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2年特扶金调整
摘要 您好!1、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一级伤残,特扶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每年一次性发放14400元/人;
『贰』 计生特扶和独生子女补贴一样吗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叁』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制度由各省制订,因此,各省的条件并非完全一样。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三)经费来源。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主要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具体确定省、县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肆』 计生奖扶与计生特扶和独生子女有何区别
记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简称奖扶),记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简称特扶)。
奖扶对象条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特扶对象条件: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016年1月1日之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优惠政策。
『伍』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
各地的规定可能不一样~
『陆』 计生奖扶与计生特扶和独生子女有何区别
摘要 您好,计生奖扶对象是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计生特扶是指: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就是指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的的情况呢。很高兴为您解答呢
『柒』 独生子女残疾特扶政策
法律分析:有劳动力才有生产力,像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如果有一个人伤残后,会直接影响生产力,国家为了帮助独生子女家庭顺利度过困境,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出现伤残情况时,可以申请补助,每人补助270元/月。
如果独生子女不幸遭遇死亡的,不论是何原因造成的,他(她)的直系亲属都能每人每月领到340元的补贴抚恤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捌』 2019独生子女特扶政策精神4级可以么
摘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玖』 特扶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审核批准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书》,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卫生健康委抽查、汇审。6、省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四、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一致,但特别扶助对象是当月申请,当月计算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拾』 特扶是什么意思
【特别扶助制度】我国对失独家庭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系基于人文关怀理念而建立的行政救助制度。规定政府对失独家庭有给付扶助金的义务。扶助金金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收入等具体情况自行发文规定。
【扶助对象】
1、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