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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休息

发布时间:2020-12-05 12:36:25

1. 我(男)现在在深圳工作,最近休了陪产假,请问国家规定的法定陪产假是多久我休息了5个工作日。

我们看广东省计划生来育条
可以自看出,男方有10天的陪产假,必须有独生子女
所以公司和你要是正确的

广东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 当兵在部队里放假吗

有的,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内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容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3.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4. 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15天,可以一次性连续休息完吗

可以,但要考虑工作,领导批准。

5. 什么是计划生育假,说具体点有什么要求,休息几天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在二胎生育,晚婚夫妇的婚假、护理假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等方面,比原规定有较大改变,更具操作性。 针对特殊人群生二胎的问题,新规定明确,除了需要南京地方特殊处理的特殊情况外,生育二胎的标准完全按照江苏省计生条例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经鉴定为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新规定提高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政策,男方年满25周岁或者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晚婚夫妇,婚假从原来的10天延长到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夫妻,男方的护理假也从10天延长至15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元-60元,即夫妇双方最高可拿到一年120元的独生子女费,具体领取额度由支付单位决定。 新规定对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也有了重大突破。考虑到农村劳动力短缺的实际情况,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可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人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每月领取养老金。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的,每人可按低保标准的50%每月领取养老金。这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南京成为国内首个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城市。

6.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具体是几天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检假计算方法是: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版以及健康权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6)独生子女休息扩展阅读:

《新劳动法》规定: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7. 上海社保的生育金领取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领生育金材料

1、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6、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

7、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9、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二、申领生育金条件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4、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7)独生子女休息扩展阅读:

生育金标准

1、产假

正常产假为128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11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

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

在婴儿不满一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

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

二、生育金津贴

1、顺产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2、难产津贴=(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

8. 休年假的工作期限是如何界定的

休年假的工作年限按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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