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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独生子女安置房

发布时间:2022-05-16 17:55:54

① 陕西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奖励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② 独生子女,享受双份房屋拆迁安置房,父母离婚了,还可以享受双份安置房吗

不管父母是否离了婚,你依然是独生子一枚,应该是一样享有双份安置房政策的,你也可以参考你们那边的有关政策。

③ 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拆迁政策执行标准

第一条 征迁人是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征迁人是被征迁的房屋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空港新城(渭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空港新城管委会开展的征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空港新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需经渭城区政府和空港新城管委会批准。
第四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渭城区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土地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由渭城区人民政府同空港新城管委会联合成立空港新城拆迁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征迁。
第六条 被征迁房屋的结构、分类和补偿价格详见附件。
第七条 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由征迁人统一组织拆除,被征迁人不得拆卸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按补偿价款予以扣除。
第八条 征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60㎡住宅用房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予以安置。
第九条 商业用房按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10㎡标准计算,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商业用房安置协议。
第十条 对被征迁人实行集中统一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安置点位于所在街办(镇)区域内。
第十一条 早期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正在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其生产经营性用房拆迁时除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外,增加房屋补偿(不含附属物)总额30%的补偿款,作为对停产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的补偿。未正常运营的乡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征迁时,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价格+800元/m2(营业用房补助费);家办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含不符合庄基地划拨条件,未批先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安置人口的确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征迁公告发布前,为所在村组农业户籍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第十五条 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第十六条 特殊农业户口人员的安置:
1、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需未婚)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镇)证明,可增加一个人的安置面积;
2、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街办(镇)证明,可增加30㎡的安置面积;
3、祖遗院落及农转非院落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不享受过渡费);
4、户主为单职工家庭的被拆迁户,每户可增加30㎡的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以下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按人均60㎡进行安置,安置房均价为730元/㎡。
2、搬家费为每户3000元。
3、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不足3个人的过渡费按3人计算;超过24个月后,过渡费为300元/人·月计算。过渡时间从腾空交清被征迁房屋起算至安置房屋交房,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4、被征迁人的户数确定以政府批准的宅基地院落为计户单位,一证一户。宅基地手续不全的,由村、街办(镇)、渭城区国土分局提供相关证明,空港新城拆迁指挥部进行审核。
5、宅基地不论大小,每院补偿2万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土地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祖遗户及农转非院落每院补偿1万元,在征收该宗土地时,每院按0.1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
6、庄基地该批未批和已批未划的被拆迁户,出具村、街办(镇)和渭城区国土分局的证明经过拆迁指挥部认定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
7、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人均建筑面积在60㎡(含60㎡)以内的,每人给予4万元奖励。
8、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积按300元/㎡予以奖励。
9、在校中、小学学生,持户口本、学籍证明每人一次性给予交通补助费1500元。
10、对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明,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
11、一次性给予被征迁户农机具、家禽家畜、生产生活必须品等处置补助费2000元。
(二)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安置面积部分,货币补偿价格=房屋补偿价格+400元/㎡(补助费),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补偿价格予以补偿。搬家费为每户2000元。
第十八条 审批手续齐全且四至清晰的空置宅基地(有宅基地批复、有相关缴费票据、有院墙、四邻无争议),每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2012年6月以后划拨宅基地的还需要相关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交房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分两批次进行选房。
第二十条 对住房确实有困难的安置户,由本户提出申请购买部分面积的安置房,购买面积不能超过30㎡。20㎡以内部分,多层房屋按1800元/㎡计算,高层按2600元/㎡计算;20㎡以上部分,多层按2600元/㎡计算,高层按3680元/㎡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订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依法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同《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中不一致的,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上述方案补偿安置后,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补偿后,由空港新城管委会进行储备。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征地拆迁办公室。

④ 陕西省民政厅对农村独生女家庭都有什么福利

各地情况不一样,具体政策的规定也不一样。国家的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以下是长沙的: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以下是綦江的:
根据《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通知》(綦江府发[2007]83号)文件精神,享受我县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对象必须具体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自觉执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
2、户籍必须在镇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或父母双方无单位的城镇居民,或父母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
3、独生子女于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在14周岁前,其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的;或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其父母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的情形;(1)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以后,其父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原已增划自留地、父母领取独生子女儿保费的;(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1)在此文件出台前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分别给予奖励300元。(2)对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在此文件出台后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办证之月起,按每人每月2.5元计算,并发放至子女14周岁止。由于来信人系1976年出生,因此其母亲就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
二、关于是否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不放松“处罚多生”的同时,注重“奖励少生”,是着眼于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更有效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最基本的政策条件: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下面是甘肃省政策,你详看一下吧: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一)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四)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五)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当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二)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三)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 10分;
(四)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独生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五)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养老金储蓄,所投金额不低于600元;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两个女孩后采取绝育措施并领取《二女户父母光荣证》的,其子女在省内大学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

