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有的父母特别喜欢把子女往火坑里推
因为他们那个年代啥都没得,而且都没接受什么好的教育,基本跟蛮荒一样,那不就是为了生存啥事都干,你还指望这种人自私的人去为别人奉献简直不可能。
2. 教育孩子主要是谁的责任呢
引言:父母一定要给孩子做好榜样,让孩子有一个好的模仿对象,孩子才会好好的学习。教育孩子主要是父母的责任,父母教育好孩子,孩子才能更优秀。如果父母不能好好教育孩子,孩子也没办法得到好的发展。小编今天就来跟大家说一说教育孩子主要是谁的责任呢?
3. “教育孩子,从父母开始”,这个话是在警醒家长们什么
感谢邀请!
我们常听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现实确实也是如此,不论你是第一次做父母,还是第二次做父母,孩子的出生则意味责任与相伴,当父母的不仅要管孩子的吃喝拉撒,还要对孩子的教育、未来、婚姻、家庭等全面思考,规划,教育又是首当其冲的。
一、教会孩子说话
从呀呀学语开始,做父母的已经开始了最初的教学—语言表达,从孩子的示意指向到明确说出“要喝水”“我饿了”"爸爸妈妈”等这些词语,无不是父母耐心教导的结果。比我干孩子刚开始说话那时,要喝水总是习惯性地指向饮水机,然后呀呀的叫,我知道他要表达的意思,但是不会直接给孩子倒水,而是慢慢引导他说:我要喝水,甚至可以简单说“喝水”,这样让孩子从小就学会语言表达,只有明确表达意思才能让你的孩子更好与他人交流,这也是为什么有的小孩一出门,随便在哪都能和别人聊上半天。
研究表明,0—3岁是儿童语言真正形成时期,也是儿童语言发展最迅速阶段,掌握最佳教育阶段,让你的孩子得到更好地培育。
做父母的,最容易接受孩子的优秀,却无法接受孩子的不优秀。
不论他好或者不好,都是父母的宝贝,只是大多数家长都抱着:今天播种,明天收获的心态。
不是孩子不好,是父母希望成才的心态过于着急了!
4. 18岁前父母对子女履行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5. 父母那一辈,最不受父母重视的那一个孩子,反而可能是最孝顺的娃吗
★爸爸妈妈那一辈,最不会受到爸爸妈妈高度重视的那一个小孩,反倒可能是最孝顺的娃
阿姨并不是心眼坏得人,并不是悍妇,她对自己的公婆也还是蛮好的,仅仅有的时候会感觉心理不平衡而已。就像我的姑夫一样,乡村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当父母亲之后,通常是爸爸妈妈最不高度重视的那一个小孩,反而会最孝敬自己的父母。
★独生子女家庭,独立性强的孩子才是最孝顺的。
自然,像我们这种90后,有许多人都是独生子女。当父母渐渐老去,我们也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由于家里只有这一个小孩,因此,有的家庭对孩子十分娇惯,孩子从小习惯接纳爸爸妈妈的照顾,却没有学会如何回报父母。
假如你的孩子是自控能力非常差的,很有可能都不会十分孝敬父母,由于他的能力非常有限。而那些孝顺的独生子,爸爸妈妈都是非常有远见卓识的,从小培养孩子十分单独,培养孩子的使命感。
百行孝为先,不管你是生活在怎样的家庭环境里,孝顺父母全是儿女责无旁贷的。
6. 父母总用大人的身份去压迫孩子,都会带来哪些影响
个人认为,父母太过强势,基本对孩子有二种影响。要么孩子同样强势,和整个世界拧着,其实是内心一直和父母拧着。要么会特别卑微,没有自我,终身活在父母的阴影之下。
近了说,父母对孩子太过强势,首先影响的是孩子的心理性格发展,孩子很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不自信,胆小,唯唯诺诺。孩子天生的心理和性格经常被压制,为人处世更过于自我封闭,不能打破常规,缺少创新思维,更影响孩子的学业。
如果长期处于这样的被迫的情境中,孩子就会和强势父母的期望南辕北辙,变得越发的内向、自卑。
7. 父母平时在家就老是说教子女,在公司还要被同事说教,回到家父母还要说同事做的对,这样子女会开心吗
这样孩子肯定会不开心的,毕竟是自己的父母,却要向着外人说自己。首先要看孩子做的对不对,其次要多去关心自己的孩子。要告诉他,为什么你会说同事做的对。然后想自己情动之以理,让孩子感受到你的爱,不要老是说教子女
8. 作为父母,你打算怎么教育孩子会给孩子灌输哪些思想观念
一、对小孩要关爱而不溺爱
1、关怀关注小孩的学习情况。做小孩的良师益友,通过言传身教和榜样的作用,加强小孩的品德教育。在家营造学习向上的氛围,增强小孩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单位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取得成绩和小孩共同分享收获的喜悦,增强小孩勇争上游的信念,从小树立高起点的奋斗目标。
2、以平等的身份多和小孩沟通,沟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控小孩学习、生活动向,关心小孩学会总结,积极正面的鼓舞是小孩学习最大的动力,在沟通中给小孩灌输正确的人一辈子观、价值观和求学观。社会竞争机制的无处不在告诫小孩要从同意竞争到适应竞争到勇于竞争,树立向强者挑战的决心。
3、对小孩的咨询题要防微杜渐,及时发觉,提早预防,尽早关心小孩分析解决学习过程中出现的厌学、畏难、松懈或是骄傲自满的情绪,这能够贯穿在每天的沟通和交流中解决。
4、对小孩的要求不能照单全收。合理的要求要制造条件尽量满足,不合理的要求哪怕有条件也不能承诺,如无克制地玩电脑、睡懒觉、学习效率低下、拜金等行为。这是检验家庭教育中价值取向的标准。
5、正确对待小孩的错误。要同意自己的小孩犯错误,人无完人,家长本身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我们在要求小孩做得更好的同时,是否也能反思自己是否做得足够好,要告诫小孩,每个人差不多上在不断纠错的过程中长大的,犯了错误不要紧,只要能从错误中寻到咨询题所在,下次不犯相同的错误就好 。
二、对小孩放心但不放任
1、要充分相信自己的小孩。每个小孩身上都有自己的闪光点,要善于发觉小孩的优势和长处,不要让小孩成为学习的奴隶,让小孩在欢乐中学习,从学习中享受欢乐,要让小孩能有一个欢乐的童年生活。
2、同意小孩有自己的空间。要尊重小孩的独立人格,同时尊重小孩的隐私,同意小孩青春期的一些反常行为,只要正确引导就好。
3、定期关心小孩总结学习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并相对应地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真正能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4、制订的学习方案要切实可行,循序渐进,切忌眼高手低。目标的制定要因人而异,要切实可行,且短时刻应有效果,要让小孩在付出的同时享受到成功的欢乐,让小孩不断地增强信心。
三、不能将对小孩的牵挂演变成牵绊,关怀自己就是对小孩最大的慰藉。
1、在工作中要积极进取,要让小孩因为有如此的父母而快乐、骄傲;
2、在生活中要关怀自己,照顾好自己就是照顾了小孩,不给小孩增加负累,让小孩能零负担求学;
3、要切断小孩的依靠思想,增强危机意识。要让小孩明白父母不可能一辈子陪伴在小孩的周围,以后的路要靠小孩自己去打拼,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与其现在利用大量的时刻去追星,去艳羡不人,不如现在多化点时刻和精力,让以后不人来艳羡你。
对小孩而言,想家,不如努力学习,以后为自己制造更好的家
对家长而言,想小孩,不如照顾好自己,放手让小孩走自己的路。
9. 父母无能,总喜欢拿孩子当出气筒,把所有气都撒在孩子身上 这个家我快呆不下去了
