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哪些
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整个社会犯罪的主体部分。据司法部门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已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两年呈上升趋势,并逐步向低龄化、团伙化发展。可见,青少年犯罪已是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由单差生发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课都差的双差生,进而结帮逃学,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从骄生惯养到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而犯罪;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等。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主体因素包括年龄、性别、神经类型等生理因素和心理、行为因素;主体外因素包括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情境因素。社会环境又分为大社会环境和小社会环境,大社会环境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小社会环境是指个体生活的具体环境,包括家庭学校、工作环境、居住环境、社会交往等方面,它更直接地影响着犯罪心理的产生。
在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成长的摇篮,社会的、自然的环境影响都是通过家庭发生的,而且青少年的性格主要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因此,对人性格最易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最深刻的首先是家庭。家庭的影响主要是发生在父母的养育态度、父母自身的言行举止、以及家庭的气氛上。本文将通过对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家长教育方式粗暴、问题家庭的出现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脱节等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四个方面展开分析,旨在帮助家长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独生子女家庭容易造成青少年人格的缺陷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90年代后城市家庭中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呈现出“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型家庭结构。这一基本国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数量,但家庭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着青少年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和心理品质的改变。因为人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自一出生就置身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任何时代的社会都会使用种种方法对他施加影响,使其成为一个符合该社会要求的成员,使他懂得什么是正确的,是被社会所提倡与鼓励的;什么是错误的,是被社会所禁止与反对的。与此同时,个人也会以其自身的独特方式作出种种反应,表现出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可见,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就是经历一系列的社会化的结果。个人成为一个怎样的人,取决于他的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以及他本人对周围环境的反作用。而家庭是青少年人格社会化的首要场所,未成年子女将通过家庭、通过他们的父母对社会有一个初步地了解,并走出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的第一步。
在我国建国初期,受政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多数家庭都有两个乃至多个子女。由于父母精力所限,无暇顾及每个孩子,必须要由年长一些的兄姐来照顾年幼的弟妹,以帮助父母减轻负担。在这一社会条件下,青少年都较早地锻炼了独立生活能力,也培养了他们对家庭、对兄弟姐妹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在其成人之后突出表现为对待工作、对待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在新型家庭中,孩子成为长辈的“掌上明珠”,受到了百般呵护。很多孩子在家中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父母从不会让他们做任何家务活,每日都要千叮咛、万嘱咐,生怕他们病着、累着。不论孩子是否需要,父母总会为他们备下各种物质条件。心理学家称这种情形为“关怀强迫症”。正是由于家长的过于溺爱,致使一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失去了锻炼自己的机会,并逐渐形成任性、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有这种性格的少年,一旦介入社会生活,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像有些青少年自小喜欢将别人的物品据为己有,为此他们可能会拿走同学的文具,抢走小朋友的玩具。父母在得知孩子的错误行为后非但不加以制止、批评,反而称赞孩子有胆量。在父母的支持下,孩子会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埋下了犯罪的祸根。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私欲会愈发膨胀,从而导致青少年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类少年如父母是领导干部或大款之类的人物,则表现的更为突出。他们往往高傲自大,有恃无恐,称王称霸,经常纠集一班“小兄弟”在自己周围,旷课逃学、打架斗殴,甚至偷盗抢劫,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如某市一15岁少年刘某,自小家庭条件优越,受到了爸爸、妈妈的娇宠,在家中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小皇帝”。他上学时穿的都是名牌,书包里放的也是高档食品,每天都由爸爸开着高级轿车接送。然而,从小被宠惯了的刘某养成了蛮不讲理的坏习惯。在家里,父母稍不顺他的心意,他就大发脾气,直至父母满足他的心愿才算收场。在学校,刘某经常和同学争吵、打架,对那些不顺从他的同学,他常常领着几个“哥们儿”大打出手。可悲的是,刘某的父母对儿子的行为不但不进行批评教育,反而极力袒护,与被打同学的父母争吵。有了父母撑腰,刘某更加肆无忌惮,胡作非为,后来终因一件小事而将同学打成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被送进了教管所。
