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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独生子女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12 20:04:04

① 关于独生子女的法律案例..高分求解

1、“我主要的问题是小孩A和B是不是还属于独生子女”:不属于,因为独生子女的定义就是父母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对于男子来说,他已经有两个孩子,根本不符合“终生只生育一个“的定义了。

2、楼上律师朋友说A、B都属于独生子女,不知道法律依据为何,如果楼主你不怕麻烦,可以到你所在地计生局去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试试或是打个电话咨询,看是否能给你办独生子女证吧。

3、”如果不属于.男方是不是应该给小孩A及其母亲以一定经济补偿”:没有依据。是否终生只生一个、成为独生子女光荣户,是父母的权利、但并不是义务,孩子的父或母都有选择是终生只生一个、还是在依法可以生育二胎时再生二胎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伤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注:对方不享有要求配偶、或是已经离婚的前夫必须放弃生育二胎、选择独生子女的权利),不需要对任何人进行补偿。

4、“ 我主要的补偿理由是男方等于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以及现行地方政府给予的退休后独生子女父母500/月的独生子女补助”:
(1)小孩A的母亲依然有权依法生育二胎:A母是否能生育二胎,与男子是否生育二胎没有任何关系,只与A母将来结婚的配偶是否为初婚、是否生育过子女有关系,因为:一般各省的条例都规定,离异后再婚的,如果一方为初婚且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这与A母的前夫是否又生育小孩没有关系,也就说不上什么“变相剥夺了小孩A的生二胎的权利”。
(2)至于A母无法再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这没办法,我上面已经说过了,是否终生选择只生育一个,是A母的权利也是A父的权利、但不是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如此。

5、“按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法.独生子女证为女方保管”: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一般在离婚前都这样。

6、“如果女方不给独生子女证.小孩B是不是就不能上户口或如果上户口是不是要缴纳高额罚款”:
(1)也不是,男方拿不到独生子女证,只要男方和B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B有合法的准生证,就不缴纳高额罚款、也可以顺利上户口。
(2)只是:在B出生后,男子再也领不到独生子女费和享受以后应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了。

7、“如果女方A坚持不同意或不承认小孩B.是不是可以以不知情为由将男子告上法庭”:告也告不赢,对于已经离婚的男子和A母来说,A母对于男子的再婚、生育情况不享受知情权,无权干涉、无权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

② 独生子女户合法权益被侵犯能打123⃣️45的电话吗

12345,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当然可以打。

③ 父亲殴打独生子女犯不犯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望子成龙思想作祟,确实存在着不少父母随意打骂、体罚孩子的问题。一些父母期望通过打骂、体罚手段促使孩子听话、用心学习,改正不良行为,能出人头地。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的看法是不对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虽然是长辈与晚辈的关系,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按照《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只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绝没有随意打骂体罚子女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每个孩子自出生时起,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享有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受抚养权利和受教育权利,国家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许的,家长随意打骂、体罚子女也是违反法律的。
对于父母打骂、体罚子女的行为处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一般来说,父母经常打骂子女多数属于管教方法简单粗暴,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由所在单位、街道或者公安机关通过批评教育,促使他们改正错误,采取正确方法教育子女。但是,如若经常打骂、体罚孩子且情节恶劣,比如手段残忍、延续时间长、屡教不改引起公愤的,或者致使孩子重伤、死亡的,则应当负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④ 独生子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

可以去当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计生委反映让这些部门为你主持公道。所以可以去这些部门反映。

⑤ 关于维护我独生子女权利的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我同情你,但从各省已知的对独生子女界定的情况看,你确实不专能界定为独生子属女。
其次,你父母为你收养了一个妹妹,而这个妹妹在法律上来说还是个非法收养的,何况,算起来你妹妹也15岁了,作为哥哥的你,是否考虑到她的感受呢?估计你没有。这样无疑会给她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伤害。而此事一发生,她永远会记恨你这位哥哥。
第三,民政局建议你去法院裁决,可法院让你出示区院和计生局(不应是计生办,它不是主体)违法操作的证据,你能出示吗?不是不能出示,而是你无法出示。是医院工作的亲戚帮你父母收养了女孩,那只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医院的行为(再有,如一起诉,把你那位亲戚也得罪了);再说计生委,那根本就是不搭边的,计生委当时不处理你父母非法收养的问题,已经是阿弥陀佛了,你还指望去得到他们违法操作的证据?
第四,如果找到女孩的母亲,你固然可以把她送回去,可你考虑到你父母十多年养育她的感受吗?你敢说你对与你一起生育了十几年的妹妹没有感情吗?
兄弟,好好想想,多想想,权衡一下利弊,冷静处理,对大家都好。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⑥ 关于我国独生子女政策法律法规那里有正规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6)侵害独生子女合法权益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⑦ 关于涉及独生子女的政策的民事案件法院是否不予受理

不用涉及是否独生子女。你及你的儿子可享有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如果认可你们的平等权利被侵占了,是可以起诉的。

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有: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关于案例太长,你可以网上搜索一下这个2014年的案例。节选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补偿款由被告新合村村委会分配给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新合村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依法于2012年9月28日召开了村民大会并表决通过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给予现有人口征地补偿款的一半补偿款。”随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依据该分配方案,被告只分配给原告18000元。原告认为自己属于被告所称的户口在本村的外孙子,但自己也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获得36000元的补偿款。原告监护人颜芳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补偿款,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新合村集体土地被河口峡水电站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款应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础,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来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出生并落户于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合村,并在此居住生活,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紧密的依附关系,由此可判断,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成员权益。被告的分配方案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⑧ 我想知道计划生育处罚条例

新政策主要针对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我老表也是生二胎,不过他给孩子上了两地户口,一个和男方姓户口注册在自家,一个和女方姓注册在女家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地处罚的标准不一样,如河北的处罚细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 (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以上作为参考,你可以咨询一下你所在地的计划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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