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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独生子女公布名单

发布时间:2022-05-30 08:57:35

❶ 个人独生子女领取公开

按照政府要求的资料提供就可以,但现在已经不鼓励独生子女了!

❷ 湖南省的独生子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9月17日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
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
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
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以下
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
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

1.申请。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的;

2.其他城镇居民2009年10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

3.2009年10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4.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

5.2009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

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4年1月1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
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已兑现”指已领取了5000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如选择每月
80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
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
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0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

(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2014年1月1日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待遇、原属于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独生
子女父母,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后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负责奖励资格确认。企业已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或破
产未重组的,按隶属关系,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和一寸免冠近
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或领取奖励金,需提供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有
配偶的,配偶为代办人,并提供结婚证;没有配偶的,子女为代办人,并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死亡的职工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由合法继承人共同确定其中一
人作为代办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因死亡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证明须载明申请人身份号码。

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常住地的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死亡证明要有确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因特殊原因无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实。

2.单位审批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
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个人档
案。

3.县级备案。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统一将确认的《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件5)和《申请表》报本单位所在地县级计生
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在企业所在地之外的本省的市级或县级参保的,报参保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将奖励对象签订的《协议》一式两份统
一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日前将奖励对象《申请表》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
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所在单位送达奖励对象。

4.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每年4月1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遗失证明》、退休、参保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可以选择奖励方式的,须与县级计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参照国有单位同类情况办理。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以及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议评议,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居民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6)。申请人死亡的,还须核实代办人信息及与申请人关系等情况。

评议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表》格式(以下简称公示格式,见附件7)在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15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
表》、《评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进行初审。

评议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镇级初审上报。由街道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以下简称《见面调查表》,见附件8)。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名单按公示格式在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
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评议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协议》一式
两份上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
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由街道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6月1前将相关信息
录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后的《协议》通过街道送达奖励对象。

审批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代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数据报送。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15日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州计生主管部门,市州计生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关于资金发放与管理

市州、省直管县计生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对象规模和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和核算城镇奖励资金的归集、拨付、结存。需要配套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指标文
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配套资金一并下达非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城镇奖励资金的指标文件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在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月发放。

奖励金由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发放的,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委托的代理机构发放,于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代理机构根据县级计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收到奖励资金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打入对象的个人储蓄账户,并
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城镇奖励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为任何组
织、个人办理奖励对象的代扣代缴业务;不得收取开设账户及小额账户管理等费用。

各级计生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将
上年度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县、市级计生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8月5日、10日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计生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城镇奖励对
象预测规模和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关于对象年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附件9)。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10)。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5月31日前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将退出人员在“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退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生主管部门相互反馈掌握的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及时注销奖励资格。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奖励金。

❸ 2017年独生子女奖扶下发了吗

各地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时间不统一,各地有各地的发放时间,据了解今年的各地都还没有发放,如想知道发放时间去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一下。

❹ 现在的独生子女钱多少岁可以领

独生子女奖励是在儿子没成年前领的,很少一年
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是男回60女55以后领的,(办理退休答也成)数额不少,但仅仅限一次
这笔钱的发放日期各地不一样,我们这就只有一个社区试点发了,其他都没有
另外,还会有一些细节的规定。

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域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2017》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❻ 今年的独生子女的日历中的小女还是谁

