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云南昆明,晚婚晚育、剖宫产、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新规定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还是原来的30天 《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 (以上是国家规定的目前产假新的执行标准,我想试用于任何中国省份!)
B. 独生子女证流产免费吗有没有人知道
不免费
C. 办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产假吗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专享受以属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而且是有薪假期,引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D.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想再生育怎么办
先取得准生证。
E.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建卡后流产了还享受独生子女补贴吗
在我们这,没有活产第二个子女前都享受
F. 领了独生子女证后再婚妊娠终止独生子女正是否有效
这要看你再婚的男方有没有子女,如果有的话说明你们双方都符合独生子女的条件,如果一方无子女,再婚仍然可以怀孕生子,本案中你终止妊娠后如果以后不想生子后,我的理解是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
G. 民法典关于流产
民法典对女方单方面流产有没有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就是女方单方面流产,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妇女生育休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批准。但是,鉴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到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比如大连市流产产假规定:
女职工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早产,应凭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证明休假。其中,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休假。
大连产假规定的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有独生子女证,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3、如果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
4、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男方可申请护理假为15天。注意: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H. 独生子女证办理好了!农村医保也免了!发现自己怀孕了,想问一下住院生孩子可以报销吗
参加了农村医保(新农合)可以享受一部分生育补贴。
现在叫城乡居民医保了。
I. 领了独生子女证可以多休一个月产假吗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采纳我的回答为满意答案哈,谢谢!!
具体的还是要看你们单位的相关规定的。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