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北京市独生子女和其家庭享受什么待遇
你的问题很好回答呀!!!给你复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什么优惠政策就一目了然了!!!!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贰』 提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叁』 北京市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北京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奖励费有两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放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号)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本市从2005年开始建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政策,现行标准是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籍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人每年享受144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肆』 独生子女残疾特扶政策
法律分析:有劳动力才有生产力,像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个人伤残后,会直接影响生产力,国家为了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补助270元/月。
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伍』 计生办对独生子女户丧偶的扶助政策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陆』 北京地区一年给失独家庭补助多少钱
北京失独家庭补助新政策
一、北京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特别扶助金标准:后,北京市女方满49岁,家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夫妻,可领取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5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2. 特殊群体保险制度:北京市研究建立了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
北京市失独家庭3900户
二、北京失独家庭养老保障
1.入住养老机构:北京失独家庭中有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2.养老照护服务:有能力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对失独家庭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服务。
三、北京失独家庭医疗保障
1.承担失独老人医保个人缴费:有条件的乡镇、村可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支出。
2.帮助失独老人实现再生育:对于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北京市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应给与帮助,帮助失独老人再生育。
四、北京失独家庭社会关怀
1.开展各类社会关怀活动,关怀失独家庭;
2.对于有住房困难、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
3.建立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指定联系人,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成员,要确保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柒』 北京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法律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捌』 北京独生子女补助是多少
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了减轻养老压力,国家规定,农村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老人,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具体补贴额度根据当地规定而定),这项补贴可以和基础养老金一同领取,这样一来,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每人每年可以领取的养老补贴金额应该在1000元左右,两个人加在一起就是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