林妙可 林妙可 目录[隐藏] 【妙可小档案】 【成长记事】 【精彩瞬间】 【奥运前后】 【影视作品】 【广告作品】 【获奖经历】 【歌曲作品】林妙可出演新版《红楼梦》 【妙可小档案】 【成长记事】 【精彩瞬间】 【奥运前后】 【影视作品】 【广告作品】 【获奖经历】 【歌曲作品】 林妙可出演新版《红楼梦》 [编辑本段]【妙可小档案】 姓 名:林妙可 生日:1999年7月1日 星座:巨蟹座 现住地:北京 籍贯: 福建 福州 就读学校:北京市东城区西中街小学 民族: 汉族 身高:127厘米 体重:20公斤 语言:普通话 特长:民族舞、钢琴、长笛 梦想:老师(她在鲁豫有约里说,她不想当医生了,因为医生要对人体解剖) 父亲:林晖 母亲:刘哲平 最喜欢的玩具:笔、纸、小黑板(酷爱写字) 最喜欢的电视节目:超级喜欢CCTV-10的节目,对该频道的节目如数家珍,《走近科学》、《希望英语》、《绿色空间》等每日必看 博客:blog.sina.com.cn/linmiaoke1999 [编辑本段]【成长记事】 出生书画世家 表演天赋超群 “我来写,我来写!”妙可看见我打开采访本,马上来了精神,两只小手抓在我的本子上,执意要自己记录。在妙可的小屋里,几乎看不到什么玩具,最多的就是笔,摆满了写字台。妙可的妈妈说,妙可从小就爱写字,没事就趴在桌上描描写写,别提多乖了。 妙可出生在一个书画世家,现在家里还挂着许多字画,有爷爷题的诗,有奶奶临的帖,还有伯伯写的对联。不过比起妙可的表演天赋,她的书画才能又不算什么了。有一次,妈妈带妙可去听音乐会,禁不住美妙音乐的诱惑,妙可跑到台上跳起舞来。 妙可说她以后想当老师,要不教美术,要不教语文———因为她一直认为语文老师就是教小朋友们写字。 小明星赶“通告” 拍片不忘写作业 妙可天生就是当明星的料。妙可签约了一家经纪公司,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片约”不断,现在每周都有“通告”。 有时为拍片,妙可在片场一待就是一天,可她从不喊累,更不哭闹。妙可经常等着等着就睡着了,但只要导演一招呼,她揉揉眼睛就站到摄像机前,又是生龙活虎的样子,调整状态之快让许多明星都自愧不如。 现在妙可在学校非常有名,对她的“工作”老师们都很支持,如果有缺课,班主任一定会在第二天抽空为她补上。 第二天一大早,妙可又要去“赶场”了,这回是和刘翔一起拍广告。妙可乖乖地把作业本放进书包,她已经习惯在片场写作业了。 成长之路 网上妙可的粉丝候选名妙族、可可粉、可乐、……但是不管怎么样,林妙可就是大家的“天使”。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去梳理一下天使的成长轨迹,看看这个小姑娘是怎么长大的。 尖下巴随妈,眼睛随爸,跟着电视学跳舞 林妙可的爷爷是著名的国画家林锴,她的伯伯也是搞书法的,父亲林晖以前也是学画的,后来改行做了摄影,现在供职于《法制晚报》。这就是网上所说的“书画世家”,在这样一个充满艺术氛围的家庭里,小妙可天生就表现出对文艺的兴趣和悟性。她天生就招人喜爱,父母的亲朋好友都要求家长经常带她出来,然后抱她,逗她玩,正像她后来在自己的博客中所说,她的身边有很多疼爱她的大人,也是在父亲的镜头下长大的,每一次可爱的表情都被记录下来。林晖说妙可综合了父母两个人的优点,眼睛随他,因为比较有棱角;下巴尖尖的,脸形圆润,这些就随她妈妈。本来父母也是想让她跟随“家族传统”,从小学书画,但是好像妙可没什么耐性和兴趣,在她一两岁刚刚会走路的时候,就对电视上的歌舞很有感觉,而且会模仿电视上的舞蹈,学得很快。于是,家长也就随其自然,让她去学习唱歌和跳舞。 