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生子女证没有了如何领取独生子女奖励
【1】独生子女证丢失,孩子未满14周岁。
【2】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电脑内里都存着夫容妻生育情况,孩子是否是独生子女
一目了然。
乡镇计划生育办负责发独生子女证,还有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的银行存款折,
用来取独生子女费。
【3】独生子女证丢失,请去乡镇计划生育办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
你就是没有补办独生子女证,银行存折里照样打进独生子女费。
这些事情就是乡镇计划生育办处理的。
但是独生子女证还是要去乡镇计划生育办申请补办的,以后还有其它用途。
2. 没有按时到政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过期作废吗
我感觉独生子女费用如果没有按时领取作废是完全不合理的,谁又能保证按时按点领取。求说法!
3. 证明未领取独生子女证该怎么写
没有领就是没有领
怎么证明
单位没有领取记录
就证明没有领取
4. 提供了各种证明,工作人员说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贴会不会被冒领
提供了各复种证件为什么不能领取制独生子女补贴呢?
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回答你吗?
国家的政策有新规定就是过去独生子女的补贴照发。未来开放二胎政策之后会有二胎的补助。
建议你一定问问清楚。需要什么东西补充什么材料。如果对方没理由,那么就要去上级主管单位投诉了。比如说计生办、民政局之类。
5. 单位开出了没领过独生子女费的证明后到哪去领独生子女费
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位没有领取的方案,所以你去街道或居委也是不给予办理的。
6. 关于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奖励没发的问题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一) 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 领取条件: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二) 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二)发放办法: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五、其他问题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只要办好独生子女证户口落到哪一方都不影响待遇。
7. 办了独生子女证奖励没有领取过,两年后再领取可以吗
可以的!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7、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望采纳!
8. 去居委会开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但是你小孩的独生子女证带着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费用了。
9. 因独生子女已经在广州入户但手中已缺少相关证明材料还能申领独生子女奖励费吗
你可以在单位办理独生子女证,有了独生子女证,就可以领应得的独生子女费了。
虽然说独生子女费不多,但是体现了国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
证明和材料不足,你可以向当地社区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