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亲逼子女离婚违不违法不想离婚,怎么应对父母
其实很多做父母的,认为他们是能够干涉子女的任何事情的,我想让你嫁给谁就嫁给谁,我想让你娶谁就娶谁,我想让你离婚就离婚。其实并不是这个样子的,如果说父母逼迫子女离婚的话,这样是涉嫌违反了国家的一个婚姻法,还有对结婚自由的一个规定,如果说他能来采取一些暴力的手段,干涉孩子们的一个嫁娶生活的话,那是触犯了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会是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如果说你的爸爸妈妈非要你离的话,那你可以直接跟他们谈,我不想离婚,然后把事情说开,说清楚,并且让他们不要再提这个事情,否则的话,那就离他们远远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你一定要给你的老公或者是妻子足够的一个安全感,千万不要让他觉得说你能够受外界的一个左右,你不爱他。
⑵ 婚姻法_因一方家人强迫自己子女离婚的,要负什么责任
“婚姻法_因一方家人强迫自己子女离婚的,要负什么责任?”---这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女儿不离婚;就断绝父女关系”---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不用怕。
“女方的父母不同意女儿现在的处境,便做了一个迫使女儿离婚的决定,”---这是父母深爱女儿的一种表现形式。你应该学习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个事情。理解女方的父母。
“让人感到万般凄凉而绝望的边缘,这应该是谁的错?”---这多数是你的错。相信你没有能力让女方相信跟你在一起,会很幸福。你爱你的老婆吗?你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吗?
“我希望能在这上面找到一线生机,给我一个能让我可以挽回的办法。让一个破碎的家再次回到以前那欢乐祥和的过去。”---如果你愿意多爱你的老婆一点,多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一点,相信这就是一个能让你可以挽回的好办法。
希望你认真的反省一下自己可能存在的不足。真诚地爱你的老婆,尊重你老婆和她的家人。
担当起一个老公和女婿应该尽力的责任。
祝愿你在新的一年里,开开心心的担当起一个老公和女婿应该尽力的责任。有个欢乐祥和的家。
也祝愿你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顺利。
⑶ 父母亲逼子女离婚违不违法
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情况来看。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暴力”,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犯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也不构成犯罪。
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⑷ 父母以断绝关系来威胁我不能离婚怎么办
您好,您有婚姻自由。随您了,但是您一定要想好了,父母的想法不见得不对。年轻人毕竟年轻啊。
那你们的夫妻关系还能维持下去吗?有孩子吗?如果维持不下去且有孩子那就得慎重的考虑了,那就和父母说明白什么情况,心平气和的和父母交流不要吵架;如果维持得下去并且有孩子,那就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你们夫妻俩言归于好,好好过日子。假如你非要离婚,你父母坚决不同意,那你就得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想想办法让你的父母知道你们真的过不下去了。总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事好好商量,不要吵,能不离就不离,安安心心过日子多好呢!
⑸ 老婆现在起诉离婚,但是这些都是他父母强制干涉子女婚姻造成的,法院会怎么判
你老婆现在起诉离婚,这都是她父母强制干涉子女婚姻造成的,其实这种夫妻俩个人本事还有感情,没有多少矛盾,这样的离婚可以协商解决,没必要让法院判,
⑹ 父母用断绝关系逼子女离婚怎么办
婚姻自由,父母及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果你们两个想继续维持婚姻,那么就和公婆分家析产,出来单过。不存在断绝关系的公证,如果父母将财产赠予他人,你们干涉不了,家务事,法律解决起来略显无奈,还应该找出问题关键,好好解决。
说来说去还是得独立,不管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什么时候不断奶什么时候就得受制于人,不管这个人是亲爹妈还是亲老公,抑或是以后的亲儿子。
所以,中年人,特别是中年女人啥时候都不能放弃自己,不能放弃自己的成长,不能放弃自己的独立。如果没事可做,就赚钱吧,因为如果这个时候你手上有大把的银子,完全可以潇洒地说,妈,您休息休息,孩子我自己看,我们夫妻的事情我们自己解决。
即便真的离婚过不下去,也可以带着帮你看娃的劳苦功高的爹妈随便度个假,相信亲爹亲妈都要高看你一眼。有时候,人性就是这么回事,看到你即便离婚了还活得风生水起的样,爹妈的焦虑估计也能减轻不少。你若盛开,芬芳自来,没准你的第二春也就快了。
⑺ 父母亲逼子女离婚违不违法
父母逼子女离婚就是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他人是不能干涉的
⑻ 我们俩双方父母逼我们离婚,我们该怎么办
离婚自由,任何父母都不得强迫子女离婚。其次,如果女方出于孝顺父母被迫离婚,你可以不同意协议离婚,让女方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你坚持不离婚,那么法院认为你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对女方第一次提出离婚的要求是不会判离的。
⑼ 女方家里迫使我们离婚
我是学习法律的
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很同情你
也真心的想帮你
事情既然已经这样
就应该用法律的手段解决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希望你仔细阅读 帮助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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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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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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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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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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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参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⑽ 女方父母逼迫女儿离婚,但女方从内心不愿意离婚,但女方考虑父母的感受,听从了安排,请问该怎么办呢
你好,最好和女方独自谈谈,到底离婚的是你们两个还是父母两人。
似乎没有发现你有做过自我检讨,你是不是有些不太冷静?要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有没有想过也许毛病出在自己身上?在好好检讨一下自己,也许会找到原因,不要太过看重自己的付出,我并不是要否定你对家人对孩子的爱,可爱有爱的方式,有爱的能力一说,多检讨自己是不会有错的,先不要否定妻子,觉得自己很委屈,这样你才能冷静下来,理性的思考:现在再来说说你的妻子,她要和你离婚,并且没有能说服人的理由,那么,先不要把她想的太坏,要仔细的观察她,她是心有所属?还是另有难言之隐?诚恳的和她交流,告诉她你的困惑,让她看到希望,看她怎么说?有问题解决问题,如果真的是你不愿看到的最坏的原因,也要考虑能不能原谅她,毕竟大千世界,诱惑太多,谁能保证自己永不犯错误?有一句话说的有点道理“不是你不被诱惑,而是诱惑不够大”假如你绝对不能容忍她背叛你,那你要有所准备,把损失降到最小,对孩子对自己,包括对妻子,把目光放远一些,为你的孩子、为你的下半生留出最大的回旋余地,应该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