现在的妙可已经9岁了,在北京朝阳区东直门附近的一间小学读三年级,虽然年纪小,但是已经是文艺骨干了,两年的声乐学习,数年的舞蹈学习,曾经获得北京市某比赛一等奖,是东城区少年宫的小学员。 妙可的偶像 妙可最喜欢《春天后母心》这部连续剧,因为她觉得其中演小儿子的小演员特别好。如果你问她最喜欢的偶像是谁,她肯定会说是王锐! 那天,妙可参加一个广告的拍摄,无意间听说王锐也会来。于是妙可隔一会儿就问“王锐来了吗?”,但最终也没见着。第二天到了片场,妙可再也不问了,径直走到公司的电脑前,几下就调出了邓英俊的档案,然后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小本,一笔一画地把王锐的电话、家庭住址全记了下来。公司的人问她干吗呢,妙可还不好意思起来:“我不告诉你!” 我是福建人 林妙可擅长唱歌、舞蹈,还会弹钢琴。别看林妙可在北京土生土长,可一有别人问起她是哪里人,她都不假思索地回答说,“我是福建人!” 要说林妙可的回答,一点都不假,因为林妙可的爷爷就是福建人,他是福建福州的著名国画家、连环画家林锴(1924—2006)。林妙可的妈妈刘喆平说,家里一直是按籍贯算的,虽然林妙可的爸爸也在北京生长,但论起来都是福建人。刘喆平说,目前福州还有表亲,不过林妙可还从没去过福州,她一直期待长大后能到爷爷的家乡看看。 当电话联系刘喆平时,她特意把这来自“老家阿姨的电话”交到林妙可手上,林妙可在电话里脆生生地说“我是福建人”,当被问到想不想到福建玩玩,她飞快地回答说“我想”。 [编辑本段]【精彩瞬间】 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演唱《歌唱祖国》的10岁小女孩林妙可,用可爱大方的形象,引来了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的歌声多么响亮。歌唱我们亲爱的祖国,从今走向繁荣富强……”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国家体育场里,这位可爱的小女孩以真挚的感情表演《歌唱祖国》,感动了现场9万余名观众。 2008年8日晚8点06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进行升国旗、奏国歌仪式。在升旗台上的林妙可,身穿红色的裙子,用甜美的声音,伴随着56个身着民族服装的儿童,一起把鲜艳的五星红旗护送入场。林妙可今年9岁,是北京望京地区的一名小学生,擅长唱歌、舞蹈,还会弹钢琴。 法国《队报》的记者阿兰说:“这位小女孩太可爱了,她的演唱很动人,让我很感动。她的演唱非常吻合今天这样欢乐的气氛。” 附:奥运开幕式上,其发声另有其人,发声的小女孩杨沛宜,因为属于换牙阶段,有缺牙,而无缘上舞台示人。 [编辑本段]【奥运前后】 三分钟的演出四个竞争对手 不到3分钟的演出,妙可准备了一年多,并战胜其他三个参与竞争的小朋友。 6岁起开始拍广告,让妙可在圈内有了些人气,因为参演奥运会开幕式广告的拍摄,她进入了导演张艺谋的视线。2007年6月,妙可和另外两名形象过关的孩子一起开始接受声音培训。 2008年6月28日是开闭幕式导演检查培训成果的一天,妙可和另两名小朋友一起站在几十名评委和4台摄像机中间,老师问“谁先唱”,站在中间的妙可用大拇指指了指右手边的小朋友,这一举动逗得评委哈哈大笑,她也因此暂时胜出。 本以为参演已落听,但没想到,此后的练习中,又有一名学唱京剧的小朋友杨沛宜加入了参选的队伍。 2008年7月16日是“鸟巢”进行第一次焰火式燃放,可是妙可并没有接到参演的通知,“那天没叫我们,我想肯定被刷掉了。”妈妈说,那一晚,他们彻夜难眠。