确实有的家长素质比较差,自己婚姻不幸或者是工作上的不顺心,自己不努力,然后拿孩子撒气。好像这些事情都是孩子带来的似的。孩子是无辜的。但是如果你未成年的话,你还没有办法离开家,因为你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只能忍一忍,到18岁你能够自己挣钱,那么你完全可以离开家。
10. 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定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抚养权虽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法院在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子女抚养权的始终,决定着所有其他原则。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的生活诉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而应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即是说子女的意见很关键,子女的意见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往往决定着抚养权的归属。但在实际过程中,有的子女面对父母离异没有心理准备,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离婚。在选择跟谁生活时,有的既不想得罪父亲也不想得罪母亲,不论是父母哪一方询问都表示愿意跟该方生活;有的在表达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时存在着摇摆,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绝选择;而有的由于对事务的认知能力并不准确和全面,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需要等各种原因而无法判断如何选择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判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是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子女由该方抚养。但在实践中,“唯经济论”的现象必须值得重视。我们不否认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会给子女较好的生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重要。一方的经济条件就那么重要?其实不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基于此,即使一方的经济条件或居住条件不如对方,但在子女需要时,没有直接抚养的对方完全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给予子女合理的抚养费以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一方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劣势完全可以由对方给予子女的抚养费弥补,因而不能将一方的经济条件摆在太过重要的位置,直接抚养方的综合素质更为重要,经济条件不一定有利于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离婚时一方有以上行为的,该方就是明显的过错方。而在《民法典》规定的可以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的婚外情行为,或者欺骗对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该方有着一定的过错。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导致离婚的,因该方不具备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不仅不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有的甚至直接给子女带来不良的影响,比如父母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为,如果直接由其抚养,则极有可能给子女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日后为子女所仿效,被子女移植到他未来建立的家庭中,严重影响子女的心理健康。尤其是直接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不仅不能让其取得子女抚养权,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因而,让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照顾无错方,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就是对子女利益的最大保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就体现了子女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在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中,不时存在着一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子女的抚养权或存在报复心里,采用各种手段控制子女,如藏匿子女,拒绝对方联系、探视子女,或将子女私自带离甚至抢走后离开居住地,或私带子女出境等情况,此种行为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也有些法官考虑到执行的压力,而无视甚至放纵一方将子女带离原居住地的行为,判决子女由带离方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怂恿抢夺子女的行为,无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惩恶扬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件,在庭审时法官询问男方,男方称儿子由其抚养将不同意女方探视,其后法院认为男方行为不当而判决由女方抚养儿子。笔者对此是赞许的。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种种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者以达到继续控制对方的目的,完全可以认定该方达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质要求,阻止、割裂子女与父母的正常联系是不人道的,也非常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因而,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对抢夺、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等不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并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即让抢夺、藏匿子女、拒绝对方探视子女的一方反而不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以达到禁止该种不当行为并警示他人的社会效果,因而应确立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8月)第十二条就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子女由一方抚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多次恶意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则是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的体现,该规定虽是变更抚养权的规定,但对于确定子女抚养权同样可以适用。