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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分地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6 03:08:27

Ⅰ 农村独生子女土地分配

你说情抄况各地规定不同,大多数省份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享受多方面的优待,其中有一条: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如山西省和陕西省等。但对于分配荒山土地的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请通过乡镇政府进行详细了解。

Ⅱ 农村对独生子女分承包地的政侧就第二次土地承包权时

二轮承包是96年左右,承包期是三十年,接下来是三轮承包了。
从目前政策来看,承专包权不会仅仅出属来独生子女政策,而是大家一视同仁的。第二就是十九大提出承包期再三十年不变,所以三轮承包会怎么样操作只有等到时候怎么出台政策了。

Ⅲ 独生子女是否有权分两份征地款

各省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的奖励规定不一样。
比如福建省计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按照福建的政策就是可以分两份征地款。
具体可以查询一下当地省计生条例中的奖扶优待方面的内容。

Ⅳ 独生子女可以分到宅基地吗

宅基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一宅,征收拆迁时候,安置补偿务必考虑,即使答应多分宅基地,将来不符合宅基地政策,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要求货币补偿是为上策。

Ⅳ 分地到户独生子女政策

如果独生子的父母有一方不在了,独生子女是否就要去销一半份配政策。

Ⅵ 我问一下独生子女分地到18岁以后要收承包费有这政策吗

我问一下,独生子女分地到18岁以后要收承包费,有这政策吗?这项政策还真就没听说过,但是你要到关于这方面的权威机构或者网站去详细的查询一下即可

Ⅶ 当年独生子女分的一口人土地不在确权范围合理吗

当年独生子女分的一口人土地不在确权范围,合理吗,应该不合理

Ⅷ 二胎政策已实行多年,农村分征地款这一块独生子女户还能享受优惠吗

二胎政策一实行的的农村分征地款,独生子女服优惠的话,已经取,如果有二胎的话,就取消了,没有的话就没有取消

Ⅸ 请问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还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吗比如土地分双份和宅基地

1、该项优惠政策属于地方性规定:独生子女是否能享受到双份子女的待遇,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相应政策(如: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而定;
2、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有相应政策的前提下,独生子女在未单独立户之前(不管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都是可以享受到该优惠政策的;
3、户主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如:村主任等)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Ⅹ 农村被政府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独生子女是否应该享受双份利益

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该法可以看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又如《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可见,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时是否增加补偿费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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