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B. 儿子与父亲的关系是填父母,子女,亲属,其它。选哪个
填写关系,不同于填写称呼。
儿子与父亲的关系 ,应该写作:“父子”,或“亲子”。
如果指称呼,那么就写“父亲 ”或 “爸爸”。
因为是指父亲一个人,所以,不应该称 “父母”。
C. 子女的民族是跟爸爸呢还是妈妈为什么
可以跟爸爸的民族,也可以跟妈妈的民族。法律规定: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
1、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2、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3、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3)子女是否为父母的所属扩展阅读:
1990年的《规定》与现在发布的《办法》,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基本精神是一贯、一致的。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核心原则;公民不能随意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这是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基本精神,新发布的《办法》一以贯之。此外,《办法》中的很多内容,实际上是各地多年来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D. 离婚小孩抚养权归谁,小孩是不是归谁所属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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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来确定的,当然也会考虑孩子的主观意愿以及跟随哪一方生活对孩子更有利。同时,还有一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那么就是抚养权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就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 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子写老人的名字,出资方有房屋的所有权吗
需要分情况:
(1)对于子女出资给父母买房,房产证名字写父母名字,那么房子所属权归父母所有。
(2)父母可以与子女签协议,表明子女出钱买房,房产证写父母名字,当父母去世后,
房产归子女共有。按出资额继承房产份额。
(3)也可以签协议,房产证写子女名字,房产归子女所有。在父母有生之年归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房产归子女所有。
(5)子女是否为父母的所属扩展阅读
有证据,就可以将房屋产权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证据一般包括出资证明,多年占有房屋的事实。当然出资人现在也必须具备购房资格。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其中对购房者真正有意义的只有转移登记。
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人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
法治社会,讲究证据为重,如果子女出资所购是二手房,建议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即使有不虞之事发生,付款单据也将作为为此房出资的有力证据,如果直接交付现金,则很难证明该房产的出资人是子女。
F. 儿女和父母是什么关系
儿女和父母是血缘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送终的义务,父母也是子女的恩人,因为他们给了我们生命
G. 父母与孩子是什么关系
父母和孩子应该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曾经困扰过我。从我们这代人的成长过程看,我们与父母的关系更多的就是家长和孩子,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因为父母多数时候管教我们的时候居多,这不代表父母的做法不对,孩子涉世比父母浅,父母传授经验、教训是应该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样的管教方式是单向的,缺少反馈和交流,缺少了给孩子发言的机会。也是因此,很多父母在某些方面对自己孩子的了解不是全面的。
拿我自己做例子。我从小生活在部队大院里,父母对我关怀有加,从上幼儿园开始,从我有记忆开始,我的很多行为都是效仿父母在做,比如我父亲是一个很有计划的人,做事有条理,喜欢看书,不善人际,我潜移默化地受到他的很多影响,因此我不喜欢迟到的人。我母亲开朗活跃,善于人际沟通,我也受到我母亲这方面的一些影响。按理说,我的性格就是很双重了,有动有静,事实也是如此,这样的双重性还是挺有挑战的,需要自己把握好。
再回到说父母和孩子应该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上。刚才说了半天都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这些影响是行为教育,中国的父母行为教育做的还可以,语言教育分两方面,从说教上也可以,但是从耐心的倾听方面还是不够的。很多父母就没有给孩子表达自己想法的机会,总是:你应该怎么怎么做,你必须怎么怎么做等等,久而久之孩子没有了独立思考的意愿和能力。父母却乐得其所,觉得自己的教育很成功,孩子从小到达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成长,是自己的另一个翻版。这样的教育,导致了孩子和父母的关系就是看着父母的脸色过日子,自己的努力也是为了换取父母的一笑,而自己内心未必开心快乐。
可以。我认为,父母和孩子的关系应该回归到朋友。
H. 父母和子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资料来自:学佛网 济群法师学佛问答】问:从佛教的角度来看,父母和子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答:从中国传统的伦理来看,父母对子女具有绝对权威。这种权威从哪里来?其实是建立在强烈的贪著和占有之上。换言之,很多父母是把子女纳入自我的一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独立个体看待。从而造成一种扭曲、失衡的关系,痛苦也就在所难免。 而从佛教的角度来看,父母和儿女只是因为缘分走到一起,并没有必然的从属关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来主宰另一方。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绝对服从,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满足自己的一切要求。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虽然有亲情,有血缘,但也应该彼此尊重,而不是以这种亲情和血缘作为占有对方的砝码。 在尊重的同时,佛教也提倡惜缘。佛教认为,在父母和儿女之间,必然有着特别深厚的缘分。有道是:“儿女是债,有讨债,有还债,无债不来。”不论来的是什么,终归是有它的缘由,有它千丝万缕的宿世纠葛,所以要安然接受。如果是顺缘,固然要心存感恩。如果是逆缘,同样要心存感恩,因为当下就是化解往昔恶业的机会。把握这个机会,才能转逆缘为顺缘,而不是让这种不良关系带入未来生命,生生世世地互相缠绕。 所以说,佛教在看待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时,是以彼此尊重为前提,以珍惜缘分为原则,以心存感恩为重点。
I. 父母与子女财产是否共有
父母过户财产给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夫妻俩的,就属于子女夫妻共有财产。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子女夫妻俩,或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这财产属于子女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子女是否为父母的所属扩展阅读:
财产分割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隐匿的赃款、赃物当成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