每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生活幸福,但作为父母应清楚地认识到幸福并不是让孩子在蜜罐中生活。特别是在当前的家庭结构中,父母更应加强对子女的教育,以使自己的子女形成积极的自我认识,将正确的理想自我与不断完善的现实自我统一起来,避免、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易造成子女的不良心态
家庭教育最根本的任务是教孩子学会做人,学会独立于社会的本领,这是孩子终生受益的东西;同时还要给孩子真诚的爱,不仅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孩子生理上的需要,还应当以爱抚、温存、体贴来满足孩子的心理需要。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也是科教兴国这一国策的一个组成部分。科学的家庭教育又是培养二十一世纪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
青少年在其成长过程中,因受智力水平、认知能力、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限制,不可避免地会犯下一些错误。此时,首先需要家庭给予其必要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青少年能否及时地纠正错误有赖于父母的教育方式。正确的、科学的家庭教育有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启迪孩子的心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理解能力和创造能力。
然而,许多家长在满足孩子的衣食住行后,就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我的任务完成了,该看你的了。”他们很少会主动与子女交流思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变化。在某校对初中学生所做的一次问卷调查中显示,能够“经常与孩子交流”的占59.4%;“偶尔与子女交流”的占32%;“不太交流”的占8.6%。也有的家长受中国传统观念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思想的影响,不管孩子是否能够达到他们的目标,一味地“物质满足,精神鼓励”,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思想压力。一旦孩子无法实现他们的要求,指责、挖苦、嘲笑甚至拳脚相加就会接踵而来。对于年龄尚小的孩子来说,粗暴的教育方式会给他们的童年生活带来阴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沉默寡言、拒绝与人交往等不良心理的产生。
当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往往容易表现出独立性意向和认知能力矛盾的心理。随着自身外形的变化,青少年会感到自己不再是小孩,要求取得与成人大体相同的地位,产生强烈的独立性意向,希望摆脱对成人的依赖。但由于他们社会阅历少,认识狭窄、片面,往往分不清是非、荣辱和美丑,此时的青少年正需要家长的指引。而有的家长固守“不打不成器”的思想,对子女的过错不善于启发诱导,而是非打即骂,造成子女与家长情绪对立严重,特别是易使那些有不良情绪倾向、易被激怒和控制力差的青少年产生消极情绪状态。消极情绪状态会让青少年长期处于一种抑郁、忧愁与不满的心境之中,其行为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消极对抗;另一种是长期压抑的情绪状态逐渐增强,由量的积累转化为爆发式的反抗行为。
青少年消极情绪的最明显表现就是逆反心理的产生。不同性格的青少年,其逆反心理的表现也不尽相同。较内向的青少年在家长面前沉默寡言,不愿与家长沟通思想,精神较为压抑;外向型性格的青少年常与家长当面顶撞,摔砸物品,甚至产生过激的行为。
这种逆反心理使青少年难以体会甚至是不愿去体会父母的心意,粗暴的教育方式更令他们感到怨恨与愤怒,引起其情绪上的波动。一旦这种情绪难以控制,惟有立即向引起其情绪的客体直接发泄或转向无关当事人进行发泄才能减轻心理压抑,但这种发泄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2001年,天津市河东区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母亲对其管教过于严格,而对母亲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母子曾多次发生争吵。母亲的训斥令其心生不满与愤恨,终于在一个夏日的夜晚,王某再也无法抑制心中的怒火,到厨房拿了一把尖刀,刺向了熟睡中的母亲,共20余刀,当发现其母确实已死才肯罢手,而后逃离现场。数日之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处以重刑。一个家庭,就因为教育方式的不当而支离破碎,甚至骨肉相残,这血淋淋的教训不能不令人深醒。
三、问题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问题家庭是指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感情破裂导致离异、分居、遗弃等原因,使父母的一方或双方不存在,或家庭成员的劣迹使得家庭完整性、稳定性遭受破坏,家庭固有功能因之而损失或消失的一种家庭情况。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父母的品行不端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导致他们偏离社会要求,形成好逸恶劳、自私自利、趣味低级等不良品质。当这种偏离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矫正而继续发展,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会向犯罪方向转化。关于父母亲的言行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并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唐纳德·J·威斯特(Donald J.West)经过调查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一书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卫·P·法林顿(David P.Farrington)经过对365名青少年罪犯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所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如江苏省阜城镇一19岁青年陈某,在发现母亲多次在家中容留妇女卖淫后,也学着母亲的样子经常和多名同镇青少年男女搞群奸群宿,结果母子双双走上了法庭,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经过统计发现,此种问题家庭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比例要远远低于离异家庭对青少年的影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和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一方面他们渴望自尊;另一方面由于外界的消极评价和自身状况等因素的存在,往往有较强的自卑感和缺陷感。