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55周岁独生子父母可领多少钱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Ⅱ 满55岁怎样办理独生费用
法律分析:只要自己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话,都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用,这个每一年是领取一次的。
法律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Ⅲ 母亲满55周岁可以领独生子女费吗
法律分析:可以。
对于独生子女领补贴的标准的问题,在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是可以每个月领取到补贴的,这个补贴通常是由单位来进行发放的,如果退休了,那么也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到3000奖励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Ⅳ 我是55岁的女人,需要办理独生子女证吗
凭什么?要办也是在你生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而不是现在。
Ⅳ 未婚先孕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满55 周岁能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障金吗
养老保险金不是因为有独生子女证才会有养老保险金是因为购买了养老保险。购买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能够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金。
Ⅵ 过55周岁独生子女证的领多少钱
摘要 您好,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双方每月可领取10元。退休后父母双方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Ⅶ 已经55岁了,一直在外地只生了个女儿,能申领独生子女证吗
可以,前提是孩子已经入户,未满16周岁!
条件和程序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停止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夫妻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3)夫妻有两个计划外子女,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未满16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离婚前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被判由本人抚养,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从未生育过子女,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16周岁子女的;
(七)再婚前,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由另一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未满16周岁子女的;
(8)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放弃生育,且家庭中的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无法获得许可证:
(一)照顾生育二胎的;
(2)父母均在国外,子女留在本市;
(三)生育未婚子女后不结婚的;
(4)单身人士(包括离婚者)收养子女;
(5)所有儿童均已死亡;
(6)再婚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时各抚养一个,与第一次或从未生育的一方结婚,现已在家庭。
只有一个子女(如本细则施行前已领证[1990年10月11日],可换证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一)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必须申请,不申请的不得领取。
(3)不会向16岁以上的儿童发放证书。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开证明。
获得“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本市农村或城镇户口:
(1)由女方到单位(无单位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凭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生委应在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后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配偶的许可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一方到单位(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
(3)区县计生委应在收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后3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许可程序:
(一)夫妻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许可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