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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超过22岁父母还有义务照顾么

发布时间:2022-05-29 05:02:39

Ⅰ 女儿已经22岁,父母还对其有监护权吗

你女儿已经22岁了,女儿不管多大了,都还是父母的孩子,父母肯定是有监护权的。

Ⅱ 子女成年以后父母还有义务照顾吗

问题:我们村有一位叫黄小二的年轻人,今年已20多岁了,整天游手好闲。他母亲早年改嫁到邻村,新成立的家庭中上有六七十岁的老人,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黄小二的经济不很宽裕,每当缺钱少米时,他总是到邻村找他母亲要。开始几年,他母亲给了他许多帮助,谁知这反而使黄小二变本加厉,隔三差五地找他母亲,严重影响了他母亲新家庭的生活。于是,他母亲以黄小二已成年为由,拒绝继续抚养他。黄小二大为不满,并准备起诉他母亲,告她不抚养亲生子女。请问题:子女成年后,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此法律规定看出,父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其一是未成年的子女,其二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从信中看,黄小二已满20岁,属于成年人,且身体健康,完全可以自食其力。对黄小二这样成年的子女,其父母可以不再对他担负抚养义务,黄小二也没有要求其母亲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以肯定地说:黄小二要去告他的母亲不尽抚养他的义务,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从现实来看,因为母子之间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母亲再婚仍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如双方自愿,相互之间也可以继续扶助,互相接济。但这不是法定的义务,成年且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决不能向父母强讨硬要,甚至以其他非法手段相威胁,这样做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最终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Ⅲ 父母对成年子女还会有抚养义务吗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法律规定,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所以说,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另外,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也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Ⅳ 父亲瘫痪在床,儿子22岁有义务照顾吗

父亲瘫痪在床,儿子22岁有义务照顾,并且这是法定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Ⅳ 孩子已经二十八岁了,家长还有义务养吗

家长肯定是没有义务养二十八岁的孩子了。

孩子十八岁已经成年了,其实成年就意味着孩子可以独立起来了。只不过我们国家的家长都属于比较担心孩子不能好好照顾自己的人,而且大学也是一大笔费用。孩子并不能支付得起高昂的费用。所以家长会再养孩子几年。

孩子在能够出去工作的时候,就应该完全自己养活自己了。并不能一直让老人养,因为他已经具有生存的能力了。

有的孩子想着是反正有家长做我坚实的后盾,所以很多事情都是有恃无恐。因为他知道就算是他有什么事情肯定有家长帮助他。

有的孩子认为反正他是我父母,就该养我。但是自己却忽视了自己的年纪,在这个年纪还要父母养难道自己还没断奶吗。

除非孩子是傻的蠢的完全不能够挣钱的,否则任何一个二十八岁的孩子没有资格再向父母要求尽抚养义务。

如果孩子是有买房子娶媳妇这种重大的事情的话,那么父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帮助。因为我们现在的情况都是年轻人现在没有能够支付起一套房子的能力,所以父母可以帮助他一下。这种情况也不能说是养,只不过是因为是自己的孩子所以帮帮忙。

孩子二十八岁的时候,父母已经五六十了。这个年纪其实差不多都属于快退休的年龄了,所以其实孩子还是要好好的想想怎么挣钱吧。因为马上年迈的父母就进入了需要赡养的阶段了。

所以家长是完全没有义务养二十八岁的孩子的。

Ⅵ 22岁存款不过万需要赡养父母吗

只要你成年了,那么就需要赡养父母,你现在22岁,存款不过万,那么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老人。
关于赡养老人,《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情节恶劣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Ⅶ 过了18岁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Ⅷ 闺女已满22岁但还在上学有没有责任和义务照顾重病的父亲

闺女22岁了有义务照顾重病的父亲,父亲把你从小养到大不容易,你要体谅一下父亲的苦,虽然你在上学请假也的照顾父亲,父亲养你小,你要养父亲老 父亲教你学做人的道理,父亲为了女儿吃进了苦头

