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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生委独生子女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11 08:43:54

1. 河南省独生子女证办理的条件

河南省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河南计生委独生子女批复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证》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2. 河南省享受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有什么规定

根据《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

(一)具有郑州市户籍;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该标准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直至亡故,其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有疑问,请拨打郑州市人口计生委电话 咨询。

(2)河南计生委独生子女批复扩展阅读:

在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就职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郑州市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张榜公示后上报。

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明、参加郑州市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照片3张,填写《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审批表》。

每年3月15日前,村(社区)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

参考资料:河南省人民政府-郑州出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

3. 河南驻马店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什么证件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
独生子女证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申请独生子女证所需证件
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放环证(附带透环B超结果证明书)证件及复印件、亲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独生子女证申办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
2.单位或居委初审
3.计生办审核
4.区计生委审批
5.发证及奖励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4. 河南洛阳独生子女每年审核需下载什么

不需要下载。
不需要下载东西携带材料到社区服务大厅领取表格办理相关事宜就行。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政策做了详解。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本人为洛阳市辖区城镇居民; (2)符合政策生育,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2.离异、丧偶、再婚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异或丧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数计算(曾经违法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对象,暂不纳入)。 (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况分别认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 (1)曾同时存活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 (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 (3)终生未婚。 (4)在确认前已经死亡。 (5)存在溺杀、遗弃子女行为。 二、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离退休单位不存在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其中离退休后由外地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女方49周岁以后由外地迁入的无业居民,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单位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 4.再婚夫妻,由于再婚而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且不能重新领取的,可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程序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确认条件的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由于今年是我市实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第一年,为便于群众申报,今年的个人申报时间从1月20日开始到3月10日截止,其他确认程序顺延。从2014年开始,新增对象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 2.每年2月15日前,居委会(社区)初审公示。居委会(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享受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以上。已经被确认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城镇居民,要于每年2月15日前到居委会(社区)进行年度审核。 3.每年3月15日前,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由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组成评审组,逐人逐户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所有对象,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确认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核查;拟确认的对象名单,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资金发放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折发放。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5. 谁有《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

豫人口〔2009〕74号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生协
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计生协,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计生协: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
发放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国计生协、教育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是为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优抚慰藉,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实施生育关怀,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实践, 是事关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生育关怀抚慰金的发放,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的范围、目标和要求
(一)范围
自2009年起,在全省发放生育关怀抚慰金。
(二)目标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千方百计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要求
1、坚持四项原则。统一政策指导,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标准方法,统一发放程序。
2、抓好四个环节。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发放机制,确保生育关怀抚慰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3、落实四项制度。在资格确认和抚慰金发放中严格执行群众评议、会员监督、代理发放、直补到人制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搭车收费和抵扣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参照特别扶助制度的做法,在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计生协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计生协负责抚慰对象的资格确认,负责抚慰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负责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抚慰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
省计生协要加强与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的协调,定期组织对各地抚慰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四、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和发放标准
(一)资格确认条件
1、河南户籍、持证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鉴定子女残疾三级以上;
3、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女方年龄48 周岁以下(含48周岁)的夫妇。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每人每月发放抚慰金50元(人民币),直至第二个健康子女出生(女方年满48周岁前)。
五、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和退出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申报,原则上是当年申报次年发放。
1、本人申请。申请人于当年6月3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计生协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提交村(居、社区)计生协。
2、村级初审。每年8月1日前,村(居、社区)计生协对辖区内申报本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的资格和应继续享有抚慰金发放对象的资格要进行逐户逐人核实,然后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级复审。每年8月15日前,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对村级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计生协审批、备案。
4、县级审批。每年9月15日前,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上报的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资格进行确认和审批,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5、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上报信息,并将抚慰金发放对象名单及汇总表备案。
6、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组织对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上报的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二)退出程序
乡、村两级计生协负责对辖区内上年度享受抚慰金发放对象进行确认,对本年度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向本人说明原因,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县(市、区)计生协审批、备案、存档。
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工作档案管理
生育关怀抚慰金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建档和保存。
(一)归档时间
县(市、区)计生协要在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审批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二)立卷要求
1、县(市、区)计生协立卷要求
县级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抚慰金发放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抚慰金发放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抚慰金发放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抚慰金发放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抚慰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立卷要求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抚慰金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社区)计生协立卷要求
村(居、社区)计生协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确认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国家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抚慰金的管理
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负责抚慰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由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成立抚慰金监管小组,负责对抚慰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抚慰金的发放
1、选择代理机构
抚慰金发放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委选择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抚慰金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2、抚慰金的发放
抚慰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抚慰对象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抚慰金。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规定和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提供的发放对象信息,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省计生协拨付的抚慰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抚慰对象;并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严禁用抚慰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生育关怀抚慰金抵扣个人贷款等。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抚慰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具体发放要求
县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代理发放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抚慰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协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抚慰金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提供的抚慰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抚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抚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抚慰对象对账单送达县级计生协,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抚慰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抚慰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计生协存档。
(4)对往年度抚慰对象,由县级计生协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抚慰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抚慰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抚慰对象档案。
八、监督和评估
(一)利用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多种形式,对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抚慰金发放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抚慰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每年度应将抚慰金发放有关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在抚慰金发放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抚慰金、弄虚作假骗取抚慰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抚慰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市抚慰金发放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抚慰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九、宣传和培训
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生育关怀抚慰金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生育关怀抚慰金的意义、生育关怀政策、抚慰金发放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考核和奖惩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把实施生育关怀抚慰金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检查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发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附件1: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
附件2: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附件3: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附件4: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5: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测算汇总表
附件6: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对象花名册

6. 河南省独生子女费是多少

参考 两年前是:每月元哦,直接咨询当地的计生单位,最为准切
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及奖励政策如下:
一、办理机构: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发放对象:
①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②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③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④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2)申领程序:
①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②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③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向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①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②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③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④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豫计生政字〔2001〕16号文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
从2009年开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意见》指出: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元以上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7.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60岁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岁可每月享受不少于80元的奖励补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法律依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年满60周岁;(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8. 河南省洛阳市独生子女政策

洛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发放政策详解 时间:2013-01-21 10:12:58 来源: 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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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洛阳市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政策啦!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政策做了详解。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对象本人为洛阳市辖区城镇居民;(2)符合政策生育,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3)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2.离异、丧偶、再婚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异或丧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数计算(曾经违法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对象,暂不纳入)。(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况分别认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1)曾同时存活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3)终生未婚。(4)在确认前已经死亡。(5)存在溺杀、遗弃子女行为。二、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2.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离退休单位不存在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其中离退休后由外地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3.女方49周岁以后由外地迁入的无业居民,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单位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4.再婚夫妻,由于再婚而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且不能重新领取的,可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程序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确认条件的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于今年是我市实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第一年,为便于群众申报,今年的个人申报时间从1月20日开始到3月10日截止,其他确认程序顺延。从2014年开始,新增对象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2.每年2月15日前,居委会(社区)初审公示。居委会(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享受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以上。已经被确认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城镇居民,要于每年2月15日前到居委会(社区)进行年度审核。3.每年3月15日前,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由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组成评审组,逐人逐户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所有对象,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确认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核查;拟确认的对象名单,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资金发放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折发放。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安民卢云站立)

9.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证新规

法律分析:由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批。区、县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发《独生子女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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