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岛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附:
对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协调企业解决,也可以要求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1)青岛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扩展阅读: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于2003年6月12日经市十三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7月18日起施行。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规定的假期,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
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❷ 青岛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法律分析: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 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 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❸ 青岛生育保险在医院怎样报销
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3)青岛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及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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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青岛独生子女费多少
持有青岛《独生于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有的补助费包括以下几项: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五)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或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六)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七)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年满49周岁后,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或960元扶助金。
❻ 青岛市退休独生子女费能领多少如何办理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对单位有能力支付但是不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协调企业解决,也可以要求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的,可以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
❼ 青岛社保儿童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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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
项目一:住院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项目二:普通门诊
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
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
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项目三:门诊大病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
【注】: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
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
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
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
【注】:
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
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
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
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
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
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
项目六:其它报销
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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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一)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工伤、医疗、纠纷等事故死亡的尸体,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明死亡原因,作出结论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在3至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以尸体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定,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理要求一律不得迁就,必要时,由法院予以裁决处理。
2、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标准执行。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办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死亡后,按上述标准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执行。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仍可按原规定执行。
(3)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4)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供养直系亲属保险是指为保障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必须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需要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是一个重要因素,为减轻劳动者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工作,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 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
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 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6、 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
(1)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①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可否报销二分之一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条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② 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如果自己转院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是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院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③ 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4)山东省劳动局、总工会、财政厅1989年12月25日〔89〕鲁劳险字第589号文件规定:因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民企业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负担45%,个人负担55%。
(5)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① 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② 职工双方在国家、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一方在企业单位的,其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已确定报销单位的,不再变动;未确定报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按照上述精神协商解决。
③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④ 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标准可凭医院药费单据报销80%,个人负担20%。
⑤ 职工的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和医药费报销标准,仍按《劳保条例》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执行。
⑥ 死亡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由死亡职工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6)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疗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①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又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② 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职工,另一方是合同制工人,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由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
③ 夫妻双方均为企业固定职工,离婚后,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应根据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人所在企业负担。
④ 企业固定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出国定居,其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的报销应确定由国内固定职工一方供养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国内固定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报销。
⑤ 企业固定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范围应按国家劳动保险有关文件规定,报销的范围是指输血费、手术费、普通药费。
(7)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
1986年1月13日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劳人办险〔1986〕1号《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7、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1)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1997年12月26日鲁劳发〔1997〕43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设区的省辖市区的(居住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每人每月补助90元;居住在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死者供养的配偶和无其他子女的父母,可在当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和10元;按上述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2)青岛市市内四区及五市三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规定: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确定。青岛市市内四区及黄岛区、崂山区政府所在地,每人每月补助90元;五市及城阳区政府所在地,以及居住在乡镇、农村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乡镇、农村的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3、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其丧葬补助费以500元为基数,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即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二分之一; 1周岁至10周岁者为三分之一。
(四)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
1、 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和待遇审核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建立供直系亲属劳动保险登记卡,并负责供养直系亲属基本情况的审核、变更等管理工作。
(2)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属因工死亡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持证按月到企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费,直至失去供养关系。
(3)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伤残1至4级退休后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无固定工作(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批手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其中,驻市四区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企业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4)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应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确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除持上述证件外,还应持供养直系亲属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
(5)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注销手续,交回《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如不及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按冒领论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扣回冒领款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对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情况,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统一组织复查。
2、 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年检
为加强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定于近期对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均属年度检查范围。
(2)年度检查工作,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负责。
(3)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
企业自查阶段。9月15日以前,由企业〔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检查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无户口簿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核准死亡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增减变化情况后,填写《企业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花名册》,连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报企业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审核。
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检查阶段。9月15日至30日,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对企业上报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花名册,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对照,进行认真审核。
研究处理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对未参加审核或未按要求提供证件的企业和个人,暂予停发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提供证件,参加审核。发现供养直系亲属已失去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待遇注销手续。对多领取待遇的,要根据青劳〔1997〕50号文件规定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理。10月31日前,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将审核情况报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