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养父母和继父母的区别
法律分析: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② 继子女和养子女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一)继承权: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财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一。2、养子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养子女不能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是亲生父母赠予财产的除外。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继子女的形成是婚姻关系。而养子女的形成是收养关系。
(三)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既和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又和亲生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重的;如果没有,则只和亲生父母保持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始终是单一的。
(四)法律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一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二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③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很复杂的,简单点说
1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给予收养关系成立而成立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基于生父或生母再婚而成立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④ 什么是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⑤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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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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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区别
法律分析: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有以下不同:1、养父母子女是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是因父或母的再婚而产生的;2、养父母子女产生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双方在法律上就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了,但在继父母子女中,继子女和亲生父母的关系是不会消除的,双方在法律还是有父母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⑦ 离婚后,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会发生变化
由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养子女与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时,还是会与亲生子女有所不同。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也做了特殊规定。对于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若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或继母就没有必须抚养的义务,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中止了。而对于养子女,若是夫妻一方曾共同抚养教育该养子女,则离婚后也应继续抚养教育;若是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一方收养了子女,而另一方始终表示反对的,那么离婚后,就只由收养一方抚养教育,与另一方的关系也就中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