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欠贷,无力偿还,父母有义务替其还款吗
债务自己承担
父母自愿除外
⑵ 子女欠债父母有责任偿还吗
一、子女欠债父母有责任偿还吗
1、子女欠债父母是否有责任偿还,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1)是未成年子女的债务,由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所以在未成年人他本人没有财产可以偿还的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2)是子女已经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没有义务和责任要替子女还债;
(3)如果成年子女已经死亡但生前又有债务未清偿,如果父母继承了子女的遗产,则应当用遗产来清偿子女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是清偿债务应以子女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欠债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要看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⑶ 父母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还债吗
首先,人情事故不算。道德标准不算。依据现有法律,正常情况下没有。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过如果当成年子女先于父母身故,父母继承了子女的合法财产,应先自继承财产中划出用于履行的债务的财产,归还给债权人。如父母只有该子/女一个孩子,且父母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债权人尽管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预计效果不大。如果是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借款项(所做构成民事关系的决定)经监护人同意的可以成立,否则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有监护人同意或追认。不过这种涉及法律方面的事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方便做出更合适的决断。
⑷ 已经成年儿子在外欠债,父母有义务替他偿还债务吗
孩子已经成年,那么其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父母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孩子未成年,那么父母就有偿还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为子女还债情况扩展阅读:
欠款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欠款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欠款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欠款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出借人就拿多少。
欠款人死亡债务处理:
1、欠款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
欠款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的,死亡欠款人的配偶负有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欠款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死亡的欠款人有继承人并且继承人继承了其财产的,应当对欠款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的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不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
⑸ 哪些情形下,父母欠的债务需要由子女偿还
子女需要偿还父母欠下债务,在我个人看来,有两个情形。第一子女继承了父母财产,我们在继承财产同时,也会继承债务。第二子女成为了父母债务担保人,这样情形下,当父母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有义务偿还。
“父债子还”四个字深入人心,这句话多适用于古代。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有人能够做到这样,真正替父母偿还债务,相反父母替子女偿还债务情况,会更多一些。
生活中有孩子,在父母离开后,辛苦打工来偿还父亲生前欠下债务。也有一位老母亲,凭借洗碗打工,还清了儿子生前欠下债务。
⑹ 子女的债务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⑺ 父母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吗
父母没有义务替子女偿还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是不存在父债子还这一种说法的,债务人由债务人的财产偿还,但如果父母死亡后,子女继承遗产,而父母生前还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个人债务偿还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