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墁上村独生子女群

发布时间:2022-08-02 20:25:39

『壹』 2021年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去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咨询一下就知道了,因为各地有各地的政策不是统一的,所以应该去户籍所在地咨询而不是提问。

『贰』 问的是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人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那些人群有什么优惠证策出台已实行中了

  1. 国家在2015年已经取消农村户口了。

  2. 独生子女基本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叁』 独生子女补贴因为村里没有往上面提交十几年没领到该找什么单位

找乡镇民政部门,或是找县市民政局。

『肆』 独生子女不合群,是什么因素造成的

独生子女不合群,是什么因素造成的?这种情况的孩子与独生子女有关系,但不完全有关系,我在生活中遇到的独生子女很独立,但独生子女不合群或喜欢独处的情况比较多。那么,不妨先分析一下原因,再对症下药。首先,孩子的成长环境会影响孩子的性格。长期生活在父母怀抱下的孩子,确实很难学会与社会和他人相处。

比如,独生子女在家里大多是家庭的中心,但在社会上,他们不一定是别人的焦点。有的孩子心里落差大,不理解,就开始找别人的茬,作为自己无所谓或不适应的理由,以此来给自己心理安慰。这样的情况,只能说孩子缺乏集体活动,缺乏心理引导。儿子以前受过伤害,或来自陌生人,所以选择关闭自己的心门,披上荆棘,不让别人靠近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伤害不一定是身体上的,也可能是情感上的。比如,一旦被同学嘲笑,被同学欺负,孩子们不会合理地消化这种情绪,而是积压在心里,久而久之就可能形成与他人的亲密交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相互的。如果你对我好,我也可能对你好,对你不理不睬,或者对你更好。然而,如果没有人迈出第一步,握手或打招呼,谁也无法打破僵局,他们将成为陌生人。这样一个快速而彻底的解决方案是不现实的。改善这种情况是可行的。

『伍』 我要咨询农村独生子女有哪些政策。我生一女孩15岁。报纸说有奖励,我回去办村上说我不能办,为什么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负责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省人口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以省财政为主。 第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理发放机构统一发放,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和达到50周岁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同步进行。 (一)摸底调查(每年1月15日前) 1.乡村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可从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下载),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本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 3.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 4.第一榜公示。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5.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 6.乡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街道)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 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8.向县(市、区)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五)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 9.县级全面复核。县(市、区)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 10.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1.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 省市人口计生委视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评估。 (六)信息录入(每年4月30日前) 12.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年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简称《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委要登录“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七)信息报送(每年5月10日前) 13.数据报送。每年5月10日前,市、县级人口计生委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简称《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每年5月15日前,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第十三条 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街道)年审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重新年审。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 (六)往年确认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文书由省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发(见附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县、乡级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日内将奖扶金一次性划拨到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委应立即向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中作退出处理。

另外:地方奖励,放弃2孩生育指标一次性奖励5000元,免除合作医疗费。高考加分,大学1本5000元,二本3000元,三本1000元等地方上其他地区优惠。

『陆』 村里妇女主任群里发通知说办独生子女证请问怎么回事不是说不给办了吗

现在很多地方是开放二胎的,如果仍然能够办理独生子女证就马上去办一个,否则之后不用办的时候就麻烦了。

『柒』 山西洪洞农村独生子女名单

这个问题恐怕没人能回答出来

『捌』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具体在哪个部门领

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一般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放。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8)墁上村独生子女群扩展阅读:

国家为鼓励个人参加计划生育并为计划生育者设立的奖金,目前中国的计生奖金金额较少。独生子女父母凭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一种奖励政策。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规定了单位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

『玖』 现在的独生子女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你可以看一下《人口计划生育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以下是长沙的: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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