❼ 深圳社保局申请学位无需提交纸质社保证明材料

申请学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区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法律规定“年满六周岁”(今年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适龄儿童为2011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在南山区有合法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
(二)享受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具有使用功能《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
了解自己居住地在哪个小学的学区(含2015年起,试行大学区招生制度的学校)
根据南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网站()或学校公示栏公布的《南山区2017年小学招生学区图》,查询居住地属于哪个小学的学区。
4月24日上午9时-5月3日下午14时,网上申请学位
登陆南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网站(),点击小一学位申请,凭儿童的身份证号(未办身份证的,可查看《户口本》)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并打印《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没有上网条件的,可在就读的幼儿园上网申请,也可于4月27日(周四)上午9:30-11:30到居住地所属的小学电脑室上网申请和打印表格。
5月6日—7日到小学验核材料
家长携带入学申请材料原件(无需复印件)及《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到申请小学验核材料。
入学材料齐全的,学校将给家长出具《南山区2017年小一学位申请验核材料回执》。
入学材料不齐全的,学校在《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上标注原因,退回材料,不发放《回执》。家长补齐材料后,于5月10日(周三)下午到学校补验,逾期不再受理。
入学材料的信息,学校初验后,统一报公安、房产、租赁、社保、计生等部门联网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且经查实者,深户学生不保证就近安排入读,非深户籍学生自行申请民办学校或回原籍就读。
申请学位所需的材料
1.深圳户籍儿童
(1)《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
(2)全家户口本;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4)父母必须于2017年4月28日前到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或核对计划生育信息。
2.非深圳户籍儿童(大陆地区)
(1)《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
(2)全家户口本;父母在深《居住证》;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4)父母持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
(5)父母必须于2017年4月28日前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相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前建议先电话咨询各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
(6)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见《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第5条)。
3.台湾籍儿童
(1)《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提交由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和《台湾子女就读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好后送基础教育科A801审核备案);
(2)户籍呈本、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购房户:儿童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如随同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在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员工宿舍的,除须提交单位员工宿舍的房产证或经居住地所在街道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外,还应提供父母或委托监护人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证明的原件。
4.港澳籍学生
(1)《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系统报名后自己打印);
(2)儿童出生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父母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均为非深户籍:父母本市居住证、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由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间亲属关系公证书;
(3)购房户:学生父母在本学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出具《购房合同》及已缴纳的首期款收据或每月银行按揭还款对账单(2-3张即可);租房户:必须提交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红本),同时需提供《房屋租赁管理费》发票(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租房家庭,可提供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信息》(蓝本),但不能积分;
(4)父母持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见《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第4条);
(5)父母必须于2017年4月28日前到本市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相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前建议先电话咨询各街道计生部门或社区工作站);
(6)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除了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见《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第5条)。
关于入学材料的说明:
1.打印《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学生家长在网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下载打印《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
2.住房证明材料说明
(1)2015年起,我区施行学区房学位锁定制度,家长可登陆“南山区学区房查询系统”查询住房学位锁定情况,若已锁定,则该套住房在锁定期间不能用于申请学位。
(2)未入伙的住房:持有《购房合同》但要2017年9月1日后才入伙入住的,不接受申请。该类学生应先到现居住学区申请,待正式入伙入住后,按《南山区中小学转学插班细则》(见基础教育科网站)办理,但不保证就近入读。
(3)已入伙的住房:但《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网上填表时选择填写“购房合同号”。
(4)购房户是指父母产权在51%(含)以上,父母产权在51%(不含)以下的可按购房类申请,但分值较低。购房时间以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登记日期为准,已办有房产证的,购房合同上的日期无效。
(5)凡祖父母(外祖父母)购房,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与购房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时,按“购房”类填写;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但能提供本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按“租房”类填写,不再要求其提交租房合同,网上填表时无需填写“租赁合同号”,系统将自动默认为租房,以上两种情况均需要提供由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6)父母不能以购买或租赁的写字楼或商铺申请学位;在同一套住房内有多户居住者,公办学校只接受一户家庭的报名申请。
(7)购合法集资房及自建房的,应提供合法房产证明,尚未办理好房产证的集资房、自建房,若能提供街道查违办或社区工作站的相关证明及购房发票等材料,即可按“购合法集资房、自建房”填写,网上填表时,无需填写“房产证号”,系统将自动默认为“购合法集资房、自建房”。租住政府周转房的填表时选择此项后系统将默认为“政府周转房”无需填写“租房合同号”。
