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已经申请了住公租房可以买房吗
一、父母申请了公租房,子女如果再买房,父母不需要退出公租房的,除非父母不符合公租房的,需要退出共公租房。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 父母申请公租房后,子女能买房吗,与公租房冲突
如果父母与子女同一户籍,共同拥有同一个户口,属于共同一个家庭,在申请了公租房时应该作为家庭共有人口和考核家庭人均收入。如果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既可以申请公租房,在得到区级房屋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后,可以入住公租房。如果入住后子女不能购房购房,就说明超出了当地申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购买新房后,公租房会被收回。如果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并各自成立了家庭,父母申请公租房应该审核父母的收入是否超出公租房的条件,而子女单独生活并有家庭可以买房。与父母申请的公租房没有关联,供参考。。
3. 父母已经申请了公租房,子女可以买房吗
父母申请了公租房,与子女买房没有多大关系,也不会影响子女买房,因为父母申请公租房是由自己住的。
4. 自己申请了公租房,可以放在父母的名下,自己重新购房吗
摘要 你可以将公租房换到你父母的名下。这样是可以的。
5. 三口之家申请公租房,现在把儿子户口分走可以买房吗,影响父母住公租房
这种情况之下,你应该是可以买房子的,把孩子的户口分走之后,这可能会影响到你申请的公租房,但是根据你的经济收入状况,也可能继续使用公租房
6. 公租房家庭儿子买房可以吗
你好,住着公租房是可以买房的。但是买房之后需要办理公租房退房。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儿子买了房之后,公租房就要被收回。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对这一块管的还是比较严,不管是你儿子买房还是你自己买房,一旦购买之后,你就要将公租房退出去。如果不退出,一旦被举报核实,会强制收回,并且影响你下一次申请公租房。
7. 子女买房影响父母的公租房吗
公租房批下来之后就可以一直住着。
这个不影响父母公租房,但是不能把房子弄父母身上,这是前提条件,公租房居住人员不能有高消费。
公租房申请条件:1.本地无房产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有稳定就业,并且达到规定年限。
8. 我是跟父母一起申请的公租房,但是是以我的名义申请的,我买房会受影响吗,公租房会收回吗
你是跟父母一起申请的公租房,但是以你的名义申请的,你买房会受到影响的,公租房会收回去的,到有关部门,把公租房变更成你父亲的名字就可以了。
9. 户口和父母在一起申请公租房子女买了房子父母可以继续住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1
10. 申请公租房后还可以买房吗
你可以将公租房换到你父母的名下。这样是可以的。
一、家里已经申请了公租房,以后可以再买房子的,一旦购房成功的,其公租房就不再符合条件,需要退出共公租房的。
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10)子女申请公租房父母可以买房吗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