实际上,对于此种不当行为,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裁定,责令不当行为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包括责令当事人移交子女或禁止其藏匿子女、私带子女出境等。
六、照顾女方原则
“三个做官父,不如一个乞丐母”,说的就是母亲对子女的照料非父亲可比。十月怀胎,母子连心,孩子是母亲经过十月怀胎的辛苦和一朝分娩的痛苦生下来,孕育一个新生命是不容易的过程,那份特殊的情感恐怕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母亲才能体会,母亲照看孩子通常更加细心周到和体贴,在照顾子女上母亲天然比父亲更有优势,因而考虑子女的抚养权时就应考虑男女双方不同的生理特征而对女方有所侧重,而适用照顾女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8月)第六条规定“父母双方均要求抚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结合是否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抚养能力以及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如上述条件相当,可以优先照顾女方,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是照顾女方原则的直接体现。
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则是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的体现,但应注意这里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在不少家庭中,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到家中协助携带,父母仍直接抚养着子女,子女并不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家中协助携带子女的事实只是可以参考的因素之一,而不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同时,由于隔代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隔辈人的过分溺爱,以及老一辈教育方式、方法未必能适用现代教育等问题,有可能阻碍着未成年子女独立意识的形成和独立行为的发展,鉴于父母的亲自抚养和教育更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考虑适用本原则时,如父亲或母亲有更好的条件能够亲自抚养,则应不拘泥于本原则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更优先考虑能够亲自抚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的需求。
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在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中,为争得子女抚养权,父母双方可谓互不相让、各出奇招。而在有二个子女的家庭中,则一般是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这既能全面照顾到父母双方的需求,又有利于双方的联系和探视权的相互行使,容易为父母双方所接受,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笔者接触的有些案例中,比如双胞胎子女由父母各抚养一个,对于子女来说他们接受不了。随着二孩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家庭有着二个子女,本来共同生活很融洽的兄弟姐妹因父母的离异而被突然分开,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值得深入探讨。当然,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比如在李-阳与其妻子李-金离婚案中,就子女抚养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征求年满八周岁的长女李-丽意见,李-丽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并且长期以来李*主要在家抚养三个女儿,李-阳也认可李-金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子女与李-金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他们的成长不利,而且李-阳经常出差在外,对女儿的陪伴和照顾较少,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最终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个女儿均由妻子李-金抚养。
九、协议优先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也即是说,如双方因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则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允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在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上述规定均最大限度地尊重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共同协议,也即是协议优先原则。因而,必须提醒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时而依法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子女抚养所达成的条款也同样具有约束力,有的父母为了达到迅速解除不幸婚姻的目的而作出让步忍痛约定子女由对方抚养,这种做法就必须十分谨慎,因为根据协议优先原则,一旦后悔而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除非有法定情形,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