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军转干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随配偶安置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起实施)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㈡ 军转干部安置
法律分析: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㈢ 安徽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接收安置条件
安徽省接收安置转业(复员)干部主要根据[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把握:
1.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地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2.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随军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5.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且双方或一方系驻皖部队的,可以到部队所在地安置。
8.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驻皖部队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随调家属是公务员的予以合理安置;事业编的在合肥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其他地市视情合理安置;企业单位的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法。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徽省有单位接收的,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可以接收安置。
11.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
1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13.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必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其具体接收安置条件会根据每年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最终以军转安置部门答复为准。
二、限制性政策
1.配偶通过购买住房在安徽省取得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能不能作为进安徽省安置条件,目前安徽省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一般由各地市视情况而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进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淮北市的,不予接收。
2.配偶调动或者因务工落户合肥年限要求满5年(公务员或大学生毕业分配的除外)。
3.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合肥,结婚时间一般要求满一年。
4.父母在合肥购房,身边无子女,转业干部进合肥安置,要求父母落户时间满5年。
5.对非组织原因未到地方报到的转业干部,合肥市3年内不予接收;芜湖市1年内不予接收;蚌埠市2年内不予接收,第3年可作为受处分干部接收(审档时档案内没有处分的不接收)。
㈣ 父母子女户口在天津可以转业到天津吗
可以的。
转业是由一种行业转到另一种行业。特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到地方工作。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
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㈤ 部队父母可调往独生子女所在地或单位吗
摘要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㈥ 军人什么情况家属可以随调
法律分析: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专人规定的,可参照本人职务随调。
2.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随调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六、改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办法 (一)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㈦ 辽宁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沈阳市、大连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取得沈阳市或大连市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沈阳市或大连市安置。)
3、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的,在辽宁省有常住户口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转业干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辽宁省安置:一是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二是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8、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外省籍军队转业干部,经省军转办批准,可以在辽宁省安置。
9、沈阳市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辽宁省予以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为辽宁省或从辽宁省入伍的;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2、转业干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3、转业干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4、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注: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而且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为辽宁省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为辽宁省的,或者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为辽宁省的。
7、对购房落户的予以接收,没有年限限制。
㈧ 军人转业户口想随家属方,我想问问家属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二楼朋友给出的是士官退出现役的办法,军官有以下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转业军人的安置地有以下几种选择。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因为这里面也分好几种情况,所以你自己对照一下。
㈨ 军人转业户口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长期在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4)因战因公致残。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没有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㈩ 合肥市2021年军转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一)转业干部原籍安徽省或从安徽省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的市、县安置。
(二)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安徽省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安徽省的转业干部,配偶取得合肥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可以到合肥市安置;配偶取得其他地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安徽省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的,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地在安徽省的,可以随父母到安徽省安置。
法律依据:《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是指用于安置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退役士兵待分配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方可领取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