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需要每年都申报一次吗
好像是每年都要年审,具体还要看当地政策
2. 独生子女病残特扶家庭子女上大学有何优惠政策
独生子女户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中,女方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2400元;(3)农村双农户的独生子女,婚前如遇划分宅基地和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按双份享受;(4)独生子女高考成绩名列全市文理科类前三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金;(5)独生子女未成年时不幸死亡,夫妻无再生育能力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计划生育救助金;(6)乡镇村另行制定的相关扶持配套政策。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
第六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十三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一点说明】:由于各地人口结构不同,人文环境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经济条件不同,政策规定不同,优惠政策就会有一些差异。
3.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4. 伤残独生子女特扶奖励父母死了子女还能得到这笔钱吗
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哪子女可以使用这笔钱的?
5. 山东省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奖扶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奖扶标准是:奖励扶助资金标准:(/人/年)(1)独男、双女户960元;(2)独女户1200元。资金分担比例:中央:省:区=5:4:1不含提标资金2、特别扶助资金标准:(/人/年)(1)独生子女伤残标准3240元;(2)独生子女死亡标准4080元。(3)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1200元。资金分担比例:中央:省=5:5
定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奖特扶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两孩政策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再婚夫妇,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1982年4月1日之后:一孩半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判断生育合法性。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特扶独生子女界定: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2、生育史:特扶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3、子女数:合法生育的,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山东省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奖扶标准是综上所述。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6. 怎样关爱独生子女伤残和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家庭
时间:2011年的某一天
地点:小红家
人物:妈妈,爸爸,小星,小雨,小红
幕起:早上,妈妈哼着歌帮小红打扫房间,看见抽屉的日记……
妈妈(自言自语):“嘿,这小红整天玩耍,也会写日记?看她写什么。”
(忽然,从日记本中掉下一封信……)
妈妈(捡起信,念着):“亲爱的,你过得好吗?我们分开一段时间了,我很怀念我们的过去,那时候的欢声笑语,我仍记忆犹新。……(奇怪)怎么没名字啊?”
妈妈(大喊):“孩子他爸,出大事啦!”
爸爸(笑着):“是天塌了,还是地裂了?这么迫切。”
妈妈(把信递给爸爸):“看,这比天塌了还严重吧?”
爸爸(诧异):“这什么事啊?写情诗也得留个名字吧?”
妈妈(半嘲半讽):“傻了吧你,这是你女儿的信。”
(吱——家门开了,小红回到家)
爸爸(欲言又止):“……”
小红(感到不自然):“妈,怎么了?”
妈妈(把信放在桌上):“怎么回事!”
(一会儿,小星回到家)
小星(看着信,大笑):“哇,哪个帅哥的信?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嘲讽)
小红(大叫):“别傻了,小星!妈,你怎么能怎么做呢?这是我的隐私!”
妈妈:“我这不是关心的你嘛,现在主要是学习,不能谈情说爱。再说了,这妈妈看女儿的东西怎么啦?”
小红(不耐烦):“的好朋友,郑重声明,她是女的,不是你们想象的那样,我跟她很“铁”,所以不用写署名。还有,像这种情况,下不为例!”
(小红拿着信,走进了房间……)
(“铃铃铃”电话响了)
(妈妈听见,在小红房门口偷听)
小红:“哦,今晚去开Party呀?好,好,好,我今晚准时到,挂了啊,拜。
妈妈(偷偷地找小星):“给你个任务,今晚小红要去开Party,我怕她出什么事,你跟踪她,有情况回来汇报!”
小星(偷笑,做了个敬礼的姿势):“Yes,Sir!”
(小雨听见,告诉了小红……)
小红(气愤):“妈,你怎么能让小星跟踪我呢?这样我没有自由!”
妈妈:“我这不是为你好嘛?这大晚上的,一个女孩子出去不方便,所以才让他跟着你的。再说了,我不这样做,我能安心嘛?”
小红(气愤):“你简直不可理喻!”
小红走进房间,关上房门……)
(爸爸得知此事)
爸爸:“孩子他妈,这就是你的不对了。这家长对孩子的关爱出于沟通。你这样做既侵犯了隐私,又限制了自由,还跟她闹起了矛盾。有时候,家长对孩子的过分关爱,会很容易激发矛盾的。你应该主动向她道歉,让她原谅你。唉,现在的孩子,“伤不起”呀……”
(妈妈觉得理屈,到房门口道歉)
小红:“妈,我知道您什么都是为我好,您的出发点是好的。您都道歉了,我还能怎么样呢?我接受您的道歉。”
妈妈(笑了):“那你是原谅妈妈了?”
小红(笑容满面):“‘神马都是浮云’啦!”
旁白:在孩子的成长中,家长的过分关爱,会导致引发“爱的冲突”;在生活中,应该多与孩子沟通,培养和睦的家庭氛围。最后,祝天下的百姓都有个和睦幸福的家庭!
7. 失独家庭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每年失独家庭补助都在12月初发放,今年为什么都快12月底还没给呢?什么原因?
8. 请问江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的文件号
“启泓”网友您好,你咨询的文件是:《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内伤残死亡家庭容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3〕1号)。省文件已经下发,下一步我们将按省文件精神执行新的特扶标准。
9. 独生子女伤残特扶家庭,和低保能同时享受吗
这个本身不矛盾,但要和其本身是不是满55
(60)一起分析
10.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的特别扶助金每
带有关证件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审批后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金额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不是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