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对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所谓的工资上加5%,是怎么计算的
你说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公务员,并非是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不增加5%,只按照省市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至于奖励多少,按照当地规定办理,据我所知,一般在2000到3000元之间,有的省市还没有奖励
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163 这个问题写的明明白白 这个问题也需要提问吗???
③ 常州市公务员待遇
常州市公务员待遇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好啦问题回答完毕,备考公务员考试推荐用上学吧公务员题库。最后,预祝大家公务员考试顺利!
④ 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独生子女并缴交社会抚养费的,退休后可否享受独生子奖励金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实行奖励的一项重要规定。以下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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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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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费用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
对此,记者咨询了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独生子女费是按本人工资5%的发放,还是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由所在的单位选择确定。因为李霞原单位倒闭了,社保关系被转到了社保局,独生子女费是由所在街道办进行发放。王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她的原单位还在,那么她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方式,是由原单位进行选择和发放的。”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奖励政策的规定: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退(离)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筹措资金予以落实,并列入职工福利科目。2.城镇无业居民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保健费,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纳入预算,由街道办事处核发。3.下岗职工与企业仍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应由企业支付;下岗职工失业后,在失业期间可按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的办法解决。
享受奖励金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领取《光荣证》的退(离)休职工,享受奖励金的条件有哪些?
1.退(离)休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金分别计发,即夫妻一方退休,一方享受;
2.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规定范围
⑤ 现在退休年龄是多少
1 法案简介
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坚决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 有关规定
2.1 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公务员工龄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2.2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3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2.4 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5 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一次性补贴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2.6 其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国外提高退休年龄的示例
日本的的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如今已提高到65岁;
德国1989年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4岁,现在提高到65岁;
丹麦把男女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
美国计划将正式退休年龄从现在的65岁提高到67、68或70岁;
英国已将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
乌拉圭的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
利比亚的男性劳动者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
3 延期争议
3.1 相关背景
国新办2010年9月10日发布《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35年,我国2名纳税人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人社部官员表示,对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还在研究,需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和就业情况。
3.2 拥护派
理由一:有些职业越老越吃香 【代表人群:技术人员、职业经理人】
“我们现在的退休年龄和其它国家比起来算早的呢,延迟退休年龄应是必然趋势。”有网友在网上罗列出多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其中美国、意大利、法国、加拿大等国家,退休年龄普遍为65岁,都比中国长。而现实中,有些专业人士确实不服“老”。上周日南京人才市场举办的中高级人才招聘会上,就出现了好几名中年妇女,应聘单位对其中一人还很欣赏。“我今年6月就退休了,闲下来没事干,就想再找份工作。我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当过厂长、当过公司老总、当过财务总监。”曾在南京某大型企业任职的王女士说,像她这样的人越来越吃香。
事实上,对于某些技术类或管理层人士来说,“姜越老越辣”。例如医生,患者到医院都希望看“专家门诊”、“主任医师”,但这些主任医师一般年龄都在五六十岁。可遗憾的是,当他们的经验和资历达到这个水平的时候,退休也如期而至。
理由二:弥补亏空,缓解压力 【代表人群:部分专家】
延迟退休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本该拿养老金的人不仅不用拿,还会继续缴纳养老金,从全国来看,这样做可以使我国养老统筹基金一年增加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记者了解到,从1996年起,江苏省就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参保当月开始,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个人账户运行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最主要的是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有些地方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从而导致个人账户“有账没钱”,是在“空账”运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南京市的平均退休年龄为男58岁、女47岁(因为有因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以及病退的情况存在),每年南京至少3万人办理新退休手续。该人士做了一个大概的计算,假设往后推迟一年,那么全市养老统筹基金至少可多增加3亿元。
理由三:“延退”养老金总量不少 【代表人群:部分在职者】
即使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职业经理人等管理者,一些在职人员也会明白,“延迟退休”多工作几年,不仅将来的养老金总量不会少拿,相比而言,在职的时候工资拿得还更多一点。
南京的养老保险权威专家也表示,晚退休,并不意味着少拿退休金。就目前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你缴费多,基数就高,缴费时间多一年,就多一个点的系数。而且40岁退休和6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是不同的,比如你40岁退休,你的计发月数就是233个月;若你65岁退休,你的计发月数就是101个月。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这意味着分母越小,每月的养老金拿得就越多。因此,拿的养老金的总量并不会少。
3.3 反对派
理由一:老人不退,新人没位【代表人群:待业者】
“现在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老员工不退休,新员工名额必然会缩水。”今年刚大学毕业的小刘说,他很想进国家机关或是事业单位工作,可是老人不退下来,就没有空缺的编制,新人想进也没法进。
小刘的想法代表了很多待就业者。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国企,在现有人力能够完成相应工作的情况下,老人不退,这些单位就很难添置新的岗位来给需要就业的“后备军”。
此外,一些精明的私营企业经营者也反对“延退”。一家私营单位的负责人表示,老员工的工资是新员工的两倍,高龄员工准时退休肯定可以减少支出,也可以节省高龄雇员较高的社会保障税费支付和企业年金缴费,何不腾出费用招更有创造力的新人?
