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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收回给子女的建的房子

发布时间:2022-07-11 19:02:52

⑴ 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有权收回吗

法律分析: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字是可以收回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如果父母自愿为子女赠与房产等财产时,也应学会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子女的行为。例如与子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是有条件的赠与,而不是无保留的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⑵ 父母赠送房子给子女想收回要怎么做

可以的,子女如果违反赠与合同约定,或不履行赡养父母法定义务。父母可以申请收回过户的住房。
一、赠与房屋未过户,亦未公证,房屋权属未转移,撤销赠与协议,返还房屋。
二、赠与人以受赠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违反协议约定为由,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⑶ 父母怎么收回赠与房产

父母有权收回他们给孩子的房屋财产。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有权收受和返还赠与。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要看捐款时是否有协议。如果是这样,就要看孩子们是否违反了协议。如果没有,就没有办法。老实说,除非孩子愿意归还,否则家长很难收回。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⑷ 父母能收回给子女的部分房产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父母是不能收回已经赠与孩子的房屋的。
因为房屋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除非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虐待父母的行为,父母才可以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既然你还在上学,所以,父母想要撤回对孩子的赠与是不可能的。

⑸ 父母赠送房子给子女想收回要怎么做

首先呢,如果是父母呢,是赠送房子给子女呢?嗯,想要收回呢是比内较的难了,因为他赠送的容房子呢,肯定写的就是子女的名字,而且呢嗯,也没有任何的凭据说这个房子呢,是由父母来赠送的,赠送就是给给对方,但是呢,想叫收回来呢,几乎上是不太可能的,如果父母赠送房子的时候呢?但是房子的名字写的是父母的名字,那父母呢?就可以嗯,直接要回自己的房子,如果子女不给的情况下呢?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走法律的手段,这样的话,那也可以要回

⑹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还能收回吗

看什么条件下赠予的,是单纯的赠予还是有约定的赠予,是否已经完成过户,具体说明情况才好判断能不能要回来,该怎么要回来。

⑺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子还能收回吗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 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补充: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 追问: 原先拆迁前,是私房,那时没有产证,后分得的房屋产证上父母自愿写子女名字,但事后父母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的事情,那之前也能算做赠与吗? 回答: 那属于侵权 不属于赠与 补充: 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两年内 起诉子女 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 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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