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吉林省退休职工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津贴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的待遇: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四至八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⑵ 吉林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助待遇是多少
吉林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补助待遇如下:
(一)独生子女奖励费吉林省独生子女父母在领取完独生子女证后一直到独生2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可领取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我们可以简单地计算一下,到子女18周岁时,我们共可领取融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共:10*12*18*2=4320元。
(二)一次性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独生子女证并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2000元。有一点需要注意:吉林省之前是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按照一定比例享受养老金增发待遇,后来改为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了。
对于以前享受加发养老金待遇的,也将停止此待遇,但是对于已加发养老金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会进行一次性发放。如果加发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也不再追缴,无需退还。
⑶ 长春市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法律分析: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⑷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⑸ 吉林省和龙市独生子女补贴2020年什么时侯往卡上打钱呀
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
吉林省独生子女父母在领取完独生子女证后一直到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可领取1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我们可以简单地计算一下,到子女18周岁时,我们共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共:10*12*18*2=4320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有独生子女证并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2000元。
⑹ 女性多大年龄可以领独生子女费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政策中对于独生子女费做出来明确的规定。
三、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吉林省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扩展阅读
部分城市的独生子女补贴标准;
北京
2019北京市奖励扶助金调整的标准,从1月1日起,符合本市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75元。
吉林省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显示,吉林省独生子女奖励费政策为: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辽宁省
目前沈阳执行的是《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另外辽宁《独生子女光荣证》国家已于2016年7月1日停止办理,这些好政策也只针对已经办理过的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非常幸运,现在是有证就能领钱。
⑺ 吉林省60岁以上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的还给一次性奖励吗
只要复合独生子女条件,虽然离婚,但仍然可以享受退休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aqui te amo。
⑻ 关于吉林省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奖励费支付办法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八)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见实施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3.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4.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九)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档案,并实行微机联网管理。
三、资金来源
(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成本费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政府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