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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20 03:03:29

⑴ 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发按多少月份计算机

南京市,淮安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徐州市,江苏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发按很少月份计算机。

⑵ 国家规定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可以到多少岁

独生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办法各地并无统一规定,一般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根据《南通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市区独生子女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年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按规定享受幼托费和医疗费优待。

县(市)对独生子女幼托费、医疗费的优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建议向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

(2)苏州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扩展阅读: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⑶ 苏州独生子女证一年可以领多少钱

夫妻双方一人30元一年,一共60

⑷ 关于 苏州生育津贴如何领取发放 的讨论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⑸ 有人知道苏州对于生育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对于发放工资的规定吗有没有最低的限定,是多少

《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控制目标,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本市而暂住外地的公民,均应在执行《条例》和《细则》的同时遵守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四条 市、县级市和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协助政府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凡不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或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两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城镇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应配备计划生育干部1至2名。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为重点的市、县级市、乡镇、村4级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药具发放等工作。

街道应当依托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村以村卫生室为依托,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

第九条 凡外市进入本市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必须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验由育龄妇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经登记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本市统一制式的验证章。

第十条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建设、房管、民政、交通、渔政等部门必须凭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外来育龄人员暂住、经商、务工、运输、出租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为外来育龄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子女就医、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服务,并列入当地管理和考核。

单位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用工单位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未被单位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

(一)男女双方均为初婚。

(二)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后依法登记结婚(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三条 凡年满23周岁结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推算)生育第一个孩子(不包括再婚家庭领取二胎生育证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妇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的初产妇生育双(多)胞胎的,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在落实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晚育假。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凭医疗卫生单位证明享受护理假5天,女方难产的享受护理假7天。

第十五条 因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休息。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产假为42天。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应视为出勤上岗,不影响工资和奖金。

第十七条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凡子女为本市市区户口的,其独生子女入托(园)期间的管理费可全额报销,托费(保育费)可报销50%,小学和初中的杂费应予报销。上述费用按下列办法报销:

(一)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市区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园)的管理费,单月在男方单位报销,双月在女方单位报销;托费(保育费)在女方单位报销,杂费在男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市区工作,一方在市区之外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杂费均在本市市区一方报销。

(三)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入托(园)的管理费、托费(保育费)及杂费均在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系本市城镇户口的,自出生至16周岁或在校的普通高中生,可享受独生子女医疗待遇,但应到单位指定医院现金就诊,凭门诊病历、住院的出院证明和收据回单位报销。

独生子女按定额报销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费)。医疗费总支出年终进行结算,超过定额部分由独生子女家庭负担5%?/FONT>10%。若有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劳动等部门适时调整超过定额部分由独生子女家庭的自负比例。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医药费按下列办法报销:

(一)夫妻一方在行政单位工作,一方在企业的,在行政单位一方报销。

(二)夫妻在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均各半负担,可采取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也可在双方单位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一方负责管理,另一方向管理单位交纳报销定额的一半。

(三)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无经济收入的,均在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四)丧偶或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五)夫妻一方工作不在本市市区的,由本市市区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不受最低退休工资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为每年40元,支付渠道除《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其他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证》,但原证必须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及《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夫妻双方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必须经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孕妇围产期检查、待产时,医院必须查验生育证和身份证。

婴儿申报户口,公安部门应当查验生育证和出生证。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外生育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应当一次性缴纳。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的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签订分期付款保证书,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私房出租户在出租房屋时,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保证合同,对计划外怀孕生育隐瞒不报或纵容包庇的,一经查实,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计划外怀孕不愿终止妊娠,外出躲避而造成生育后果的,其躲避期间,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外出做工作的交通费、出差补助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报销标准由该夫妻负担。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已享受终身无子女退休金待遇的,如经合法手续再领养子女或与有子女并形成抚养关系的对象结婚,则从领养或结婚之日起停止享受终身无子女退休金待遇。

第三十条 女方现居住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计划外生育统计由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负责,并同时列入夫妻现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无经济收入的”,是指依靠政府救济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县级市独生子女的入托(园)管理费、托费(保育费)、杂费和医药费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⑹ 吴江市退休工资规定独生子女

苏州地区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待遇已不再加入退休工资中,而是一次性补助,大约3600左右。

⑺ 苏州在什么情况下可申领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版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权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孩子于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孩子于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办理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近期两寸照片一张;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向子女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当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地点: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丧偶、离婚或者跨省婚姻的,可以在一方(女或男)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办理。‍‍

⑻ 户口已迁移至苏州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如何领

应该不可以吧,都是按老早以前的那个时候的情况算的
而且苏州的一次性发放早就结束了,去年就结束了吧。

⑼ 太仓啊有这个政策啊独生子女领钱的。。

有的。太仓1000块营养补贴也有的。楼主没拿到也许被你们公司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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