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的“房产争夺战”可以落下帷幕了,这么说的依据是啥
在以前常常会听到因为争房产而起纠纷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因为父母去世子女争夺房产,而且随着如今房价越来越高,想必很多人都不会放弃。如今这个“房产争夺战”似乎可以落下帷幕了,因为明年起我国要按照新规来继承房产,并且在原有基础上,更加明确房产划分方式以及对遗嘱有关事项的安排,我想这么做无疑会减少很多房产纠纷,由此房产大战也可消停了。
同时在这次新规中,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在有多份遗嘱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个最为符合条件的一份,而不是需要是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总体来说,这次新规变化还是很大的,尤其是对财产分配和遗嘱形式等问题进行了重新划分,所以有这方面困惑的小伙伴,明年可以好好看看啦。
⑵ 父母房产纠纷之父母房屋遗产子女如何继承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屋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⑶ 子女与父母共有房产,父母百年之后子女该如何继承
房屋一直在我们的生命中占非常大的比重。作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不动产,房子也一直被大众认为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而房屋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经过了许久的变化,逐步完善。
按照继承法规定,在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后,房屋可以作为不动产过户给相关的继承人。而在继承的过程当中,需要出具有效的证明。但实际上,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房屋的继承可能会变得相对复杂。而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我国的房屋继承新规在最近出台了。那么,房屋继承的旧规和新规内容都有什么呢?
一、房屋继承旧规
在旧的房屋继承规定当中,没有明确的写明在有多个继承人的状况下房屋将如何进行划分。也因此,在不少影视剧当中,我们能经常见到子女众人争夺父母名下房产的状况。
1.继承权争端
都说影视来源于生活,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文学作品当中都愿意添加对于房产争夺的情景和画面。在过去实行少生优生计划之前,大多数家庭当中都有两个以上的子女。
而等到父母百年之后,很多儿女就会为父母居住的这套房屋的产权发生争端。在过去的农村,曾经有过谁给父母养老谁就会继承父母所居住房屋的习惯。但实际上这些说法只不过都是口头约定,很少具有法律效应。
2.谈钱伤感情
用一句颇具戏谑性的话来形容这一现象再合适不过了,那便是:谈钱伤感情。许多时候,一家中的亲兄弟姐妹也需要明算账。而面对房屋这笔庞大的不动产,不少原本和睦的家庭成员也会因争夺遗产而产生纠纷,最后感情破裂。
二、房产继承新规
为了避免有更多的家庭成员因和房屋相关的遗产产生纠纷,国家近期推出了新的房屋规定。《民法典》通过相关的修改后得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通过这次修订,房屋继承的新规又有什么用呢?
1.确立方式更改
首先,对于房屋产权相关的遗嘱方式发生了改变。在过去,人们对于遗嘱的了解仅限于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部分。大多数人都认为遗嘱就是写在纸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公证、并在最后有立遗嘱者的签名的文件。而新型的民法典中增加了遗嘱的确立方式。
其中新增的两种遗嘱方式分别是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前者主要是为不识字或语言表达有困难的老人提供的,可以通过口头诉说和录像的方式来确立遗嘱。只不过在确立的过程当中,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而后者的确立方法则更为简单,只需将遗嘱的内容打印出来并签名盖章即可。
2.公证优先权取消
而第二个修改的方式则是针对公证遗嘱而言的。民法典的最新修改中,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在以往的过程当中,即将去世的人很可能会准备许多份遗嘱。而这些遗嘱的内容或将不同,这便非常容易引发争端。因为在这些遗嘱当中,很可能是部分被公证过,而另外一部分没被公证过。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经常会因哪份遗嘱生效的问题而争论不休。经过修改后,民法典规定不论之前的遗嘱都是否有经过公证,只有过世之人在临终前最后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才算数。因为这才算是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3.继承人均分遗产
第三种改变则是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能平均分得遗产。并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意识地提前确立遗嘱。为了防止在老人去世后,其儿女为了房屋的继承权发生斗争,民法典经过相关更改后宣布,所有合法继承人都能均分老人的流动资产和不动产。
4.继承人范围扩大
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老人都有法定继承人的。民法典新法规中规定,如果老人没有顺位继承人,则会扩大其代位继承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老人没有直系亲属或亲生的子女,那么他兄弟姐妹的孩子也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原本的房屋财产。
而这种情况,我们过去在文学作品中经常能够见到。不少小说中的男女主角都会因为远房亲戚一留下的大笔遗产而突然暴富,其依据的就是民法典中的这条规定。
5.遗嘱信托出台
而最后一项新规的内容则是增设了一种新型的遗嘱确立方式,那就是遗嘱信托。信托基金的意思就是在继承遗产的过程当中,为继承人设立一定的条件。只有达到这一条件后,信托基金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委托人的遗产转交给获得遗产的人。例如有的老人在书写遗产的时候委托信托基金制定下规定:孙辈在成年后才能获得这笔遗产。这一方法也能有效地防止遗产在其成年前被挥霍。
三、新规利弊所在
民法典中的新规利弊参半参。其中利的部分自然就是修正了关于继承人们可能出现争端的部分。在新法典修正之后,继承人们可以公平又平均地享有来自长辈的遗产。同时,修改过后的遗嘱不光确立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修改起来也更加方便快捷。
但修改过后的民法典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民法典虽然能够让合理继承人们均分父母的遗产,但也会有不少子女不孝父母,却因父母没有提前设立遗嘱就能获得一份利益。虽然法典是在时代的进步当中不断完善的,但很难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
总结
一方面来讲,身为子女的我们不应该时刻惦记父母身后的遗产,而是应该竭尽所能地赚钱赡养父母,让其不再有后顾之忧。无论多么丰厚的资产,都难以同家人间的情谊和父母的健康相比。因此我们的关注点更应放在法典的变化上。
从另一方面讲,我国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换代,在旧的法规和新的法规更替的期间,我们能够感受到不少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而顺应时代的潮流,正是法典能够不断完善的基础。那么,你认为民法典中新更改的法规如何呢?
⑷ 父母、子女间房屋产权纠纷如何处理
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产权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资时明确了是与父母共同购、建的,产权应认定为共有。子女因结婚、分家等购、建房屋自住的,产权一般归购、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兄弟以构、建房屋时曾有资助为由,主张产权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有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
⑸ 因为房子问题,儿子和父母闹僵,如何处理
摘要 孩子和父母之间的矛盾,都不是大矛盾,父母虽然总是打着为孩子的好的旗号做一些不那么顺孩子意的事情,但是初心总是好的。
⑹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2、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3、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⑺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最好是先协商解决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这样会伤感情的
⑻ 父母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归谁
法律分析: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产权却登记在子女名下。(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⑼ 父母侵占子女的房屋怎么办!
答:子女赡养父母应该!父母居住子女的房屋也天公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