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倾向,部分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单亲家庭的家长总觉得孩子得到的是不完整的爱,因而心存内疚,于是想加倍地补偿孩子,例如给孩子最好的物质条件,自己再苦再累也不能委屈了孩子,其结果会使孩子变得更脆弱更敏感。一位单身父亲为了自己的女儿发誓:在孩子18岁以前不再婚。孩子则要求父亲一定要第一个到幼儿园去接她,不许他对其他的人表示喜欢,不能说她不好,等等。现在女儿的性格变得事事好拔尖,娇气,爱嫉妒,说话尖刻、不饶人,不会体谅别人,比较“独”。做父亲的也没想到苦了自己还落得这样的结果。
不管父母是什么原因离婚的,孩子都会认为自己被抛弃了,再加上有些家长爱说“你爸爸(妈妈)不要我们了!”的话,这种无助的感觉会使孩子变得自卑、内向,甚至整天胡思乱想,学习成绩迅速下降。有些家长还会说对方的许多坏话,他(她)怎么不好,男人(女人)都不是好东西,等等,这样在孩子长大后容易对异性产生怀疑、厌烦、憎恨等心理,人际关系会很敏感,他们将来的婚姻生活也容易不幸福。
儿童心理学家认为,孩子在六七岁以后会模仿同性家长的行为而形成自己这个性别应有的行为方式,如果母亲独自把孩子带大,孩子很少接触其他男性,他的行为很容易有女性化倾向,如优柔寡断,扭扭捏捏,“小心眼”,敏感,考虑问题过多等等。弥补的方法是:不限制、不剥夺孩子和父母双方相处的机会,家庭离散了,但父母的爱没有离开孩子。另外,为了孩子应该选择再婚,而不是不结婚。但再婚之后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看,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基于一定的合法手续而产生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子女应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与自己没有丝毫血缘关系且尚未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应该采取同对待自己亲生子女一样的方式进行关心和爱护,以抚慰他们因父母的离异造成的心理上的创伤。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继父母非但不关心和爱护继子女,反而是歧视和白眼对待他们。在生活上他们得不到必要的照料,一旦有了错误,更会招致辱骂与毒打。这无疑是在他们本已存在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造成更大的心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青少年会选择离家出走来避开家庭的冷漠,他们漂流在社会上,为了寻求生活上的需要和心理上的满足,他们往往会结成团伙,进而产生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
因此,作为家长应该客观地分析夫妻离婚的原因,用理性的、容易理解的方式告诉孩子:不管怎样,父母都非常爱他,只是不在一起住了,他可以自由地看望父母,希望他理解父母等等。再婚父母更应加强与继子女的情感交流,帮助他们从心理上适应家庭的变化,为其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配合不够,不能及时对子女的不良品行进行管理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的重任。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上,学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了解学生在校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变化,并给予其相应的指导。
同时,学校的预防犯罪教育应当得到家庭的密切配合,其原因和目的在于:一是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一体化。未成年学生的家庭大多分散居住,其父母及监护人各自从事不同的职业,对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情况、常见犯罪类型等缺乏一个全面、完整的了解,难以制定出一个系统的、切合实际的预防犯罪教育计划。与此同时,学校则具有多方面优势,可以统一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二是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同步化。青少年在学校的表现,有时与在家庭中的表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就其不良行为而言,无论性质还是程度,在学校和家庭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学校将预防犯罪的教育计划及时告知家庭,有利于学校、家庭同时从不同角度、时间、空间预防青少年学生的不良行为,从而使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同步化、全面化,这对有效地预防犯罪是至关重要的,也使得对青少年的教育在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时间、教育空间等方面具有立体性、多样性、全面性、整体性、综合性、连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以期收到更好的教育和预防效果。
但有的家长错误地认为,子女在上学之后,就应由学校对其进行教育,自己就不再有任何责任;也有的家长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子女的学习。因此,他们很少关心子女在学校内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变化。而有些学校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忽略了学生的全面发展,没有给予学生必要的德育教育。这使得部分学生抓住了家庭和学校管理上的漏洞,经常旷课、逃学,在社会上游荡,结识校外不良人员,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例如,天津市某中学一初中二年级学生,因父母在外地做生意,长期不回家,他一直跟随奶奶生活。自升入中学后,逐渐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长期旷课,每日都靠在学校门前向低年级学生索要钱财度日。为此,学校曾多次想办法与其父母联系,但均未能如愿。后来,这名学生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将自己送入公安机关。经多方联系,公安机关终于找到了该生的父母。在得知儿子犯下罪行的消息之后,他的父母无不感到痛心疾首,不断责怪自己没有协助学校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
