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二胎后独生子女费要退还吗
这个肯定是不需要退还的啊
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❷ 二胎政策一出,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钱要退吗
不要退,发放的已发放,如果生了二胎、相应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将取消!
❸ 生二胎要办准生证退独生子女费
首先,你要生育二胎,无需办理二胎准生证,实行的是生育登记制度。
其次,在你先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情况下(包括你已享受的待遇),在你申请生育登记的时候,计生部门会向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会让你退还你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原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❹ 生二胎为什么要退独生子女费
法律分析:因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独生子女费。为什么要退,你还可以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❺ 生二胎要退还独生子女费吗
领到手里的,当然不可能再吐回去了。毕竟是政策改了,不会好意思往回要的,那不就是pia pia打脸了么
❻ 生二胎独生子女费退吗
如果是2016年放开二胎后生的二胎,之前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不用退回。
❼ 浙江省台州市单独二孩政策,生二胞后,以前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会不会没收回去
这位知友,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想继续生育二胎的家庭。一是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二是退回以前的奖励。其原因是此家庭违背了当初的承诺和协议,要承担违约责任。
❽ 办理了独生子女的生二胎要退还之前领取的奖励吗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❾ 独生子女费的二孩退费
2014年以来,不少省区市的地方人大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增加了“单独”可以生育二胎的条款。作为最后一个放开“双独二胎”的省份,河南省在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然而对比国家的相关规定,河南的“退费”规定明显“打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可以找到明确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卫计委相关人员回应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
“二孩先退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并非河南独有。按照山东省卫计委的相关政策,符合二孩政策的夫妻,在办理生育证时,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不再收回,但要求退还自2014年7月政策落地至发放生育证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❿ 国家二胎开放独生子女的补助需要退还吗
法律分析:合法生二胎的夫妻是不需要退独生子女费。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