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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房写子女名字的

发布时间:2022-07-07 00:29:38

㈠ 父母拆迁的房子写儿子的名字

法律分析:拆迁房在登记时写儿子名字,就形成了赠与合同,此时记在儿子名下的拆迁房就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了,属于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这种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㈡ 父母的拆迁房做子女的名字,子女离婚的时候对方可以分割财产吗

父母的拆迁房子做的子女的名字,子女在离婚的这个时候,对方当然是可以分割财产的,这个是应得的。

㈢ 父母拆迁后所得的房子在办理房产证时写女儿的名字,是否会变成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

不会,按照新的《民法典》条款,父母的财产,不管写谁的名字,实际上仍然是由父母、子女共同拥有。只是写上子女的名字,父母百年之后,房产可以减少一个遗产税。
在本案例中,女婿不是房产共有人,只有女儿享有继承权。女儿有兄弟的,女儿与其兄弟共享继承权。

㈣ 拆迁房可以直接写孩子名下吗

法律分析:父母拆迁安置房一般不能直接写子女名字。在办理房产证后,可以通过赠与等方式,将房屋转让给子女。然后,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㈤ 父母的拆迁房,房产证能不能直接写子女的名字

父母的拆迁房,房产证能不能直接写子女的名字当然是可以的了,在没有办房产证之前只要父母同意,写谁的名字都可以。

㈥ 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办理房产证能用子女的名字吗,如何办理

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办理房产证是不能用子女的名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法律分析
拆迁协议主体名称不能更名,否则就变成另一个协议了。协议书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为了拆迁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如果变更当事人原来的协议就无效了,只能重新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拆迁安置户家庭拿到拆迁安置房且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后,家庭人员可以协商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在办理的房产证上写上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可以通过放弃安置房产权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产权份额直接转到子女的名下。如果子女与父母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不能将自己的安置房产权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后,再通过买卖、赠送、继承的方式将安置房产权过户到子女的名下,这样要多支付一笔相应的房产过户税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㈦ 父母的拆迁房写儿子的名字,离婚儿媳有份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拆迁房屋只归己方子女一人所有,否则拆迁房是有儿媳的份额的。
而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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