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独生子女有陪护假吗
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保障也有所提高。
条例规定,将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可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B. 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陪护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生病陪护假多少天2021年的新规定大概在30天只要他的病情稳定以后你就可以上班单位
C. 独生子女护理假
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保障也有所提高。
条例规定,将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此外,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可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D.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多久
中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2018年7月25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草案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E. 广西独生子女父母生病住院有陪护假吗
法律分析:可能有的。依据广西出台的政策是可以享受的。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如果年满60岁的父母患病住院,广西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称护理假)。
F. 独生子女陪护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中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明确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变化、分户生活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或者物质帮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担其因婚姻、购置资产等原因形成的债务,老年人有权拒绝。
G. 独生子女陪护假国家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H. 铁路有独生子女护理假吗
对于独生子女来说,现在根据规定是有护理假的,如果父母生病住院,可以申请请假陪护
I. 独生子女陪护假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对于独生子女陪护假是,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是有规定的。根据媒体的统计,我国福建、广西、海南、湖北等16地,均有推出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但各地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可以申请不超过20日的带薪假期。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独生子女可以申请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并且这20日的假期,是带薪假期,不会影响到个人的出勤和福利待遇。不过草案公布后,引起争议,目前关于护理假的内容已删去。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五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
(二)居家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五)安全指导、应急救助等;
(六)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第十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内容,制定社区养老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费用标准。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和其他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家庭照护服务技能培训;
(二)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服务;
(三)替代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
第二十条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资助:
(一)属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属于特困老年人家庭的,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前款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
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建民营、提供场地、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