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计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晚育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第四条依照《条例》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11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生产合作社应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用一胎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但无论双胞或多胞,均按生一个子女发给奖励费。第五条依照《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和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可以生育但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照顾。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除已有规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另一方为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由雇主发给50%。
三、夫妻均为农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户口所在的地的乡(镇)、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街道办事处各发给50%。
四、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由其原单位发给。
五、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单位发给。
六、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第八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第九条已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夫妻,申请并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与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交回《光荣证》。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㈡ 北京独生子女企业应该如何申请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1)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按规定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㈢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政府补贴是多少
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㈣ 北京市办理独生子女每个月补助多少钱
北京市独生子女夫妻共可得20元每月。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以下例举部分省市的发放标准:
1、北京市: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上海市: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3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3、湖南省: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夫妻双方每月各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江西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双方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元。
5、江苏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1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6、广东省: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7、广西壮族自治区: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
8、山西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㈤ 独生子女费标准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 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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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2022年独生子女领补贴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津贴是给独生子女父母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奖励费;二是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或津贴;第三,养老金增加一定比例。具体标准因地而异。目前,我国各省已相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仍保留奖励费。按照各地确定的标准,大部分是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之前,每月以10元或5元的标准发放,有些地区是到14周岁。比如北京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每月10元,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子女年满18周岁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