与合同 知我审理婚姻案件司实践婚购房父母资认定赠与普遍原则(需要特别证据)认定借贷例外(由主张借贷关系举证且证据形应离婚诉讼前非离婚诉讼); 认定及其配偶双赠与普遍原则认定赠与例外(需要房屋产权登记资者自名或其明确意思透露表现)笔者认虽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释更加具体具操作性其仍脱离没其证据认定赠与原则该处理原则显与我《合同》关于赠与规定相致利于珍合权益众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亲间经济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贷关系定写借条 现房价言购房资助往往都万甚至几十万能辈血辈婚姻解体由于拿写借条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经济巨损失鉴于目前司解释规定劝告善良拿巨资帮助辈除非已经确定自该款项赠与给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条父母帮助买房数轻购房主要资金源父母资借款赠与赠与自赠与双父母钱帮取产权仅资离婚争议焦点父母资购买房产究竟认定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析情形: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自名离婚房产何处理若婚前购房父母全额资且产权登记自名则该房屋属于登记婚前财产没其相反约定离婚另自权主张割;若婚前购房父母购房款部剩余购房款其按揭贷款式支付婚内夫妻双共同贷则离婚般房判归登记所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于婚内共同贷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产增值则由房另做补偿 情形二: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另名离婚房何处理婚前父母结婚购房资即使产权登记另名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财产非登记权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或者双间其相反约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资产权登记双名离婚房产何处理婚前父母结婚购房资产权登记双名应认定双共同财产双约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并约定按份共情况进步约定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产权双共式没进行约定则视等份共情形四:婚前双父母均资产权登记双名离婚房何割婚前购房双父母均资应认定各自赠与能产权登记双名理解双赠与双尚婚姻关系即使双结婚目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变数双父母都资情况难推定明确赠与双同依据《物权》第103条规定共共产或者产没约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约定明确除共具家庭关系等外视按份共
⑸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主要看是否有约定及房产登记情况。
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我们首先要看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是否明确,如果父母在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明确约定该出资为借款或者是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则按约定处理。
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与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约定,或者是约定的不明确,且子女及其配偶间也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父母没有特殊约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这种情况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看到我国法律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关意见认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温馨提示:为了避免风险,父母可以在购房时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记在子女名下,建议对此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⑹ 子女买房父母出钱 是赠与还是借贷
算是赠与。
一、赠与过户
1、费用 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增加
⑴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⑶契税的征收 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都一样
2、所需材料
⑴公证处需要卖方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套、买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产权 证复印件一套
⑵不需要经过地税局直接可以过户。
⑶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过户基本一样只不过还需要公证书原件一份。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父母资助子女买房认定为借款扩展阅读:
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
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