⑤ 农村分配征地补偿费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有没有优惠政策我今年21岁,是家里的独生子。

前面几个说的都对,只是不全面。
一、《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中确实明确了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
具体到拆迁补偿中,因为独生子女证可以作为一个宅基地审批指标,所以其农户家庭的合法面积补偿中也多一份独生子女证面积的补偿,同时在安置房或安置地分配时也会相应增加一人指标。

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仅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因此,在具体执行征地补偿工作中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予以调整。其实很容易判断,你村农民建房审批时,独生子女是否享受奖励指标?如果享受那么征地时同样也就有奖励补偿。

三、独生子女奖励从政策角度来说是对父母双方的奖励,以你听说的湖南地区来说,也是把那部分奖励补偿给农户父母共有,而非奖励给独生子女本人。
具体对于独生子女证在房屋补偿、集体资产分配、劳动力安置以及房屋安置的优惠政策建议咨询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以他们的现行政策为准。

⑥ 离婚后独生子女安置房,一般归哪一方所有

引言:婚姻本来是和幸福美满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掺杂了一些其他的感情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婚姻不会像刚开始那样美好。这个时候如果夫妻之间有矛盾的话,那么也需要及时的进行调节,这样就能够维护好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毕竟在结婚之前也都是经过深思熟虑了,才能考虑到对方是能够一起生活的,所以出现问题的话就需要及时的进行处理。而且如果有孩子的话,如果真的解决不了想要离婚的话,也是需要考虑孩子的问题。因为本身孩子如果在上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爸爸妈妈离婚了,那么这个时候可能会给孩子带来的心理打击是非常大的,但是离婚之后独生子女安置房一般是归哪一方所有呢?在这里小编有以下建议。

双方沟通

如果真的到了离婚的地步,不知道如何使自己独生子女能够有效的安排到房子的话,那么就需要严格的控制好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孩子未来是有去处的,同时给孩子也有更好的保障。

⑦ 独生子女享受双份安置房,父母离婚了,第二份什么性质

1.独生子女享受双份安置房,父母离异了,看他属于谁的名字。如果房子,父母都站着一人要一套,那一份也没有独生子女的。
2.如果有一方不要求要有另一份,那就应该有子女去继承。

⑧ 陕西省独生子女享受什么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陕西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流程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不予补发;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
8、女年满55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此项经济帮助,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由所在单位发给,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
三,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自愿不再生育的。2、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
(二)具体发放办法,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2017年陕西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国家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出国期间,可分期分批补发、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已满60周岁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单位委托存档者、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按规定领取,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夫妻,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
2,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集中补发有困难;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具体发放渠道,一方死亡。
(二)发放办法,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6,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再婚夫妻。
1。
(一)领取条件,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女方已满55周岁、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四,应具有本市户籍、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一)领取条件,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而调整后的补助金具体金额待办法出台后才明确;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个人委托存档者。
9,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奖励费停发、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1。
二: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其他问题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但目前具体的发放办法省卫计委等多部门正在制定、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光荣证》有效、农村居民、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一)领取条件、死亡、死亡后,所在区,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费出国人员,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发放办法、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五,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职工晚婚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1。2003年9月1日前,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夫妻离异。
2,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其中一个子女死亡;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
4。补助金上调是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独生子女父母、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予办理《光荣证》、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财政局。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3,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
(一)领取条件,重新办理《光荣证》:
1,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一并发放,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现只有一个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为便于企业发放,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晚育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3、女年满55周岁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县人民政府发放。2009年7月1日陕西省执行《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
(二)发放渠道。4。10,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全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2003年9月1日前。2,经发放单位同意。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当年没有领取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夫妻离异后、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但不再办理《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再婚后收回《光荣证》、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离婚或丧偶后: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2。7;(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具体确定。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再婚后,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晚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可分期分批补发

⑨ 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对农村拆迁的独生子女有什么政策

看村子的情况了,有的村子是有补助的,双女户可以享受一些优惠。具体看村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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