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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与性别平等

发布时间:2022-06-02 00:36:02

独生子女生育政策具体内容

双发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第二胎
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10日表示,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市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二胎。

于学军说,中国的地域辽阔,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北京市规定有九种情况可以生第二个孩子。所以如果夫妻想生第二个孩子,只要根据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据了解,目前我国除河南省以外,其他省区市的条例都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孩子。所以,只要现在你的户籍不是河南的,双方又都是独生子女,你现在就可以生育二胎。

“但这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于学军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希望公民按计划生育,但不是鼓励可以生两个孩子的家庭只生一个,更不是鼓励不生。人们有权生,有权少生甚至不生。”

党员干部公众人物
超生不能做人大代表

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怎么管?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10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说,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对此制定办法,包括不能做人大代表等。

于学军说,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门协商,要将他们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中,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其他一些做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付诸实施。

放开生育政策
不能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

放开生育政策,能否根本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10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对此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他说,计划生育和出生人口性别比有一定的关系,但它不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根本性的原因。事实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高,它是一个经济问题、文化问题,也就是说,它实际是一个养老问题、性别偏好问题、男女之间平等的问题。如果放开生育政策,或许会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降低,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其他的方法,出生人口性别比也不会恢复到正常的生育水平。

据了解,中国出生性别比约为118.58,与正常值103至107有严重的偏离。于学军说,中国确实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㈡ 关于独生子女政策

质疑优惠“独生女”政策性加分[首发]

质疑优惠“独生女”政策性加分

延安市政府规定:“在市、县区所属的各类学校招生考试中,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下延20分录取;城镇独女户的女孩下延10分录取。”此举遭到男孩家长的质疑:政府的这份“关爱文件”对于本该公平竞争的学生来说“不公平”。

男孩家长的质疑有一定道理,而延安市政府的规定也有一定的理由。据笔者了解,目前,针对农村独女户、双女绝育户的女孩实行政策性加分的办法,不仅在许多地方的中考中出现,而且还出现了高考加分的政策。比如,云南省就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女孩考生,在全国普通高考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可以享受加20分的照顾。

为什么要出台针对“独生女”的加分政策呢?在笔者理解,这其中有这样几种背景性因素必须注意:首先,在许多农村地区,生育中的重男轻女现象还非常严重,独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为计划生育做出了贡献和牺牲,他们不仅要承受观念的压力,而且,在今后还会在生活、经济、养老等方面面临压力,如果国家和社会不对他们予以更多的照顾,那就是不公平的。其次,在许多贫困地区,女性的受教育权往往受到诸多限制,由于经济和观念的原因,在辍学中,女童的比例最高,在升学中,女生数量往往又最少,能够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使更多的女孩接受高中以上的教育,这一点应该是无可指责的。

“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并非是男女平均,更不是指男女在权利、责任上的“一刀切”。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男女平等”或许更多强调的是一种“女性优先”。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把照顾女性、特别是照顾农村女性的理念,落实为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这是一个完全能够成立的正义逻辑。

但是,我们能够因此认定“独生女降分录取”政策就无可非议吗?其实不然,这其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至少这样的政策会损害许多男生的利益。

最近一段时期,随着高考、中考招生录取的开始,许多加分、降分政策尤其受到社会的关注,其中像湖南高考体育加分的严重作弊事件更是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这反映出许多问题:首先,各种加分政策过多、过滥,使人们对考试制度的公平性产生动摇;其次,许多政策性加分措施,容易为社会腐败找到新载体。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目前的考试制度不合理,通过标准考试进行选拔式教育的方式,并不利于国家全方位选拔人才和培养人才。

其实,为了提高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生育女孩的利益导向机制,政府完全不必出台这类容易惹起争议的加分政策。比如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中学专门设立几个“关爱女孩班”,使更多“独生女”接受高中教育,这样做,政府的正义目标可以达到,又不至于妨碍其他考生的利益。但是,要这样做显然要比发一纸文件、出台一个宏观的加分政策费劲得多。但是,假如政府的正义目标能够落实到户、体现到人,肯定会比那些招惹非议又容易损害其他人利益的宏大政策,更受百姓欢迎。