理由二:等着早拿退休金享受养老【代表人群:下岗人员】
“我前两年就已经失业了,现在每个月还要缴430元的养老和医疗参保费,本来再熬个几年就可以领退休金了,但如果延迟退休,那我岂不是还要再苦等下去?”现年55岁的南京下岗职工林先生表示,他们大龄下岗人员找份工作不容易,就盼着退休拿养老金过日子。
“过了65岁,人的寿命都差不多结束了,还能享受几年的退休生活?”市民赵先生说,现在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生活负担重,老了以后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目前江苏人口预期平均寿命为74岁。赵先生的担忧也并非没道理。
理由三:“延退”缓解不了老龄化问题【代表人群:部分民政官员】
网上有人总结,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是:一、恋其高位者;二、工资福利优厚者;三、养尊处优者;四、专家。反对的是:一、被就业者;二、被工资增长者;三、自我缴纳养老保险者。“也许这些说法不尽全面,甚至有偏颇之处,但这些都是民意的呈现。”南京市民政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延长退休年龄,可能减轻政府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压力,但是却改变不了老年人口的社会结构。不管怎么划线,到了60岁,就开始迈入老年阶段了,因此,以推迟退休的办法来缓解社会的老龄化问题,这个设想是不切实际的。[1]
4 专家观点
2012年7月1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讨会在京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4.1 劳动力不足
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是全球唯一的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201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78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3.6%。这意味着全球1/4的老龄人口集中在中国。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老龄化意味着人口老年负担系数不断提高,也同时意味着劳动投入的减少。郑秉文介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总量将从2010年的9.7亿减少到2050年的8.7亿。其中减少的拐点将发生在2015年,届时将从9.98亿的峰值开始逐年下滑,年均减少366万。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分析室主任李军表示,预计到2050年,我国15岁到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下降到7.1亿人,比2010年减少约2.3亿人。2030年以后,我国的劳动力供给将出现严重不足。
4.2 延期退休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再次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李军也建议适时提高退休年龄。他表示,这一目的并不是在于促进增长,而是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减弱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预期。但他指出,退休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在决策方面需要慎重。
4.3 老年人培训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建议,伴随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逐步减少的趋势,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同时加大对老年人的培训力度,以为延长退休年龄创造条件。
蔡昉坦言,在我国人口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他建议,退休年龄可采取弹性制度,充分利用一部分高技能、高素质人员的人力资本存量。同时,针对受教育程度不够的普通劳动者,可以采取教育优先以及加大对老年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增加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其为工作岗位服务的能力。
[2]
5 63岁退休
完善养老制度
在9月25日在上海举行的“发展平台经济与促进区域合作”高峰论坛上。戴相龙受邀参加论坛并作主旨演讲。论坛上,他坦承养老金确有缺口,并建议通过完善养老制度,以达到收支平衡。
据东方卫视报道,戴相龙在会上指出:“把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加在一起搞支付,这叫现收现付,这个没有缺口,15年以后都没有缺口。但个人账户在退休时,这些钱都是他的,这时候缺口就非常大了,那时的政府就没法平衡,那是后患无穷的。”
至于我国养老金的缺口究竟有多大?戴相龙表示,这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缺口算出来后怎么办?戴相龙表示:“不是被动的准备钱,而是调整这个制度。”
据戴相龙介绍,完善养老金制度可能涉及延长退休年龄和养老金缴纳年限等措施,“比如养老金交30年,就可以获得养老金了。那今后30年不行,可能要交35年。现在60岁退休了,将来可能63岁退休。”
对于中长期养老金收支平衡的压力,戴相龙强调,只要完善养老制度,社会养老收支平衡是能够做到的。
老年人培训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建议,伴随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逐步减少的趋势,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同时加大对老年人的培训力度,以为延长退休年龄创造条件。
蔡昉坦言,在我国人口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他建议,退休年龄可采取弹性制度,充分利用一部分高技能、高素质人员的人力资本存量。同时,针对受教育程度不够的普通劳动者,可以采取教育优先以及加大对老年劳动者的培训力度,增加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其为工作岗位服务的能力。
⑥ 全国有几个省份施行了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一、全国部分省市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1、2014北京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2、2014上海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2014河北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4、2014年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5、2014年江西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2013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6、2014年江苏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苏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一百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7、2014年广东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8、广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9、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10、山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11、陕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按个人月平均工资5%计算调整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12、河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
2、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13、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将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内大部分市州执行的发放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60元。
14、云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二、找不到你的省市,可以查看全国通用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问题: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三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百分之三十;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
(七)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⑦ 公职人员的孩子享有哪些优惠
关于独生子女的待遇,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下是江苏省的规定,供你参考。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1、第二十五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于四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分房、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可享受优惠和照顾。 2、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是双职工的,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属职工,一方属纯农业人口或城镇待业人员的,则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前款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列支;农业人口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是个体工商户的,奖励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户中统筹解决。统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3、第二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4、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证》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⑧ 江苏 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⑨ 江苏 县以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
省厅关于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口径规定: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年限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进入机关前在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其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招录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试用期不计入任职年限)。
http://www.jstzhrss.gov.cn/12333/ViewQ.aspx?id=15462 泰州市的
http://www.gyhrss.com/index.aspx?lanmuid=63&sublanmuid=597&id=1433 连云港 赣榆区
但不知执行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