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什么义务
你的问题是抄说没影响,民法典规定,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什么义务?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法律也规定的,的也挺明白的,当父母离婚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孩子上学或者,或者生过他们都要富养附给孩子,服养费,这是他们的义务
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什么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具体内容如下:
1、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2、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确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确定更改子女姓名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3、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Ⅲ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什么的义务
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
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Ⅳ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Ⅵ 父母有什么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以下义务: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义务。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义务。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义务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至第20条对父母的管教义务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