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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捐献遗体需要父母的身份证吗

发布时间:2022-07-10 12:36:41

㈠ 遗体捐赠怎么申请

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法律分析: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第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第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第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第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第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第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㈡ 遗体捐赠怎么申请

1、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2、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填写捐献志愿申请书),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3、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4、捐遗志愿者需要告知是否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人生最美好的,就是在你停止生存时,也还能以你所贡献的一切为人民服务”。人的一生,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高贵还是低贱,最终的归宿都是死亡。“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在生命的最后,用遗体捐献的方式去点缀世界,让生命之花再次“怒放”,也是一种生命的延续。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2)子女捐献遗体需要父母的身份证吗扩展阅读:1、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2、办理遗体捐赠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微信登记,关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公众号,点击志愿登记,根据程序提醒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登记完毕后,将有一张电子卡片,点击保存至手机即可,也可以要求邮寄实体卡片。第二种是持身份证前往吴兴区红十字会办公室登记,工作人员会详细指导填写登记表,如行动不便需要上门登记,可致电吴兴区红十字会办公室2289795,约定上门登记时间。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前需征得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同意。3、举例-遗体捐赠遗体捐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近日,宜春学院学生钟善祺因患白血病不幸离世,他的父母做出了捐献眼角膜及遗体的决定,开创了江西首例在校大学生遗体捐献的先河;35岁的江西南丰果农文英来遭遇车祸脑死亡,他的妻子含泪无偿捐献了他的器官,捐献的器官至少可以使三个人的生命得到延续。遗体捐献可以给他人带来健康、新生与幸福。江西接连涌现无偿捐献器官的善举,不仅是赣鄱大地文明之花的美丽绽放,更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的标志。一直以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思想深植国人脑海,受传统道德伦理的影响,社会上对遗体捐赠的认知以及接受程度存在着一定的伦理以及心理障碍。据国家卫计委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器官衰竭患者,却仅有约1万名患者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特别是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捐献进入公民自愿时代,对于还在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来说,手术等待的时间或将更长。

㈢ 遗体捐献怎么申请

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法律分析:遗体捐赠手续一般需要去所在城市红十字会的遗体捐赠科室进行办理。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并且要征得家人同意;捐献人可到本地红十字会登记,有特殊情况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志愿者申请登记表,需要本人签字。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第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第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第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第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第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第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㈣ 正规的遗体捐献流程怎么操作

对生命最好的礼赞,是将它托付给更需要的人。——遗体器官捐献

㈤ 生前遗体捐献如何办理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收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收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捐献编号
捐献登记号
死亡证明复印件
死亡日期
年龄性别
捐献日期
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捐献的手续和流程。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㈥ 捐献遗体需要家人同意吗

需要,并且需要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优先,父母 配偶)最后去签名同意,不然就算你自己生前签署了协议,人走后 家人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能捐赠。刚刚办完姐姐的遗体捐赠手续。

㈦ 遗体器官捐献如何办理

各地有各地的地方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遗体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本市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九条 从事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

(二)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第十条 申请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构)。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登记机构登记;

(二)委托他人代为登记;

(三)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四)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

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持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但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除外。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遗体捐献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捐献的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火化及处理。

捐献人可以在遗体捐献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

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纪念证,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执行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出具殡葬许可证明。

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接受单位收到接受遗体的通知后,应当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以及殡葬许可证明及时接受遗体。

第十八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为捐献人举行告别仪式。

第二十条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查询的单位应当答复。

第二十二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市红十字会委托,以红十字名义接受遗体捐献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改正;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可以提请违法使用者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红十字会责令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委托、责令其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取消其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接受、利用捐献的遗体,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㈧ 遗体捐献有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符合遗体捐献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内容: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可以捐献遗体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愿意捐献遗体的话,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㈨ 器官捐献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首先要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例如乙肝之类的。器官捐献流程说明 一、器官捐献的原则 器官捐献必须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二、器官捐献的具体流程 1.志愿 捐献器官 者可登陆红十字会网站或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地点索取《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了解器官捐献的有关说明。 2. 志愿捐献者可到市红十字会、各无偿献血流动点领取《器官捐献志愿书》。 3.由志愿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器官捐献志愿书》,未成年的志愿者 捐献器官 必须经父母同意并代为填写《器官捐献志愿书》。《器官捐献志愿书》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签字。 4.《器官捐献志愿书》填写完整后由志愿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市红十字会,并携带志愿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5. 《器官捐献志愿书》一式两份,市红十字会审核后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 6.当志愿者将要辞世时,由委托人提前通知市红十字会做好准备。 7. 市红十字会得到志愿 捐献器官 者的医院死亡证明后,即可接受器官。 8. 市红十字会向志愿者亲属颁发荣誉证书,志愿者骨灰可葬在光明树下。1.到市红十字会登记。2.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由捐献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同意签字。3.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衍生问题:
遗体捐献流程是什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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