另外,还有的家长在孩子上学之后,只关注他们的学习成绩,片面地追求高分数,忽略了对孩子的思想教育。这些家长最大的失误在于他们忘记了自己是在单一教育下成长起来的,而孩子生长在新时代,所接触到的信息要比自己多得多,心理变化也会更复杂。家长在学习上的过高要求只会给青少年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一旦这种压力无法调节,后果将不堪设想。1999年,我国浙江省一中学生就因难以忍受母亲在学习上的苛刻要求,用利斧将其母残忍杀害。此案发生之后,震动了每个家长的心,震动了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心,人们不禁在问:“难道这血的教训不可避免吗?”看来,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合作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其思想和行为对子女的一生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了解这些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后,每位父母无不应深刻反思一下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我们能不能改变自己的教育观念?能不能找到更适合子女发展的教育方法?能不能尽力避免、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一一解决。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我们呼吁全社会搞好综合治理,增强“青少年维权”意识,探求“青少年维权”机制,大家齐抓共管,都来为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下一代努力。
Ⅱ 教育不当,独生子女会存在哪些问题
国家的第二个孩子开放了,但仍然有很多父亲和母亲不想生第二个孩子,现在社会上独生子女日益增加。孩子们在众星捧月的家庭环境中享受着天赋的成长条件。如果家长教育不当,孩子会变得过于可爱,从小娇生惯养,会产生很多不良行为,形成独生子女综合症。4-2-1综合征或独生子女心理障碍,在国外独生子女被称为“问题孩子”。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特殊群体。爷爷一代、父亲一代的教育不一致、大人的爱和教育不正当等不良行为习惯、性格和道德缺陷、性格
家庭的祖父母父母应该接受科学的育儿指导,学习儿童心理,改变不正确、封建迷信、非科学的教育方法。独生子女本身没有错。那个问题是因为后天的教育不合适。因为家长理解儿童的心理发展和心理因素对身心疾病的影响,对孩子要严格民主,不能撒娇。教育要有一致性祖父母、父母一代和父母之间的子女教育要有一致性,对出现的矛盾要及时统一认识,对固执己见的老人,要把儿童送到集体保育机构生活。这样更有助于孩子们正常的心理发展。要教育好独生子女,成年人要以身作则。
Ⅲ 为什么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下未成年人心智成熟得更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时代需要,强化家长对孩子的监管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倾向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对其没有威慑力.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犯罪人所犯罪行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相当,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设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意是对一些年龄低、社会认知差、行为把控能力弱的渉罪未成年人给予一定程度保护,尽可能降低刑事惩罚对其成长的影响。但现实中,一些低于现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时发生,扭曲了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内在的社会道义,损害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因此,对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通过追究刑事责任进行遏制和形成威慑,达到“罪罚相当”,有利于更精当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好地体现司法正义。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对社会秩序形成重大威胁。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使其免除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及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彰显,也有着负面影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成长。当下社会,互联网上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一些未成年人缺乏正确的社会认知,对不良社会信息缺乏甄别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的宠溺,弱化了家庭教育的功能,导致一些未成年“混世魔王”的出现,一些未成年人不懂得敬畏法律,不懂得遵从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一些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是对未成年重大犯罪行为人的刚性矫正,而且,刑事惩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引导,它对更多未成年人会形成法治意识的引导,同时,有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Ⅳ 独生子犯法会被判刑吗
独生子犯法不可以轻判。独生子女犯罪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Ⅳ 现在的独生子女为什么不好管啊!!
父母对其关注太多,希望太大,总让孩子太早按照自己的意思去生活和学习.这点让孩子感觉压力太大.希望自己有足够的个人空间.在父母的不断督促下,使他们非常叛逆,就这样做出许多出格和出人意料的事来
Ⅵ 独生子女犯罪能否从轻判刑
独生子女犯罪,判刑时要从犯罪的轻重去判决,对于独生子女是没有优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