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女上海户口父母随迁政策
法律分析: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今天小编分享的是新上海人父母户口可以随迁吗,希望能帮到大家。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② 独生子女在上海工作,上海户口。父母退休后可随子女落户上海共同生活吗
需要看情况。
如果你父母户口本来就是上海户籍,就可以迁回上海;如果你父母是外地人,就不可以通过投靠子女拥有上海户口。
原因: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的相关规定,除非是上海迁出去的,否则按目前政策迁不进来。
(2)上海市随父母下放子女养老政策扩展阅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参考资料: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③ 随父母下放子女政策
当时随父母下放的子女,
按国家政策全部已经回城,
国家有返城的政策,
但是没有安置工作的政策。
这项工作已经在多年前已经完成。
④ 外省市户籍的父母随子女入上海沪籍后,如保领取养劳金
已经退休的人员,社保关系无法转移,只能是去原参保地城市的社保申请异地安置,这样可以通过邮政的方式领取养老金,在上海选择1到2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付,再回去申请报销
⑤ 上海下放人员补助最新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的基本生活,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依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赴安徽农村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21〕08号),从 2021年 7 月 1 日起,由上海赴安徽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安徽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 97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050元。随父母共同赴安徽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5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原每人每月92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1000元。经核算,2022年度我区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共13人(含郊区1人,具体标准见附表),扣除胥坝乡上年度结余款项5820元,共下拨资金壹拾柒万零贰拾元整。
请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按季度做好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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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上海对63,64年下放职工子女有什么政策
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到户籍地派出所去申请。
领取人带好有关手续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申请即可。
⑦ 60年代随父母下放的子女有补助吗
是有补助的,各地有不同的政策,以上海去安徽的为例,政策如下: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标准的通知》(民福函〔2013〕444号)文件精神,对由原上海市统一组织赴我县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我省农村的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为:
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
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7)上海市随父母下放子女养老政策扩展阅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
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
对既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⑧ 上海下放户子女享受政策
法律分析: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
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上海赴安徽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标准的通知》(民福函〔2013〕444号)文件精神,对由原上海市统一组织赴我县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我省农村的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为: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⑨ 63年随父母下放的子女有补助吗我快6O了没有工作、没有养老以后生活怎么办
摘要 您好,随父母下放的子女是有一定补助的,具体的补助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定,需要自己找相关部门申请。您目前没有工作,那您的子女就应该承担起赡养您的义务,以后生活可以由子女承担。
⑩ 原上海子女随父母到三线子女有上海补贴吗
原上海侄女,谁父母到山西侄女有伤害补贴吗?我觉得到三线织女应该没有上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