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买房子但是要写子女的名字应该怎么办
不能这样做,等于父母放弃房子产权居住权了,将来老了怎么办?如果儿女不管他们赶出去,他们连房子都没地方住,法律保护不了他们。
❷ 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办理房产证能用子女的名字吗,如何办理
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办理房产证是不能用子女的名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拆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双方签定协议后,就能按协议内容覆行合同。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法律分析
拆迁协议主体名称不能更名,否则就变成另一个协议了。协议书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为了拆迁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如果变更当事人原来的协议就无效了,只能重新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拆迁安置户家庭拿到拆迁安置房且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后,家庭人员可以协商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在办理的房产证上写上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可以通过放弃安置房产权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产权份额直接转到子女的名下。如果子女与父母不是同一户宅基地住房的家庭人员,父母不能将自己的安置房产权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要等父母拿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后,再通过买卖、赠送、继承的方式将安置房产权过户到子女的名下,这样要多支付一笔相应的房产过户税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❸ 父亲单位福利购房女儿岀钱,可以直接写女儿名字吗
因为是父亲单位的福利购房
即使是女儿出钱购买
也不可以直接写女儿的名字
还是要写父亲的名字
❹ 父母单位集资房可以写子女名字吗
1。父母过世后把原本居住的房子(那个房子是用父母的工龄以父母的名字买的)过版户给我,现在房产权证上是我的名字。现在单位又进行集资建房,我能以我的工龄和名字再买一套吗?
------你所取得父母过户给你的房屋不影响你对单位集资建房的再次购买。
2.再买的话可以拿到有我的名字的房产证吗?
-------当然可以用你的名字进行不动产登记。
❺ 父母买房写子女的名字产权归谁
法律分析:父母买房,如果产权证上是子女的名字,则视为子女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的。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有婚前婚后两种情况: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❻ 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写子女名字,如何保证父母权益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9
❼ 父母出资买房.房产证写子女名字,如何保证父母权益
父母出资的房子,除了写子女的名字,也是可以加上父母的名字的。
如果是子女婚前,由父母买的房子,那么本身就是婚前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❽ 父母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子可以房产分割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你述情况,父母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只要是经过不动产交易中心登记在册的房产证,子女是可以进行房产分割的。
❾ 父母买的房子写的子女名字,房子是属于谁的
房产归属: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