㈢ 独生子女的理论评价

一些反对者称,参照发达国家社会的经验,应该担心的是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减少而不是人口爆炸。一胎化政策造成中国“四二一”扭曲型家庭结构(意即四名祖父母与二名父母皆由一名独生子女扶养),让年轻夫妇背负沉重的扶养负担,也让社会高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郑斯林声称:中国汉族人口老龄化和实行计划生育有关系,但这只是中国老龄化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全部;若不实行计划生育,中国将会面临更急迫的人口问题。 由于传统重男轻女观念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一胎化政策造成男婴比例的迅速增加,尤其是农村地区。依现行政策规定,农村人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则不允许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则允许第二胎。所以在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和社会保障不够要养儿防老的现实下,胎儿性别选择非常严重--普遍是在农村等地--未来将会出现许多找不到妻子的男性;有学者指出,除了对女性的伤害外、异常的性别比也会伤害男性,大幅提高男性犯罪率、增加战争可能。中国的男性比女性要多3700万人,而2005年出生的人口男女性别比已经达到118.9:100,男性比女性多20%。这种性别的严重不均衡可能会在未来的二三十年之内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在中小城镇以及大城市的严格执行,中国大陆中小城镇以及大城市中已很少有男尊女卑的观点,男女平等成为主流,独生子女政策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大陆男女平等的发展;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只是让女性染上公主病,不能称为两性平等。 少数民族增长远远快于汉族,从1953年占全国人口6.1%,到1990的8.04%、2000年的8.41%、2005年9.44% 。2005年全国抽样普查中,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增加2355万人,增长了2.03%;少数民族增加了1690万人,增长了15.88%;少数民族增长速度为汉族7倍以上。在这批新生儿之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了42%。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对少数民族在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和汉族结婚的后代大部分登记成少数民族,无论其少数民族血统的多寡。
城镇汉族居民大多只能生育一胎,而农民大多可以生育两胎,造成城镇汉族居民人口的萎缩。此举被认为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相矛盾,但是随着大量农民在事实上(即使未获得城市户口)移居城镇,事实上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比例在增加,同时亦漠视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矛盾。另外中国城镇人口人均收入比农村人口收入高很多,但一般只有一个孩子,造成大量农村新生儿没有足够的资源获得良好的教育与社会环境;而同时城镇汉族居民的独生子女往往被娇惯,成为中国社会贫富两级分化的人口原因。 进一步,受过良好教育、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通常比较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能正确使用计生用品,或者出于其它原因(担心无法负担养育孩子的花费等),少生或者不生孩子。而经济状况较差的人群通常受制于传统观念,不愿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不会使用计生用品,多胎多生。在全世界,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的平均有较少的子女,而计划生育政策会加强这个现象。 80后成独生子女的代名词。因为一胎化的影响,独生子女的父母对孩子一般都过分溺爱,也产生了一个特有的名字“小皇帝”,指的就是孩子在家里享有皇帝般的地位。所以独生子女普遍以自我为中心,不喜与人交往,并缺乏承受挫折的能力。 也有观点认为,中国新一代的独生子女所具有的独立的性格特征,无拘无束追求自由的生活态度,将有力地推动中国社会的转型,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法制进程。
这些都引起了一些社会问题和相关讨论。
2007年3月15日,第十届政协会议上,以叶廷芳为首的29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要求尽快停止执行一胎化,恢复“一个不少,两个正好”政策。叶廷芳说:“独生子女缺乏兄弟姊妹,其自然成长的天性受到压抑,必然导致人性的变异。” 生育潮的主体由80后独生子女一代构成,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1、父母和祖辈的溺爱娇宠,容易使子女变得自私,凡事先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从不知为别人着想;2、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为伴,幼时缺少与小伙伴一起游戏的集体活动,既不易养成与人协同合作精神,又缺少竞争性,所以社会适应能力差,容易形成孤僻、缺少热情的个性倾向;3、在家里,父母代劳独生子女的许多本应自理的工作,易于形成依赖性,自主精神和自主能力都差,也缺少劳动自觉性;4、对“独苗苗”百般袒护,长者不愿约束孩子孩子在家庭这个最早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未能养成尊重长辈、遵守纪律的自觉性,而是任性骄横,家庭成员关系颠倒,走向外部社会也不懂得尊重别人。这些客观存在也是,独生子女容易抑郁症的原因之一。

㈣ 独生子女政策是不是引发中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原因之一

绝对是的,没独生子女前,虽然重男轻女是想生男的,但是第一胎是女的也内没办法,没所谓,顶容多穷养,那就希望第二胎是男的吧,如果还是女的,那第三胎咯。

但独生子女政策出来后,第一胎是女的,想第二胎怎么办?生了犯法会被抄家还会失业,怎么办??只能弄死了。你说重男轻女??我想要个女儿啊,到第一胎确实男的,怎么办??

所以什么丧尽天良的政策把错误全堆在老百姓上了,他们到现在还说自己是对的。

㈤ 国家对农村独生子女有何优惠政策

农村里的独生子女压力比城镇里的大,因为农村的父母没有可观的退休金,年纪大了后又失去了劳动能力。为了减轻这一养老负担,国家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就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养老补贴优惠政策。

在我国的很多地区依然有一项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高考可以享受加分。这独生子女来说,无疑是一份独享的利好。除此之外,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教育压力,还可以在当地申请教育补贴。这项补贴,每个地方的补贴标准不一样,2019年后,这项补贴大概在1000~4000左右。

独生子女奖励金,只要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就可以按月领取到这项补贴,地方不同、补助标准会有不同,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都有。领取的条件很简单,只要持有独生子女证书即可。

(5)农村独生子女与性别平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㈥ 农村独生子女政策

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政策的规定也不一样。国家的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以下是长沙的: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以下是綦江的:
根据《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07]83号)文件精神,享受我县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自觉执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2、户籍必须在镇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或父母双方无单位的城镇居民,或父母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
3、独生子女于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在14周岁前,其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的;或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其父母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的情形;(1)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以后,其父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原已增划自留地、父母领取独生子女儿保费的;(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1)在此文件出台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分别给予奖励300元。(2)对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在此文件出台后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办证之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计算,并发放至子女14周岁止。由于来信人系1976年出生,因此其母亲就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关于是否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不放松“处罚多生”的同时,注重“奖励少生”,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最基本的政策条件: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面是甘肃省政策,你详看一下吧: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 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㈦ 农村独生子女国家政策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7)农村独生子女与性别平等扩展阅读: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第三十六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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