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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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条件如下: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贰』 祖父母对孙子女具有抚养义务的条件
法律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叁』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对孙子女、外孙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还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两个:(1)孙子女、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有能力赡养,其子女就不能逃避其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肆』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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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条内件如下:
《婚姻法》规容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伍』 婚姻法如何规定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以上规定可知,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