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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2-07-12 07:38:09

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8 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扶助”强调子女还应该在精神上、感情上给予父母关心和体贴。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子女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受保护。

⑵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回女的权答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⑶ 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时起,夫妻关系即成立。夫妻关系又包括夫妻间人身关系和夫妻间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具体表现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约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间在生活上有相互供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为无效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或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则一方死亡后他方无权继承遗产;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则另一方仍然有权继承其遗产;如果登记后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亦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如下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教育是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培养子女。父母的这种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并不附带任何条件。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管教是父母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是父母确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免遭外界的侵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是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对父母进行关心、照顾和帮助。赡养、扶助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当子女不止一人时,可本着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精神,共同履行这一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4.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以上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

祖孙间也属于比较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虽未死亡但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虽未全部死亡但生存的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兄弟姐妹为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有条件的,即: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姊抚养长大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兄弟姐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⑷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什么而解除

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1、具有收养关系的可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2、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成立与第三人的收养关系而解除;
3、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其离婚而解除。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⑸ 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内成年子女的权利和容义务。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⑹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是什么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亲权是身份权,主要方面是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的义务,包括人身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即脱离父母亲权的保护,父母子女间不再享有亲权,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法律关系转化为亲属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相互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亲属权法律关系,就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特别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即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这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亲属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这样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⑺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父母的权利有抚养权和监护权以及离婚后的探视权,义务是抚养的义务,监护的义务等。子女的权利是在未成年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义务是给付赡养费,监护和扶助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⑼ 父母子女之间都有哪些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⑽ 父母对孩子享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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