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独生子女证2020年还能办理吗
2020年不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B. 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各区办理流程
在哈尔滨,只要是符合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并且生育时间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或者是在这个停办日期之前申领过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证件丢失,都可以补办哈尔滨独生子女证。
办证的时候需要带上办理资料,并且哈尔滨个区域独生子女证件照要求不同,大家可以询问后再准备。哈尔滨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申请人带着独生子女证办理资料到单位或居委会填写申请表,之后再拿到街道办事处审核,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审核会送到计生部门审批,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夫妻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或依法收养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依法生育或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且现存子女未满18周岁或女方未满49周岁的;
5、离婚或丧偶,符合上述(一)至(四)规定的。
办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现有子女的出生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夫妻与子女近期二_免冠合影照片五张;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5、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人口计生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C.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
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D. 哈尔滨市居民有独生子女证的60周岁有什么待遇吗
摘要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哈尔滨市居民有独生子女证的60周岁是有一个月600块钱的呢。
E.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60岁老人农村持独生子女证的补助待遇
摘要 您好,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1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F. 哈尔滨独生子女奖励费
您好,如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回条的规定: 独生答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哈尔滨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处
电话:84664712
G.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
人社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市场监督、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公安机关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财政、税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五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人社部门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人社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对用人单位诚信等级和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低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控。第八条人社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明细表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执行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的情况;
(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执行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养老补助、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H. 哈尔滨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是什么
一、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 ,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三、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I. 黑龙江哈尔滨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有那些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4、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5、《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相应的补助。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6、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
7、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J. 独生子女证2020年新规定是什么
独生子女政策已取消,现在实行的是二胎政策。2016年以后生育的孩子不给办独生子女证,但在这之前只生育一孩的情况还是可以补办,具体要到当地计生办询问。之前办理的独生子女证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月发10元奖励费、增加休假以及医药费的报销和一次性1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