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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05 15:21:24

1. 重庆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费还有吗

重庆市社保政策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增发3-5%养老金退休工资,农村户籍人员领取一次性补贴。

2. 重庆市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九)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单独夫妻再生育二孩的时间间隔:
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我市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对应的,女方28周岁以上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不受时间限制。女方年满28周岁是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间为准。
申办单独二孩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3、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4、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抢生”的处理:
1、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 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对享受独生子女奖扶政策有哪些规定

如果是产生了生育情况的,孩子是合法抱养的,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两方专都是农村户口,属出生年月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就可以到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去申请办理,通过核实后情况属实,就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4. 重庆市独生子女政府补贴每年是多少

各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非是“独生子女政府补贴”),均由各省市(自回治区)结合本区域答实际自行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5.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岁每人每月有奖励政策吗

重庆市社保政策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增发3-5%养老金或版退休工资,农村户籍人员领取权一次性补贴。所以说,目前流传的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每年还会给予每人960元的奖励是不可信的,是低成本的谣言,起于微信,不要相信。或者你明天就到居委会去询问,保准碰一鼻子灰。

6. 我是重庆市万州区的,我是独生子女父母,我今年55岁农村户口到60岁拿多少补贴

一次性可以拿300块,这是其一其二,还有就是国家,有政策可以退休了,多拿钱

7. 重庆市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8. 我是重庆市万州区的,户籍,农村户口,请问独生子女奖励,补贴政策将来还会实施吗

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以后再未生,那么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不变。2016年1月1日以后,父母只生一个孩子,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是符合以前的生育政策,即可享受政策优惠。

9. 重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独生子女扶优政策

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二)扶助标准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具有本市户籍;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二)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三、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二)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四、独生子女报考本市市内院校加分照顾加分照顾的对象为报考本市市内院校的重庆籍应届、往届毕业生中的农村独生女。凡申请享受我市高考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2.本人为独生女;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的具体解释(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而不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可不视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认定为事实婚姻。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扶助对象范围。5、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二)户口界定1、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城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2、在生育政策过度期内的“农转城”人员从转户之年算起,在本区县内可视为“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可保留五年过度期,期满后不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在此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农转城”人员不再恢复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3、一方为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均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申请人有两种户口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口。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三)子女数界定1、夫妻现存子女数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2、双胞胎、多胞胎子女,按个数计算子女数量。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若再婚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4、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本人户口界定,其子女数以单亲前夫妻双方的子女数认定,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围的,其子女数按本人实际所生育(含依法收养)的子女数计算。5、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在审查夫妻子女数时,应只审查现存活子女数,不再审查其子女是否生育过和子女之间是否见过面。6、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扶助的,夫妻必须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7、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属扶助对象。8、经公安部门确认为被拐卖,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夫妻现存子女数。9、收养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10、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11、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的、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人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12、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13、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四)年龄界定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年满60周岁或女方年满49周岁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满60岁或49周岁。(五)其他界定1、夫妻现存一个女孩(包括小孩死亡后又依法收养),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60元。2、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纳入扶助范围。3、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扶范围。4、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扶助范围,已纳入的暂时取消,待刑满释放后恢复。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5、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围,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一方还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纳入扶助范围。6、夫妻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且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其配偶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双方一同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7、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个人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条件的对象,均在当时的户籍所在地申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和农村女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对象的资格确认以申报期内的条件(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的年龄仍按当年满60或女方49周岁)进行界定。六、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政策具体解释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可分开计算,以独女本人和实际生育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2、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独女本人和抚养子女一方家长的户口界定,其子女数按抚养一方生育的子女数计算。3、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现存活一个女孩的可纳入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申报范围。

10.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政府补贴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10)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扩展阅读

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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