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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在大连落户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07 18:07:32

① 大连户口迁入条件2021

法律分析: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户籍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现役军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户籍政策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三)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符合国家政策已安置落户,且户口所在区域与曾服役部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视为“在本市落户时间”。(四)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落户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已收留抚养的无户口弃婴(儿)经市民政局出具《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见附件2)并进行DNA比对的,可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落户。

法律依据:根据《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户籍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现役军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户籍政策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三)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符合国家政策已安置落户,且户口所在区域与曾服役部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视为“在本市落户时间”。(四)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落户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已收留抚养的无户口弃婴(儿)经市民政局出具《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见附件2)并进行DNA比对的,可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落户。

② 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户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由外省、市迁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以及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第四条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第五条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第六条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第八条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第九条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第十条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一条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三条从市、镇调往青藏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因气候不能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入回市、镇及农村家中或将子女寄养在市、镇及农村亲属处的,可以迁入落户。第十四条属于同等市之间和大市迁往小市的,其市、镇(不含农业人员)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成年的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或夫妻(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投靠,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五条属于小市迁住大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含农村非农业人口)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60周岁(投靠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自理生活有困难,无亲属依靠需投靠子女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投靠父母的;
(三)已退休人员投靠配偶的;
(四)无工作人员投靠配偶,结婚五年以上的。第十六条下列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迁入落户:
(一)按照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工人、远洋船员;
(二)退学、休学或不服从分配的大中专学生;
(三)被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劳改、劳教单位清理的就业人员。第十七条特等、一等残废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及随迁家属(配偶须是无工作或退休,子女须是无工作、未婚)符合规定的,可以迁入落户。第十八条监狱、劳动教养院干部的家属和派往监狱、劳动教养院工作的检察机构干部的家属,以及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可以迁入落户。第十九条经部队军以下政治机关批准来连安置的部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迁入落户。第二十条市、镇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和在新建集镇工作的职工,在市、镇内有住房并居住的,其本人及在郊区是非农业人口的配偶、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第二十一条外省、市及本市的农村人口申请“农转农”迁入市、镇郊区落户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市、镇郊区农民结婚、女到男家的;
(二)有女无儿户招赘女婿的(多女户只限一人);
(三)男到女家,结婚后在女家居住五年以上的;
(四)与市、镇职工结婚,在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的;
(五)老人(子女)身边无亲属依靠,投靠子女(父母)的;
(六)在市、镇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已参加当地生产劳动无法返回原住地的。

③ 大连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为相关政策:

1、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

2、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3、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4、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法律依据:《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第四条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条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

第八条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

第九条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第十条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一条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④ 65岁以上老年人来大连投靠子女可落户吗

不可以,除非65岁以上老人已个人名义一次性付款购买80万以上的房子,才可以落户大连市内。(金州区30万,开发区50万,大连市内80万,北三市与大连户口还有一定的区别)。

⑤ 大连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人才落户条件: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办理落户。

二、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经认定后,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0周岁以下技师、35周岁以下高级工。

(三)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审批落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或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累计25万元以上的,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或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可落户新市区。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个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万元以上,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以上,可落户新市区。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可落户新市区。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二、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办理落户。

三、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四、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五、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六、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七、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新区登记常住户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或以上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在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区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已办理《大连市居住证》2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80周岁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八、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本人或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本市户籍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二)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取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或在本市就读并已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积分落户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二、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⑥ 将父母户口落大连需要什么条件

老人投靠子女:属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单老人年满60周岁,双老人平均年满65周岁(投靠内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容制,掌握在55周岁以上),自理生活有困难,其他小城市(镇)无子女,需投靠子女并已来连居住1年以上的。

办理手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审批。手续有申请表、申请人单位(街道)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身份证复印件、迁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退休证、各类申请户口的相关证明。

⑦ 子女是大连市户口,父母投靠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吗

符合规定的话,可以。

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六项“三投靠”落户流程:

“三投靠”落户(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7)父母投靠子女在大连落户条件扩展阅读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四)夫妻双方均为我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

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我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

(五)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六)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

(七)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

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八)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被投靠人,应先将本人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其中主城区、新市区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的被投靠人,其单位注册地应在主城区或新市区。

参考链接: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⑧ 大连落户政策2022年最新版

大连市内买房落户政策
新政策规定:“市外人员及本市农业人口,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或购买公建商品房100万元以上的;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50万元以上或购买公建商品房70万元以上的;在旅顺口区、金州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30万元以上或购买公建商品房50万元以上的,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可以迁入相应地区。”
文件还规定,符合规定的人员,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在付清全部房款或所偿还款项达到规定数额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购买商品房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后,其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得转让。

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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