(8)租赁合同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签订;已签订的至少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后有效,租赁起止时间至少需要一年或以上。学生就读期间也要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以备查验。2013年1月1日之后办理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住宅)》无需提交管理费发票。租赁凭证签订日期与起租日期不相符时,以签订日期为准。
(9)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者,提供单位购买此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者单位租用此房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凭证》。同时家长提供单位分房证明、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父母缴纳水电费的证明,居住年限以截止到网上报名开始前父母连续缴纳房屋水电费发票的时间为准。网上填表时“租赁合同号”一栏系统默认为集体宿舍或者单位宿舍。
(10)申请人为深户租房户的,本人及父母在深圳确实没有购房的(无需开具纸质证明,由市房产信息中心核实),将给予加分。
3.关于计划生育证明的说明
(1)深圳户籍学生,父母须到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或核对计划生育信息;非深户籍学生父母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登记或核对计划生育信息;具体请咨询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2)深圳户籍学生和非深户籍学生均须参加计划生育信息核验,不再核验《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证》;
(3)计生信息核验结果为4类,分别为:独生子女;政策内或全面二孩;政策外但已接受处理;政策外未接受处理或数据有误。
4.持居住证的学生提供父母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
凡属合法就业和合法经营的个人,提供父母亲有效的《深圳市社会保障卡》,网上申报学位时填写社会保障卡的电脑号,以便社保局查验其有效性。社保咨询电话96888。若只能提供父母一方《深圳市社会保障卡》,也可申请学位,按照单方社保给分。
5.关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
学生是非深圳户籍,父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除了须提供入读公办学校条件证件外,至少还要提供以下证件中的一项:①《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②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国家级、地方级或后备级);③由南山区经促局、科创局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
录取和调整办法
录取:区教育局根据网上验核结果,在招生系统上按照积分情况进行电脑排序录取。
调整:若申请学位的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统一将积分排序靠后的申请者分流到其它公办或民办学校。
记住下列几个重要时间
1.网上申请学位
4月24日上午9时—5月3日下午14时
2.到学校验核材料
5月6日-7日共2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
3.学校补验材料(指已在网上申请,学校初验没有通过的)
5月10日下午14:30—17:00
4.公布录取名单
6月28日下午15时后,家长登陆基础教育科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5.新生到小学注册
7月1日---2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学校决定,并于6月28日下午15时前在学校公告栏和基础教育科网站留言栏公布。
温馨提醒:
2016年起,南山区大学城片区(共3所小学):南科大实验小学、南科大实验二小和塘朗小学施行大学区招生制度,在大学区内志愿申报2-3所学校,按志愿录取,具体招生工作方案详见南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网站()。
由于我区近年来公办学校学位紧张,符合条件的部分学生,仍可能被分流到民办学校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常有不法分子在招生工作期间谎称可以帮助家长解决公办学校学位,以此向家长索要钱财,希望各位家长按照本招生规定准备材料和申请学位,切莫相信不实的许诺,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1.学校验证时家长只需带齐申请材料的原件,不再需要交复印件。
2.非深户籍儿童不再需要提供就学联系函。
3.在就读期间家长要保证入学材料的有效性(学校每学期将要求家长提交劳动保障卡、租赁凭证等材料进行复查,提供无效证件者,将不保留学位);凡不在网上申请者,无法审核其就读和免费资格,将不安排学位。监护人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4.网上申报开始以后购房的,按《南山区义务教育转学插班工作细则》接受登记,不保证就近入学。
5.在所属学区已申请了学位且入学资料真实齐全,若该学校学位特别紧张,不一定都能保证就近入学,也不保证被公办学校录取。
6.请家长尽量不要到学位特别紧张的学区内购买二手房或临时买房、租房,此类学生因积分较低很有可能被安排到其它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
7.我区国有民办学校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咨询电话:26499700,26499711)、南山中英文学校(咨询电话:26939552,26939872)和其它民办学校(学校地址和电话见基础教育科网站)接受学位申请时间为3月20日至8月20日(各校自行安排),其入学资料与公办学校要求相同,但这些学校面向全区招生,不受学区限制,收费与公办学校不同,家长可提前咨询。
8.凡学校认为不能适应随班就读且存在争议的深圳市实名登记残疾儿童,凭户口簿、儿童出生证、残疾人证和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与深圳市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能力评估组联系评估事宜(龙岗区布吉街道西环路138号,联系电话:89468875),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就读学校;凡意愿就读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和经评估不能适应随班就读的深圳户籍的适龄残疾儿童,凭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详见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网页)到该校学生发展部(咨询电话:89468816)联系报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办学校将谢绝您的申请:
1.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是指因公、因病且能提供相关原始凭证)不按时申请学位者;
2.已被学校录取,不按时报名注册的;
3.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和已在各类学校就读小学的学生。
体检
学校或幼儿园不得指定体检医院。新生应在6月28日前,到本市任何一家公立医院进行入学体检和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可咨询居住地所属社康中心);凡在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28期间,幼儿园组织的,由公立医院进行过的体检,小学应认可结果。新生须携带《体检表》和《预防接种证》到学校注册。如有传染病,学校暂不安排入学,待治愈后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咨询、投诉、监督、地址
对学校招生工作有意见可向学校负责人反映。若学校的解释或解决办法仍无法让您满意时,可持由学校校长已签署处理意见的《南山区招生工作申诉表》和《南山区2017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学位申请表》到南山区教育局一楼服务大厅反映。
招生咨询:
查看招生最新消息、网上咨询,可登陆南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网站。
基础教育科招生热线:26486070,26486217,26486167,26486267(每年3月20—7月10日开通,工作日上午10:3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上午、周五下午除外),也可拨打各学校教务处电话咨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❽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

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❾ 独生子女父母名单怎么查找

涉及个人隐私,网上是找不到的。实在情况特殊,需要的话可以到村委开证明,到相关部门查询。

❿ 山西洪洞农村独生子女名单

这个问题恐怕没人能回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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