Ⅸ 子女成年后父母还有抚养义务吗

很多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的诉讼案件,几乎都被当地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此现状,本文立足婚姻立法现状,探讨父母是否应该对成年大学生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是否有权继续要求父母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父母对此类成年子女继续给付抚养费,除了基于亲情的道德义务之外,是否还负有酌定的法定义务?
婚姻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前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就是特指“虽已成年但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婚姻法》这一兼具公法、社会法属性的基本法律,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司法解释评析:
《婚姻法》应该是人民共和国颁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历经1980年、2001年的两次修改。而与之相适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实施中遇见的法律问题,陆续出台了很多的答复、批复及司法解释。其中,涉及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比较规范而系统的司法解释,当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除了将“抚养费”解释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用之外,特别在其第二十条明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尽管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子女抚养问题都作出了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在条件设置、立法技巧、导向选择、执法效果等方面各有得失:
1.前者规定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较宽,针对“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没有限制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具体阶段。况且,已经列举的三种情形,均可以作为成年子女在不能独立生活的大学在读期间继续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依据。而后者已经明显缩减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尤其是将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阶段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直接排斥了大学在读期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继续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对其它原因导致的“不能独立生活”附加了“非因主观原因”的限制条件。
2.前者在立法技术上采用明示有限列举的方式表述,给人以条件清晰、含义明确的感觉。而后者除对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阶段作出明白无误的限制之外,其后半句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表述方式,明显属于未尽列举。“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同时符合“非主观原因”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两个条件,成年子女就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很多成年子女在其就读大学期间(包括专科、本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都有权要求其父母继续给付抚育费,因为他(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解读其含义的话,似乎又与前半句明确限制在校接受学历教育阶段的用意相矛盾。如果说后半句那个“等……”的本意并非未尽列举,而仅仅是指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特定情形,那么,为何要采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方式呢?可见,后者的表述方式缺乏法律语言应有的严密性、确定性。
3.前者的立法价值导向着眼于子女(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限度关注,秉承了中华法系养老育幼、扶弱济困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但是,如果执法尺度把握不好,很容易助涨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过分依赖,而让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而后者的立法价值导向则侧重于限制成年子女基于亲权对父母的过分索取,企图寻找到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借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现代亲属立法着力于敦促子女及时自立、自主的有益思想,有利于子女独立人格塑造及优良世界观的养成。但是,此等善良的初衷,在短时间内无法遏制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家庭传统对父母子女权利义务格局的不良影响,也未能正视现今我国在公共福利、社会保障、就业形势、教育模式、求学成本、生活水准等诸方面尚存的问题和困难,以“一刀切”的严格限制方式,贸然对虽已成年但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提出了超越其主客观条件的不合理期待,似有揠苗助长之嫌,其执法效果明显是欲速不达。
4.前者既往的执法效果表明,其能较好地适应上世纪末中国社会尤其是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实现了明晰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融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价值。而后者在实施以来,确实借各地的一些典型案例彰显了对青年人(特别是已成年而在读的大学生群体)自信、自立、自强意识的积极导向,从司法解释条文的这种形式上减轻了成年子女父母的不合理负担。但是,其执法的判决结果,不但往往与公众惯常接受的情理、习惯相冲突,也明显与成年的在校大学生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客观需求脱节。
提出商榷观点:
笔者粗浅地认为,尽管父母对成年子女继续给付抚养费或予以经济帮助,在通常情况下的确是源于血脉亲情的道德义务。但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出于平衡社会成员尤其是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家庭成员彼此利益的正当需要,应该有权利也有能力调整好特殊情形下的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将《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涵,站在扶助相对弱者的视角作出更有利于特定情形的成年子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借此赋予父母对成年子女酌定的法定义务。而且,从执法层面讲,一个合格的裁判者(包括法官或仲裁员),应该属于超脱常人的智者,应该深知普通人从字里行间看不到的法律精髓,而绝不是一台墨守陈规而深陷教条的执法机器。这种执法者的素养,在各类案件的裁判中都是必须的,尤其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的中国社会条件下,审理类似于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这类诉讼案件的法官,可以严格区分案件实际情况,利用法官的智慧,酌情支持成年子女的合理诉求,力求在裁判时兼顾积极的价值导向与衡平的法律效果,以利促进社会和谐。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
1.一般性的抚养义务(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一般情况下,按照现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其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应当至少抚养到子女成年时(即子女年满18周岁),这是毋庸质疑的。
2.提前减免父母的抚养义务(已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1条的精神,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若能以其自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稳定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3.酌情延长父母的抚养义务(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综合《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200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涵作出更宽松而清晰的解释,就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酌定抚养及帮助义务归结如下:
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父母确有相应给付能力的,应酌情向其给付必要的抚养费或予以适当的经济帮助:
1)非因其主观过错造成延误或中断,而正持续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之前已征得其父母明示同意,继续接受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全日制学历教育,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3)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4)其它非因其主观原因导致无独立生活能力或严重缺乏基本生活条件,且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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