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出资登记在孩子名下房子归谁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应视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B. 用父母名买的房,到底归谁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后屡次过户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但父亲过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该归谁呢?
案例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起纠纷
王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0号公房由小女儿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表示这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最终由王芳购得。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0号房对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较近,大哥便借住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下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到能过户时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将100号房屋返还。王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王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过世,王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无奈,王芳咨询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后至今也是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虽然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不能过户,待能过户时配合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下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过户的义务。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按照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王芳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又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王芳的律师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且已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认可该房屋确实属于王芳所有。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但未提出鉴定。
此外,二哥认为,借名未经其母同意,因此无效。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王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终,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温馨提示:借名买房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说明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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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父母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归谁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D. 子女用父母的单位福利房指标购买的房屋,怎么转给子女
摘要 您好
E. 由儿女出资给父母买房,产权最终归谁
那就要看这个房子最终写的是谁的姓名了,如果是父母的姓名,最终这个房子是归父母的。
F. 我用父母工龄买产权的房子是属于我自己的吗
你用父母工龄买产权的房子是属于我你自己的。
判断房子是不是你的,主要依据在于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是谁。
产权证即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G. 以父母名义买房,房屋产权到底是谁的
一、以父母名义买房,房屋产权到底是谁的?
以父母名义买房,房屋产权到底是谁的?按照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处理。
这也就是说,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父母名义买房,房产证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父母的,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就不能在离婚时请求分割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
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人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以父母名义买房时,会将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进行公证,或者双方签订了以父母买的房子的相关协议,这样一旦出现婚变,或者涉及房产分割等情况时,能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到时候可以以公证或协议证明房产是自己的。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目前,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在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不能成立,大都只能按照债权处理。那么,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出资的另一方就对房子没有所有权了吗?要想避免上述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二、以父母名义买房,房屋产权究竟该如何分割?
以父母名义买房,房屋产权究竟该如何分割?如上所述,如果在离婚时想要分割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需要在以父母名义买房前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最好还要进行公证。在这个前提下,还需要具备下面几种情况才可以认定夫妻双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1.以一方父母名义买房在离婚前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分割;
2.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
3.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是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
在上述3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房产证、委托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公证等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是否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
如果之前没有公证,也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房产的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时候,法院是不会支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