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了独生子女证,现父亲因病去世,是否有优抚补贴
应该有优抚补贴,虽然父亲去世了还有独生子女证,你可以自己去领补贴,
2. 我们是独生子女户,我儿子十八周岁了,我们能够享受优抚政策吗
可以接受,你最好办一个独生子女的证,就可以享受一些优抚政策
3. 独生子女的抚恤金家长需要在什么年纪才可以享受
一,一般来说,要在家长丧失劳动能力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周岁,女50周岁),才能邻取抚恤金:
1,抚恤金领取条件有两个,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
2,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4. 二级残疾有证,不和养女共同生活,因女婿有车,取消低保合理吗我们二老也没有享受到独生子女的优抚金。
合理,按规定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父母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因此也不是不和养女户囗在一起也不一起生活就可以享受低保的。女婿有车就证明有赡养能力,所以取销你的低保合理合法。
5. 独生子女户有什么优抚政策
按照《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容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 独生子女属不属于优抚家庭子女
按照计划生育和国家政策 是属于的
7. 独生子女军属国家给补贴吗
独生子女家属国家不会给予额外的补贴,只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对下列义务兵家属,不发或停发优待金:
(一)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持有入伍通知书的,对其家属不发优待金;
(二)对从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军官待遇的军队院校的学员以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发优待金;
(三)义务兵转为士官或者升为军官后,从第二年起停止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四)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刑的,停止发给其家属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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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护助政策:
一)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劳动法》)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条例第24条)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5—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与照顾。
(二)可以再生育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
1、农村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
2、城市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2005年全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的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2007年奖扶政策调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不分城市农村均可享受,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9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1200元。2009年国家将农村的奖扶由600元提高到720元。根据《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34号),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1、城镇居民;2、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3、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城镇居民男满60岁、女满55岁;4、城镇职工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增加5%基本工资退休金待遇。)每人一次奖励5000元。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与优抚。领取《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光荣证》,停止享受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等,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 2、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全部免费。
9. 独生子,独生女国家政策有什么优抚待遇知道的请回答
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北京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参考资料:http://www.34law.com/lawfg/showbglast1.asp?center_ID=172491&tablename=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