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养子女有机会与其生父母相认时,养父母究竟该不该阻止
无论是站在养子女还是养父母的立场,我觉得都不应该阻止。对于养子女来说,既然他们有机会能够与亲生父母相认,无论是出于好奇还是何种心理,他们肯定都希望与亲父母见一面,如果养父母担心失去孩子而阻止相认,那么很有可能弄巧成拙。
舅舅舅妈没有阻止他们的相认,因为表姐从小被他们精心呵护长大,感情非常好,他们根本不会考虑孩子会被抢走的。后来经过友好的交流,表姐原谅了当初抛弃她的亲生父母,现在等于说是这个孩子有两家大人疼爱,亲生父母对表姐的态度就是非常愧疚。
生恩不及养恩,养父母应该对孩子有信心。而且就算相认了,孩子肯定也不愿放弃生活了十几二十年的家去一个全然陌生的地方,所以根本不需要阻止。
2. 从法律角度辩论:为什么被领养的孩子有权知道他的亲生父母是谁有哪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这一条
这个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而是一个伦理的问题。被收养者想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在客观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支持呢?很奇怪的问题。这种需要是根本不需要明示的,法律也不会规定这种“权利”,因为这是自然人自然的需求,除非他/她不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
以下法律条款供您参考。然而谨记,法律不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准绳。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更多疑问请补充,乐意效力。
3. 生父母对收养子女有探视权吗
生父母对送养子女法律上没有规定有探视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子女送养后,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可以看出,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这种自然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一个人只能有一个父母,不可能有两个父母或者多个父母,否则社会关系将会变得十分混乱,而且缺乏应有的稳定性,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当一个人被他人合法收养时,以他为中心便产生了两种血亲关系,一种关系是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另一种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面临这两种血亲关系,法律必须做出选择,只能确认其中一种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受法律保护。从收养关系的本质来看,相关当事人之所以要拟制出一种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目的就在于否认或者说是“回避”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基于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血亲关系,并赋予相关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否认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在内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割断”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关系。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经济上或精神上的相互帮助、照顾等,法律则不予干预。
5. 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原则上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无权主张亲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6. 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亲生子女和养子女,都具有相同的继承权,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内。
法律依据:
《继容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 领养的子女有亲生父母的继承权吗
法律分析:没有,除非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此时,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法律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行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 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扶养义务吗
如果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养子女对亲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适用关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为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9. 养子女有继承权吗,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如果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可以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身份,要求适当分得遗产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10. 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自收养关系成立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